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劳务资质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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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更规定,被挂靠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队伍,对建设单位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工程挂靠怎么认定工程挂靠的认定,具体如下: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资质挂靠行为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挂靠行为发生后还将将承担诸多不利后果:《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挂靠合法吗

一、建筑工程挂靠合法吗

1、建筑工程挂靠不合法。建设工程挂靠本质上属于借名经营,这一行为被法律明令禁止,不是合法的行为。挂靠单位或个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被挂靠的单位与发包方所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被挂靠单位可能会被吊销资质证书。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工程挂靠怎么认定

工程挂靠的认定,具体如下: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劳务资质公司如何挂靠

一、挂靠人应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因为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厂价款的前提条件。

二、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既可以起诉被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仅需在潜伏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被挂靠企业防范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加强工程款的管理,以免挂靠人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用于其他支出。

四、被挂靠企业可以要求挂靠人提供担保或交纳担保金,对其予以制约。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严格财物管理,监督挂靠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

挂靠 也就是无资质的公司借用别的公司的资质进行工程承包 是不是国家《建筑法》里明令禁止的吧?

是的!《建筑法》第26条有明确规定。

但是,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看,无资质或者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资质挂靠行为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挂靠行为发生后还将将承担诸多不利后果: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投标阶段挂靠双方共同面临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也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挂靠双方在此方面均存在难以回避的问题。

《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更规定,被挂靠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队伍,对建设单位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些非法所得既包括没资质的挂靠队伍所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出借资质的单位因此而获得的所有费用。按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怎么界定转包和挂靠或借用资质?

一、挂靠经营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进入建筑市场,并且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于是借用资质的现象就“应运而生”了,这里的“借用资质”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

“挂靠”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是“直接借用资质型”,此类“挂靠”多见于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其操作方式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寻找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并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二种是“内部承包型”,内部承包型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操作方式是由个人寻找一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并委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项目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施工企业则负责处理项目的对外事务,并且约定由挂靠人须向被挂靠施工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直接借用资质型”而言,“内部承包型”挂靠更具隐蔽性。

二、非法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由于转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机行为,由于层层剥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容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转包一向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建筑法》第28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这两种表现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可见,分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包,如违背了这些条件则构成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尽管具体表述略不同,但对"违法分包"行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综合一下, "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建筑工程资质挂靠转让都有哪些风险?

建筑企业挂靠施工的现象在现实中是常见的,这种方式使被挂靠企业常常承担着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有些风险影响到企业的生存问题。如何防范挂靠的法律风险,则是被挂靠企业应该考虑的重中之重问题。建筑资质挂靠这5个风险你必须重视!

1、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

2、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挂靠人因挂靠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并且,被挂靠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挂靠所得收益,并有权就挂靠行为对挂靠人、被挂靠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那么,建筑工程资质挂靠转让风险如何防范和降低呢?我们为您总结了6个小方法。

1、对挂靠单位进行事前风险控制

要求挂靠单位提供基本经营资料,了解挂靠单位的资信情况,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

2、采用内部承包方式

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3、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

4、加强财务管理

为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材料款纠纷等,严格控制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

5、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2)完善劳务管理。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

6、工程竣工后的管理

工程竣工后,被挂靠单位可要求挂靠单位将竣工的相关资料报公司备案,并将挂靠工程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情况以书面形式给予说明。

挂靠劳务公司 还要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吗

不需要。

劳务公司挂靠,指没有单位的个人,为承揽业务,挂靠在劳务公司名下。这属于劳务派遣。

这样的话,你的劳动关系存在你与劳务公司之间,你和该单位没有任何关系除了实际用工。

也就是说,该单位与劳务公司有协议,如果协议解除(与你无关),你就随时可能丢失这份工作,该单位在法律上没有义务给你任何补偿。这样你就回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可以将你派遣到其他单位。劳务派遣相对于直接的劳动用工,是存在风险的,

挂靠劳务公司是否合法

1、劳务公司一般指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公司,为其他企业招聘和进行人员劳务管理。

2、用工单位通过劳务公司招聘临时性或者长期性员工,但一般不招聘永久性员工。员工和用工单位无劳务关系,只和派遣公司有劳务关系;员工只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按中国的情况,一般用工单位不会和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一般要求不能超过十年。采取劳务挂靠方式招聘员工的公司一般不愿意承担用工风险。

4、中国现在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则采取通过劳务公司挂靠(派遣方式)来处理一些用工问题。

5、有的时候,海外派遣也采用此方法。

建筑资质挂靠靠谱吗有哪些优缺点呢?

1、接工程没资质挂靠别人家资质,首先工程业绩只能算资质方名下的业绩,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相当于给别人做嫁衣;

2、工程款必须打到资质方账户里,如果资质方有意拖延给资质转工程款,款项到账会延迟,再则若资质方有经济纠纷,劳务纠纷导致账户被冻结,工程款一时半会也拿不到,甚至会有拿不到工程款的风险;

3、建筑资质挂靠也需要付相当高的挂靠费,一般都是工程款的6%-8%左右,如果工程量大,工程款高,那就需要付超大一笔挂靠费给资质方,这笔费用也许比自己新办资质还要高出很多;

4、如果资质挂靠,则工程结束后资质跟自己再也没关系,若是资质办理资质,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继续接工程,没有其他的费用产生,也可以通过增项,延期,升级来增加工程量,一举两得,最重要的是资质的资质还可以转让,转让费不一定比新办的时候费用低。

施工资质挂靠有风险吗

第一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四

民诉法解释规定:挂靠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最高法对挂靠行为的否定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工程资质设立分公司

工程资质加盟是鉴于挂靠的基础上开发出一个全新合法合规的模式,是在施工方或户籍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在全国办理分公司,分公司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独立财务,独立账户。分公司独立投标接工程,开发票报税也很方便,成功加盟后,分公司共享总公司资质、安许、八大员以及建造师。就目前国家严厉打击非法挂靠行为,资质加盟是现在工程行业首选的方式。

一级资质

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二级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里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

三级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施工劳务分包不分等级、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特种工程(钢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加盟有三大优势:

1.资金安全性,分公司独立银行账户,所有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户不走总公司的账,资金安全有保障。

2.开发票便捷:分公司在您当地税务局有一整套开发票合法手续,自己选择税种省心省时间还可以合理避税。

3.省挂靠费,只收取加盟费,合同期内承接多少工程,承接多大工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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