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讨政府工程款(如何追讨政府工程欠款)
拿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律师教你这6招!
催讨工程款的案子一直都不少,到找律师这一步,我相信协商已经没有太大用了,除非对方有钱但故意拖着不给你,不然你只能起诉追回。
面对那些老油子,即使你找了催债公司“喊打喊杀”,后续出问题了你也得担责,所以只有走诉讼途径追回。
最近也有不少当事人咨询我:别人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要回?对此,律师提醒大家注意这几点:
1、委托合适的律师
拖欠工程款的案子,比普通民间借贷更难,尤其是需要理清劳务关系,搜集并固定好证据,有效和法官、有时还涉及到执行法官的沟通。
所以,找个对口的债务律师还是有必要的。
2、掌握好诉讼时间
这个时间,既要保证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也要合理揣测对方手里有没有点钱。
大家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有两个,一是涉案工程已经搞完了,对方已经验收也签字盖章后,二是实在没办法,对方已经严重拖欠工程款了。
3、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4、搜集好证据资料
打官司的时候,对方经常会挑质量、工期等有问题抗辩,还叫你赔偿!
由于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5、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高院的规定及各地法院的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
所以为保障大家在诉讼后能拿到钱,能尽早拿到钱,我建议你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6、提对诉讼请求
我们债务团队也帮很多当事人成功追讨过工程款,总结出一些经验:有的人在提起诉讼时,只知道要工程款,有的会提利息,但是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就没提。
当然,可能考虑到能要回工程款就不错了,其他的只能算自己倒霉。
但其实在这类案子中,只要你有证据法院都是会支持的,所以这要结合具体案子的情况,分析出你能主张的最大利益,然后据理力争!
政府项目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法律主观:
政府工程款拖欠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应该依法维权,先向监管部门就拖欠工程款的进行起诉,然后再进行行政上诉。根据我国的采购法,双方在签约合同时会规定有报酬的获得相应的货品或服务。当签约的一方在执行合同的时候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就实际情况跟另一方说明清楚,提出质疑。合同的另一方应该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就相关质疑给出解释答复,如果质疑方对结果不满意或者对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作出回答的话,可以向相关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在政府参与采购的项目中,监管部门通常是政府同级的财政局。监管部门应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如果质疑方对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监管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案件进行处理的话,质疑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工程款没有按期支付,有拖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商和诉讼两种方式进行解决。第一种协商解决是最好的方式,合同的双方就工程款的支付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决纠纷。实际情况中,正是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才会产生工程款拖欠的情况,所以很少可以协商解决的。另一种就是诉讼,这种方式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来有效的解决纠纷,在事实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对双方都是有法力约束力的,即使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也会被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政府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建议先投诉,只有当监督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或者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时,方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拖欠货款的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