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输了钱是什么意思(赢了官司输了钱是什么意思,法院执法无能)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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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官司拖尾,当事人应该在诉讼前充分评估对方的履行能力和诉讼风险,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尽快获得应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官司拖尾了钱是指在一场法律诉讼中,当事人获得胜诉后,对方未能及时履行判决或和解协议,导致赢诉方无法及时获得应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关键词:法定赔偿、专利侵权诉讼、举证规则、专利价值、法官裁量权、合理开支1引 言从中国的立法历史和趋势看,专利领域法定赔偿上下限的数额确实也在不停提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赢了官司会输了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条公理,是一个法律理论。

而“赢了官司输了钱”是一种对现实司法的形容,形容打官司要历尽艰难险阻。

由于人浮于事,司法机关的人也不愿意干事,所以总会百般的给“告状人”制造各种麻烦,告状就必须有一种坚韧不拔、百折不饶的精神。在这个过程中,你需要耗尽庞大的财力物力。不少人赢了官司的时候,可能已经完全丧失了生活来源,生活陷入穷困潦倒的地步。

很多经济条件不好的人都会半途而废,不终而止。应该说,穷人打不起官司。

官司拖尾了钱是什么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胜诉方未得到赔偿。

官司拖尾了钱是指在一场法律诉讼中,当事人获得胜诉后,对方未能及时履行判决或和解协议,导致赢诉方无法及时获得应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赢诉方的经济损失,也可能会导致对方被强制执行。

官司拖尾的原因可能是对方故意拖延或无力履行,也可能是诉讼程序繁琐或执行难度大。为避免官司拖尾,当事人应该在诉讼前充分评估对方的履行能力和诉讼风险,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尽快获得应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专利侵权官司赢了合理开支没有支持

专利侵权官司赢了合理开支没有支持: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受诟病最多的应该是赔偿数额低,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目前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定赔偿是适用比例最高的确定赔偿金额的方式。因此,似乎提高了法定赔偿金额就可以提高赔偿标准。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法定赔偿标准进行了大幅提升。然而,结合多年实务经验,笔者认为提高法定赔偿额并不是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并认为增加对合理开支的支持可能是一个最适合国情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法定赔偿、专利侵权诉讼、举证规则、专利价值、法官裁量权、合理开支

1

引 言

从中国的立法历史和趋势看,专利领域法定赔偿上下限的数额确实也在不停提升。法定赔偿最早出现在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第21条规定了法定赔偿为“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此后的2008年《专利法》第65条将法定赔偿提升到了“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2条更是进一步大幅提升至“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年发布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显示,2008-2013年以来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我国法定赔偿占高达97.25%[1]。其他学者的统计结果也大体类似[2]。

法定赔偿在立法上数额的不断提升和司法实践中极高的适用率,说明法定赔偿制度还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然而实践证明,提高法定赔偿额本身很难解决赔偿数额低的痛点。

2

法定赔偿本身存在诸多弊端

(一)法定赔偿适用过多,脱离立法本意

从最初的《若干规定》到现行《专利法》再到《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均规定了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这一严格的适用顺序,只有前一顺位的数额难以确定,才适用下一顺位。法定赔偿无一例外均排在最后顺位。笔者据此揣测立法者的初衷是尽量适用前面的顺位来更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是在穷尽其他方法达不到目的情况下的一种兜底方式,实属无奈之举而非首选方式,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比例不应过高。

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却几乎成了司法实践中唯一一种确定损失的方式,这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既然与立法本意相悖,法定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

(二)法定赔偿金额低区分度小,难以真正保障合法权益

如果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中国专利侵权领域的法定赔偿下限将从5000元提升到20倍至10万元,上限也将从30万元提升逾10倍至500万元。无疑这是中国立法对专利权保护不断加强的体现。但是事与愿违,伴随着大刀阔斧的立法进程,法定赔偿额依然在低位徘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报告》中的研究同时还发现,法定赔偿的平均赔偿额仅有8万元。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额也未明显提高。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我国法律通常采用“填平原则”,即希望赔偿能够合理、全面的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在高昂的维权费用面前8万元的平均赔偿额恐怕难以填平权利人的损失,法定赔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性难以得到保证。

