合同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合同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的风险)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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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与合同主体不符怎么办1、补救方案:(1)、从发票来处理,开具对应发票的红字发票(2)、从合同来处理:调整合同主体与发票流一致2、据理力争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2、据理力争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合同主体与发票主体不一致行吗

法律分析:能行。税务“三流一致”原则为合同、发票、资金流向三方面一致,不能与B订合同、A付款、对A开票,这样涉嫌虚开。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最新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票和合同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法律分析:1、补救方案:从发票来处理,开具对应发票的红字发票;从合同来处理:调整合同主体与发票流一致。

2、据理力争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所以运输发票可以由承运方开具给委托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与合同主体不符怎么办

1、补救方案:

(1)、从发票来处理,开具对应发票的红字发票

(2)、从合同来处理:调整合同主体与发票流一致

2、据理力争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所以运输发票可以由承运方开具给委托方。

扩展资料:

一、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4、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

国税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签的合同主体和纳税主体不一致

您想过要问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签的合同主体和纳税主体不一致怎么办吗?修改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

1、可以通过修改合同让合同主体和纳税主体一致,达到保持一致的目的。

2、可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强调发票的纳税主体,明确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3、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合同签订方和开票方不一致

法律主观:

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的,如果收款单位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收款单位的收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合同的另一方有权主张 不当得利返还 。如果是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了这个收款单位,未经通知的,对合同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违反什么法规

一、主要是有可能涉及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涉嫌代开发票。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常见,原则上合同与谁签订就由谁开具发票,至于实际收款人与发票开具方不同,一般需要由这两家单位共同盖章出具一份委托收款函即可。

二、税务部门的要求总结一句话:三流一致。发票流、现金流、物流必须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货方,受票方,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如果违反上面的规定,就可以能造成虚开虚抵。

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这种情况到还是经常有:

第一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

第二种情况属于代付货款,

如果第二种情况取得A委托B公司的代付货款通知书或者证明,从法律角度讲还算是合理的。

扩展资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开票必须和合同一致吗

开票必须和合同必须一致,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生效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其合同约定的各项事务。合同的购销双方是一定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发票的购销双方也是据此确定的,统一购销事实也应该一致,因此合同应该与发票一致。以下从主体和开票金额不一致时的法律后果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合同与发票主体不一致时,在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根据合同相对性,要以合同相对方为诉讼主体,开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二)合同金额和开票金额不一致时,在税务管理中,依法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基于合同或其他交易凭证。开票应与合同一致,收款和发票一致。如果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将存在被税务局稽查逃税、漏税的可能。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网上开票流程:

1、在自己电脑插入网盘,然后下载“XXX地税网络发票开具应用”进入系统,

2、计算机代码和开票代码都会自动出来,初始密码为123456,CA密码的初始密码也是123456,进入后修改为自己的密码。

3、首先将购买的发票入库,提交入库,显示成功入库,就可以开具发票了。

4、选择发票开具,输入开票人信息资料,确认开具。将发票放入打印机,确认打印。

综上所述,合同的购销双方是一定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发票的购销双方也是据此确定的,统一购销事实也应该一致,因此合同应该与发票一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合同主体和发票主体不一致怎么处理

合同主体和发票主体不一致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3、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4、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5、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足以证明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法院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如果有合同,会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合同对方违约怎么赔偿:

1、依据当事人是否有约定违约金,分为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

约定赔偿包括两种情形:当事人在合同约定赔偿的条款,另一种是合同没有约定,但合同成立后达成赔偿的协议;

2、约定赔偿

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由于损失的范围在合同订立时难以确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约定赔偿的计算办法,而不宜约定一个固定的赔偿数额。赔偿可以用金钱货币形式确定,也可以用非金钱方式确定;

3、法定赔偿

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具体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可以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就约定,所以其中一方不履行义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主体和发票主体不一致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合同签订 主体与履行主体 不一致的,一般情况可以由 第三人履行 合同,这属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与第三人约定了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情形。但是如果该合同不能由第三人履行的,此时只能有签订合同的主体来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 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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