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不退找哪个部门(诉讼费不退找哪个部门投诉)
诉讼费三个月了还没退回应该找哪
这种情况可以与法院联系、查询账户信息、向相关部门求助等。
1、与法院联系:可以通过与案件受理法院联系来了解情况,咨询法院有关诉讼费退还的情况,并要求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查询账户信息:如果使用的是网上缴费方式,可以登录在线支付平台或银行账户,查看是否有任何退款正在处理中。如果发现有未处理的退款申请,可以联系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3、向相关部门求助:可以联系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律师协会等机构寻求帮助和建议。
诉讼费不退找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主观:
诉讼费应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半年未退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在撤诉、调解结案以及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存在诉讼费退费的情况,退费手续如下:1.当事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及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前往原法院,由当时承办案件的法官代为办理退费审批手续。2.当事人凭该退费的单据,到法院负责收费、退费的诉讼费用办理窗口办理退诉讼费。3.诉讼费金额较大的,法院可能开具现金支票。诉讼费金额较小的,法院一般直接向当事人退现金。
法律客观: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诉讼费迟迟不退该怎么投诉
诉讼费迟迟不退该怎么投诉
如果诉讼费迟迟不退,您可以向受理法院的财务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投诉。您可以向受理法院的立案庭或者审判庭查询相关信息,了解退费的具体政策和流程,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退费申请材料。如果法院没有及时退费,您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或者向当地司法局申请调解。
综上所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被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没有合法理由拒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不退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诉讼费不退可以找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诉讼费不退找哪个部门投诉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如果法院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退还诉讼费,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法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诉讼费两年了忘了退了怎么办
诉讼费两年了忘了退的处理方法如下:
1、前往当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司法局法援中心,向工作人员咨询退费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2、根据要求,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诉讼费用收据、判决书等,以证明身份和支付的诉讼费用情况。
3、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审核。
4、在审核通过后,法院或司法局会将退费款项退还。
办理退诉讼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个人信息、申请退费的原因和金额等信息。
2、原告或被告的身份证明:需要提供原告或被告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护照等。
3、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书或裁决书:需要提供相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书或裁决书,以证明已经支付了诉讼费用。
4、支付凭证:需要提供支付诉讼费用的凭证,例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
5、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例如离婚证、结婚证、死亡证明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对于诉讼费退费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咨询当地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司法局法援中心。同时,建议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诉讼费用退费政策和流程,以免出现类似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不退诉讼费怎么办
法院不退诉讼费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我国法律规定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且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