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确认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一、工程量清单计算有关规定
1.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1.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2.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5.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相应原则分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新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析(29)
4.8 竣工结算
本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03《规范》再此方面的规定空白,08《规范》对此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强制性要求。
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后边有规定)。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核对。
竣工结算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承包人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承包人的委托编制竣工结算。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8
竣工结算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规范
2.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
3.工程竣工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8
竣工结算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
1.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4.8.5 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调整确认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范4.1.5条的规定计算。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1.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2.明确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
3.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8
竣工结算
4.8.6
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的竣工结算办理要求:
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2)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当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确定的金额计算。
4)索赔事件发生产生的费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发包人现场签证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8
竣工结算
4.8.7
规费和税金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
1.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2.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规费项目时,竣工结算中应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计算。
3.当施工过程中国家以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进行调整时,规费和税金应作相应调整。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编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原则原则: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8
竣工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定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作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竣工结算的核对主体:发包人——发包人可自行直接核对竣工结算,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发包人委托核对竣工结算时,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核对竣工结算
2.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限要求: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本条规定的时限完成。 (接下页)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8
竣工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确定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高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限,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财政部、建设部办法的369号文件中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 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合同约定或本规范的核算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的时间。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竣工结算的编制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
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故 A 错误;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故 B 错误;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故 C 错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故 D 正确。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是怎样确定?单价是怎样确定的?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我有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要,说一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