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败诉怎么给(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最新规定)
败诉了律师费谁承担
法律分析:败诉方并不一定承担律师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败诉律师费
对于败诉律师费一般是可以根据协商达成的意见而定,律师费一般是不退的,如果法律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可以退还的,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因为律师费是属于商业收费行为。
一、对于败诉律师费怎么算?
对于败诉律师费一般是可以根据协商达成的意见而定,败诉的情况下,律师费一般是不退的,但有约定可以退还的,应当根据约定的情况处理。委托律师办理相关业务前,双方是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若合同中有退还律师费用的条目,达到条件时是可以协商退还律师费用的。
另外若因为律师过错,触犯到了当地相对应的条例的情况,也是可以协商退还费用,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过错责任大小退还已收或预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的,律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未预收费用或预收费用不符合律师实际工作量的,律师事务所可依照委托合同与委托人协商收取。
办案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金额。
二、民事案件的律师收费标准
(1) 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2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3 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 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 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 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二审阶段
1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1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 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倍计算收取。
(5) 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律师的费用是需要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来协商有关费用,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签订协议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造成了违法行为的,如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打官司输了要给律师费吗
打官司输了是需要给律师费的。
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律师费都是由委托人承担的。去起诉诉讼费自己要先垫付,律师费由自己承担,对方败诉的话诉讼费再给当事人。
其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要具体规定的情况如下:
1、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
2、专利侵权案件;
3、不正当竞争案件;
4、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人身侵权类案件;
5、法律援助案件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7、借款担保合同诉讼案件;
8、信息网络侵权案件;
9、商事仲裁案件。
另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虽然也有律师费的承担规定,但毕竟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言并不适用。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如果请律师为自己代理,打官司败诉若无特别说明,律师费由委托人自行负担。但在一些民商事案件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通常是由己方来承担。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