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未结算诉讼时效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诉讼当事人要求确认或要求返还的请求的不同,时效分为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 二、相关法律依据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6868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 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 工程合同 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 施工合同 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三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三年。 3、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诉讼时效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三年,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张有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限届满丧失时效。 四、 工程款 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工程价款纠纷涉及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1、承包人主张预付款、进度款,其诉讼时效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提出付款要求后三年。 2、承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其诉讼时效自工程通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三年,为发包人工程价款的确认时效,如工程价款结算已经确定,自确认之日后三年为承包人的返还时效,如承包人送出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发包人在三年未确认结算款,承包人的返还时效最长为4年。 3、承包人主张签证、索赔增加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提交签证、索赔资料后三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问题如上所述,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部分问题的诉讼时效也有所区别,所以发生纠纷后要及时提起诉讼,不要认为诉讼时间够长就拖延时间,如果情况有变难免过了诉讼时效,到时只能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工程款适用诉讼时效吗
法律主观:
工程款适用诉讼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另外,总结下来还有一些恢复时效的办法: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的,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对于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的。该工程款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有履行期限的的债权,诉讼时效当然的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有约定的,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对于分期支付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工程结算诉讼时效是多久
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从对方应付工程款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经过,即获得法院支持的胜诉权消失。但是在此期间内只要持续主张,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