现行专利法中规定了法定赔偿的考虑因素为“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已有研究表明,司法实践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判赔金额并没有太大差异[3]。从授权角度而言,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显然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类型”这一因素并未在实践中被考虑。关于专利“侵权行为”,陈志兴等学者的研究[4]发现,单纯起诉使用行为的3起案件平均获赔数额为14万,单纯起诉销售行为的11起案件平均获赔数额为12万,起诉制造、销售、使用等行为的60起案件平均获赔数额为36万。很显然制造是侵权的源头,危害性大于其他行为,实际的判决额度中并不能体现危害与赔偿成正比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区分度小,显然无法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三)举证规则严格,法定赔偿证据支持不足

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是例外。专利领域的损害赔偿也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包括:造成损失、违法所得、合理的专利许可费和法定赔偿。

权利人角度,对于“造成损失”和“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法释(2015)4号)分别给出了计算方法:“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通常由于中国市场广大,权利人的“销售量减少”难以确定,而“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的证明材料完全在侵权行为人手中,权利人几乎很难举证成功。对于“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我国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建构合理的专利许可虚拟交易模型的经验。基本对权利人来说,前三种证明方法不仅难度大,费用高,权利人往往索性放弃举证,直接请求法院参照法定赔偿计算赔偿额度。相应的从法官角度,举证质证耗费大量时间,迫于审限,法官会倾向于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跳过前三种顺位,直接适用法定赔偿。证据规则过于严格,使得各方人员对于证据权衡,因此成为法定赔偿适用率极高的推手。然而法定赔偿额的确定又并未基于充分的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法官在法定赔偿计算过程中不得不“拍脑袋”,以过于主观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的公平性和正当性因此也难以立住脚。

(四)下限过高容易滥诉,上限低无法约束大企业

此次专利法修正草案大幅提高法定赔偿下限的原因可能是立法者考虑到现行法定赔偿制度普遍存在的赔偿数额低,难以填平权利人损失的问题。笔者认同立法者的初衷提高法定赔偿的上下限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金额。但是赔偿下限的大幅度増加,也会导致一些其他的问题出现。当法定赔偿数额下限提高至10万元后,反而可能会形成恶意诉讼频发的局面。同时,在一些侵权行为轻微的情况下,权利人实际受到的损失低于法定赔偿额下限的时候,权利人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反而不愿举证。

法定赔偿的上限设定为500万也需要进一步讨论。诚然,500万的赔偿额度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是具有极大的威慑力的,但是对于行业内占据着优势地位的企业,其市场份额,销售规模、利润空间远超一些中小企业,500万元的上限未必能够有效约束大企业。

因此笔者担心,尽管下限提高至10万,上限提高至500万,但会引起恶意诉讼频发、权利人不愿举证的情况,同时也有效无法约束大企业,这与专利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不相符。

3

专利维权支出多,合理支出支持少

陈志兴等学者对478份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的合理支出金额做了统计。其中法院没有单独确定合理开支赔偿数额的案件为412件,确定的合理开支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为26件,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为13件,10000元以上的为27件。法院单独确定的案件中,合理开支的支持数额并不高。

实际上专利侵权诉讼中合理支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时间支出和金钱支出。

(一)权利人公司各级人员的时间支出

1、权利人公司决策层的时间支出

专利侵权诉讼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利器,是重大诉讼,如果利用不当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市场形象,影响与竞争者的关系。因此,公司相关决策层必然会对是否提出侵权诉讼做慎重研讨,研讨时间是必须的支出。

2、权利人公司执行层的时间支出

专利侵权诉讼复杂涉及法律、技术和市场信息多个方面,需要公司的市场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法务人员的密切合作协同作战。例如,市场人员提供侵权产品的信息,包括在哪些省份或者城市的销量比较大,在什么地方容易购买到,在想要的诉讼地是否能够购买到等信息;相关的技术人员需要对侵权产品进行拆解、分析并对是否侵权提供初步意见;公司法务人员需要对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组织,并提供初步的法律支持。公司执行层共同参与的时间也是必须的合理支出。

