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人如何追工期
联合体牵头人的责任
联合体牵头人的责任具体如下: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中标时,只由联合体全体授权的牵头人签字盖章是不对的。必须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联合体的主体单位,还是其他各方都应当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工。各方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均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
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牵头人与负责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负责人”与“责任人”主要有权力、单位职务、工作内容的区别:1、两者权力的不同,负责人是指在规定的一定范围内,该人既有管理权,同时又要承担责任。而责任人没有管理权,只承担责任。2、两者在工作单位职务的不同, 一般来说负责人应该是领导者,而责任人则是工作人员。3、两者所负责的工作内容不同,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而责任人一般是指不利后果的承担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联合体牵头人资质要求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XDG-2021-10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工程名称)施工总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XDG-2021-10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江苏锡政置业有限公司XDG-2021-10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锡经行审投许[2022]63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锡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江苏锡政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江阴方正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无锡经开区吴都路与信成道交叉口西北侧
2.1.2 建设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15967.3平方米,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及地下室,总用地面积约15967.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2771.3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84625.5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8145.77平方米。建筑最高高度:99.9米,建筑物层数(最大):23层,单跨跨度(最大):11.2米,单体建筑面积(最大): 42734平方米,基坑深度13.5-15.3米。绿化工程约450万元。 ,深度或者高度 10 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局部开挖面积不一致的,超过 10 米深度的基坑面积须超过基坑总开挖面积的 50%以上)工程
2.1.3 合同估算价:55000.0万元
2.1.4 工期要求:8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1月28日,竣工日期:2025年02月05日
2.2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XDG-2021-10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大型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地下室及地上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门窗工程(不含幕墙)、室外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等 ,深度或者高度 10 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局部开挖面积不一致的,超过 10 米深度的基坑面积须超过基坑总开挖面积的 50%以上)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二级](含)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一级] (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近五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0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注:类似工程业绩有效期为五年,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为准。类似工程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所载金额为准。类似工程业绩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7.0诚信库信息为准。
自2020/09/23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1/09/23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2/06/23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4 投标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牵头人资质要求:(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最多只能由两名投标人组成(即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2)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二级](含)以上资质;(3)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 号)》规定,取消园林绿化资质,若联合体一方只承担景观绿化施工,则仅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4)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5.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 获取时间:2022年09月23日 9:00 至2022年09月28日 17:00 ;
6.2 获取方式:申请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0月11日 9:30
7.2 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联合体设计单位为牵头人招标业绩怎么设置
联合体投标业绩怎么算?相信这是很多投标人士想了解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解开困惑,下面本文就来介绍下相关的内容,感兴趣的一起看看!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业绩如何计算,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进行规定,一般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说明。联合体投标人的业绩,应该是组成联合体的各自成员的业绩合并计算。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工程项目五年里的业绩,三家成员组成联合体投标,三家成员负责的专业不同,但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业绩该怎么计算呢?
笔者认为,需要针对每个联合体成员负责的部分分别附上各自的业绩,最好以表格和目录的形式进行说明,然后再附上业绩的复印件、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比如A企业负责土建施工,就需要后附相对应的土建施工的施工业绩。B企业负责本次项目的机电安装方面的工作,就附上机电安装方面的业绩,并进行清楚的说明。
联合体的内外关系
(1)联合体的内部关系根据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确定。为此,各方在组成联合体时,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合同立法的规定共同订立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投标协议的内容有两项特殊要求:一是应当在协议中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即各方的职责分工;二是约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此处的责任是指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和违反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上述两项要求均应当明确无误。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联合体对外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此处的“共同签订合同”,是指联合体各方均应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受生效合同的约束。第二,联合体各方应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连带责任”,一是指在同一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履行招标人提出的债权要求;二是指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义务,被要求的一方不得以内部的职责分工为由拒绝履行。当然,联合体中代他人履行义务的一方,仍有权依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向他人追偿。
(3)联合体对外开展具体活动。为了便于参加投标和执行合同,联合体各方可以共同指定联合体中的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方,并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共同授权牵头方代表所有联合体各方从事参加投标和执行合同等具体工作,包括委托牵头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仪式、澄清投标文件等具体事务。联合体牵头方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当然,联合体各方也可以不确定牵头方,而是由全体联合体各方共同从事具体的投标活动和合同执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