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为准(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为准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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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三方审计金额结算还是,按哪个金额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案涉工程款以发包交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数量和金额为准,任何变更均在合同范围内,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均不单独结算,德坤建设公司对其相关风险已经查明,本案中,案涉审计报告系发包方委托中鑫公司在施工图预算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上作出,经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审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原审将其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于法有据。

审计结果是否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审计结果不能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其中规定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结果的加强如下:

1、把落实审计整改作为审计成果运用的首要任务。审计整改工作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完善制度、推动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是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审计工作发挥成效的重要保障,审计整改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

2、加强审计结果分析研究,扩大审计结果运用广度。审计人员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可以多种形式提炼审计成果,提升审计成果运用的层次和水平;

3、建立审计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深度。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组织人社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协助其他部门利用审计成果有效履职。明确审计整改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法律主观:

在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决算为准。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决算并已签字确认的,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一方不再委托审价、再委托审价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字的不能对抗原审价结论。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以第三方审计金额结算还是,按哪个金额计算

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案涉工程款以发包交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数量和金额为准,任何变更均在合同范围内,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均不单独结算,德坤建设公司对其相关风险已经查明。本案中,案涉审计报告系发包方委托中鑫公司在施工图预算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上作出,经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审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原审将其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于法有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当时并未废止,作为审计依据并无不当。

分包合同中对合同最终结算价约定按照业主审计为准,如何理解

合同监理费就是合同约定的监理要多少钱,合同有的是包死的价,就是无论工程量的增加,进度的拖延及其他一切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考虑,监理就是拿这么多钱。

最终结算是监理最终可以拿多少,这个价是考虑了工程进行中监理工作量的增加,比如程量的增加,进度的拖延等等其他因素导致监理工作量增加了,就要为监理的增加的工作量付费,前提是合同有约定。

结算结果、审计结果和鉴定结果应以哪个为准

在这里有必要阐明一下审价与审计的概念及其区别。 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做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具体做法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投资过程包括工程造价实行监督、评价。审计是对国有资金投资效果的检查与监督。具体做法是由各级审计机关根据权限代表国家对国有资金的运用实行经济监督或再监督。按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和建行联合颁发的(91)430号文件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署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制定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地方项目由地方审计局制定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由此可见,审计和审价是两个既不相同又有一定联系的法律概念,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审价是 民事法律行为 ,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核对用以确定最终结算的一种方法。当事人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价,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自行确定。审计则是政府行政行为 ,它以政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监督、评价和再审查,完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受国家行政法的调整。 审价一经审价机构审定或双方当事人认可,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审定的造价是支付的依据,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必须执行;审计结果则对被审计单位产生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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