3、与外部律师沟通的时间支出

在诉讼策略的制定过程中,权利人公司人员需要经常与外部律师进行沟通,就诉讼策略的制定、证据的收集、被告的确定、管辖的确定、赔偿方式和金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这些沟通必须花费大量时间,沟通时间也是合理的时间支出。

4、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庭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案件旁听的时间支出。

(二)金钱支出

有凭证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公司相关人员的差旅费支出、律师费的支出以及律师差旅费的支出、调查取证的支出以及公证费的支出。

另外,对于很多公司而言,机会成本也是不得不考虑的一个要素。对于一个创新型公司而言,花在诉讼中的这些时间,本来是可以用来搞研发、搞市场开拓、搞产品销售等能直接提高公司竞争力的业务上的。如果在诉讼胜诉后,这些时间成本得不到合理补偿,对公司而言,很有可能就是得不偿失的。

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的合理支出一般限于支持律师费的支出以及律师差旅费的支出、调查取证的支出以及公证费的支出,只占整个支出的一小部分,而占大多数的时间支出的价值却没有考虑。显然仅支持金钱支出而不支持时间支出无法覆盖权利人的全部合理开支。时间价值的计算可以参照公司相应职位的工资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笔者认为,如果法院增加对时间支出的支持将能够从很大程度上解决赔偿数额低、“赢了官司输了钱”这一问题。

4

全面支持合理支出的合理性

1、权利人的举证容易,证据的真实性容易判定。

2、权利人自身的时间支出是确确实实的时间支出,从侵权诉讼过程看,这是一个理性权利人所必须的时间支出。

3、权利人的时间价值容易计算,不论是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还是按照权利人公司相关人员的工资收入,都是非常容易计算和证明的。

4、从时间看,权利人的支出时间得不到恰当的补充是造成“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主要原因。

5、实质上也符合我国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因为,公司的本质是为了盈利,仅仅对权利人公司人员的时间参照其工资进行赔偿,公司并不能从诉讼中获得盈利,因此,当事人并不能通过恶意诉讼来盈利性。

5

结 论

为了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饱受诟病的“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并不能单纯从立法上提升法定赔偿的上下限来解决,相反,其可能引起其他更加深层次的问题,例如,法定滥用裁量权的问题。本文提出的全面赔偿与时间支出相关的成本可能是一个最适合国情的解决方案。

有人说,赢了官司等于赢回了人生,输了官司等于输了一生,对吗?

最大“罚单”超过法定赔偿额的30倍。2018年6月,在法国达索公司诉上海同捷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这起案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出了建院以来的最大“罚单”。

经查达索公司实际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50万元上限。怎么判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已查明的侵权数量、达索公司的软件价格、同捷公司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依法判决被告赔偿1505万元。

但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如此精准的审判并非易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教授指出,在知识产权维权中,“赢了官司输了钱”是一个典型现象。“例如,在有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原告即使赢了官司,也只能获赔几十元最多几百元,连诉讼费都不够。被侵权者忍气吞声,侵权者则更加肆无忌惮。”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惠珍认为,知识产权维权“四大难”与其权利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息息相关。例如,在主张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因研发,证据不足、受让或被许可环节的证据缺失而维权失利,或担心“二度泄密”维权迟疑而撤诉;有的侵权行为专业技术性强、隐蔽性强,侵权证据删除毁坏迅速,权利人很难及时发现、弄清并捕捉到相关证据而加以固定。

“一些涉及技术争议的案件,技术的比对、判断难度大,由于举证难,侵权行为的认定自然就难。认定需引入专家参与或鉴定,拉高审理成本。当事人的损失和非法获利也并不总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引发损失定价就难。这些因素最终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陈惠珍说。

技术调查破题维权四难

毕业于计算机科学技术专业的王传极,目前就职于上海张江某信息技术研究所。同时,他还是派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技术调查官。

技术调查官是个什么“官”?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大量证据涉及前沿、专业、高科技的内容。而法官并不是万事通,技术调查官应运而生,成为知识产权法官审案的得力助手。

