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诉讼请求范文(工程款优先权的诉讼请求怎么写)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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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仅能包含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实际支出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权规定法律客观: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基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就是依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包含且限于按工程实际修建成果结合双方所签合同和当地工程定额计算出的工程费用,这种标准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应当支付的实际费用更易于操作。

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1、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2、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权规定

法律客观:

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基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就是依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在认定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时,应以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仅能包含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一规定包含了如下含义:(一)、系承包人为工程本身所支出的实际费用。如是除工程本身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在此列。承建工程与优先受偿权行使对象工程应为同一工程。(二)、承包人应当支付且实际支付的费用。为了避免承包人无限制地扩大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支出的费用。这儿的“应当”是指为工程建设必须支付的费用,通常也指按工程实际情况已支付的费用,但同样的工程可能存在价差,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对这儿的“应当支付”一般均会有较大分歧。如果仅是应当支付而未发生则不能形成优先受偿权。这儿的实际支付应当理解为工程已实际修建。除了司法解释中所列工作人员报酬(即劳务费)、材料款外,还应包含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进行分包而由承包人支付给分包商的费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包含且限于按工程实际修建成果结合双方所签合同和当地工程定额计算出的工程费用,这种标准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应当支付的实际费用更易于操作。(三)、违约金及违约损失不在优先受偿权之列。由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保证承包人基本权利的规定,将违约金及违约损失列入优先受偿之列违背了这一原则,且很可能会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将违约金及违约损失排除在优先受偿权之列符合《合同法》286条规定和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基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就是依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在认定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时,应以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法律主观: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

(三)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四)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

(五)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六)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优先受偿权范围上的限制

《批复》第三条指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批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除了承包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在工程建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其他的费用不能享受优先权。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发包人违约对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等。那么对于发包人违约所造成损失、违约金等基于发包人违约形成的债权,承包人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权利主张,以诉讼或非诉讼形式向发包人进行催讨,这种催讨可以和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同期进行,二者并不矛盾,只是前者与后者相比缺少了特定的救济方式和保障。

在实践中很多发包人会向承包人承诺给予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金。那么提前竣工奖金能不能算在受偿权范围内?笔者认为应当在此范围内。首先,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来看,立法者给予此项优先权是因为施工方对于建筑物的增值作出了巨大贡献,那么如果施工方提早竣工的话,施工方必定支付更多的对价,对发包人作出了更大的贡献,那么就理应得到更多的保护;其次从《批复》的文字去理解,《批复》中指出的范围是“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可以看出《批复》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为建设工程作出实际贡献的工作人员的权利,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很多是在得到发包人给予的“提前竣工奖金”后才去奖励工作人员,如果不认为“提前竣工奖金”是在此范围之内,那么等于变相地剥夺那些工作人员的奖金报酬。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如何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规定,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折价、拍卖方式处理抵押物,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2.《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款有时效期吗

工程款有时效期,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要提供什么证据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是: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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