两年来,王传极作为技术调查官出庭350多次,有时在法庭参加庭审、演示运行软件,有时在办公室研究涉案证据,有时实地进行勘验或者保全。

在一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据保全案中,由于关键证据在被告手上,权利人陷入举证难的窘境。在保全现场,王传极发现被告电脑里出现删除软件的情况。“在系统盘中找到了卸载信息的缓存文件记录,发现是在证据保全开始后才卸载的。还帮助法官确定了真实的盗版软件使用数量,为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基础。”

目前,技术调查官大多来自信息技术、工程机械等专业领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形成“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的诉讼保全新模式。十多名技术调查官5年来共出庭461次,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咨询意见书多达102份。

设置技术调查官是运用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破解“四大难”的成果之一。针对侵权获利证据常由侵权人掌握,权利人难以获得,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探索出具证据出示令,即对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向其委托律师签发法院调查令或依职权调取证据。截至目前,该院签发的调查令多达160余份。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陈亚娟说,知识产权审判必须解决长期存在的“四大难”。要充分运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建立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引入先行判决等机制,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网络成侵权高发地

2017年,广州硕星公司开发的《奇迹神话》游戏被诉侵权韩国网禅公司开发的《奇迹MU》游戏,这起网络游戏侵权案备受瞩目,这也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以类电影作品认定一款网络游戏侵权。

随着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诸多新类型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不断出现。今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发布的《关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调研报告》显示,2014至2018年,浙江法院审结的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年均增幅达88.46%。

“网络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最主要发生地之一。”盘和林说,与传统线下侵权相比,线上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隐蔽、更复杂,收集证据更困难。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有时在和司法裁判玩躲猫猫。当一种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会迅速研究判决依据,根据裁判行为特征调整其商业模式,不停地试探司法边界。”陈惠珍说。

网络化,正成为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变化的一个缩影。5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涉新技术、新产业、新商业模式案件不断涌现。如出现了涉人类基因测试技术、药品实验和仿制药、涉微生物基因专利技术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市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22件2092人。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如办理上海市首例微信外挂软件侵犯著作权案,以及利用深度链接、解析工具等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这些案件呈现出手法专业智能化持续上升,涉案领域逐步扩大渗透,犯罪组织架构精细化、规模化等特点。

陈惠珍认为,无论知识产权案件本身变得多么纷繁复杂,精细化审判才是解决之道。“回归本源,实现精细化审判才是基础。在审判过程中,只有认定事实基础牢固、精雕细琢,在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依法认定的基础上,对实体法律理解把握恰到好处,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基础才是稳固的。”

对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作出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盘和林认为,“应让涉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在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法律中尽快落实落地。对于符合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行为要坚决适用,真正让恶意侵权者喊疼。”

官司打输了叫什么败?

官司打输了叫:败诉。

败诉之后,按照法院宣判的结果,应进行赔偿或起诉,先有诉讼,其后才能谈得上什么是败诉。

败诉指民事解纷过程中,当事人关于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未能得到裁判民事纠纷的独立第三者的支持所呈现的一种状态或者结果。

打官司总有一方是赢了,一方是输的,没有两方都赢的,赢的一方当然叫赢了官司,输的一方应该叫败诉,因为你没有理。法院才会判决你败诉,败诉之后,应该认真对待这个事情,按照法院宣判的结果,该赔偿就赔偿,该起诉就重新起诉,千万不能胡来。

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有:

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诉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应以甲的名义起诉而以乙的名义进行(如应以分公司名义起诉,却由总公司名义出现或者应以总公司名义起诉,却由分公司名义进行)。

二、告错了对象。有的案件,涉及了众多对象,各对象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有的可能只作第三人处理,有的可能与案件并无实际利害关系。

三、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有些单位或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由于疏忽管理,本应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权,却寄希望通过协商,且久拖不决,而忘记了固定协商过程中的证据,诉诸法院后,被告矢口否认曾经协商过,结果因原告举证不能,当然败诉无疑。

四、管辖不清。明明约定了仲裁,原告却提起诉讼;或者应提起诉讼,却要“诉诸”仲裁。

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事先虽约定了仲裁但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仲裁机构无法受理。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却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明明是民事诉讼,却要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五、举证不能。有些案件,由于原告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合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采信,结果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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