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29种认定标准(黑恶势力29种认定标准文件原文)
恶势力认定最新16种标准
一、认定恶势力的标准有哪些
1、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体认定的标准包括:
(1)实施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犯罪行为;
(2)人数在三人以上;
(3)经常聚集实施暴力犯罪活动等。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5.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6.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7.“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8.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9.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10.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11.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
12.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什么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恶势力,主要从人数、实施的犯罪活动、对社会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恶势力认定标准_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摘 要: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统一了司法实务界的认定标准,但规范特征的固有纰漏使得司法认定过程中的疑点频发。直面规范特征在司法认定中遭遇的困境,针对性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控制力特征作分析评价,从问题出发提出完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的重构设想。
关键词: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 行为特征 控制力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
依据刑法的规范表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以下四方砖垒砌而成:(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藉学者的归纳,该四个法律特征可简化为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控制力特征。
理论上讲,该特征无疑是逻辑严密的,旨在获取经济利益而建构的严密组织,通过实施相关行为实现其在"一方"的控制力。但理论上的严密在司法认定中问题频发。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评析
(一)组织特征
1、稳定的指向
从组织特征的规范表述看,稳定的前置定语限定了犯罪组织的边界。那么,"稳定"应如何理解。从相关裁判文书的论述可知,稳定仅从犯罪组织的内在结构上作判断,但仅从静态层面的判断分析并不能确保由此推断的结论是妥当的。
具体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稳定性判断,笔者认为不应仅从静态的结构特征作判断,而应参考组织的存续时间。引申的问题是,存续时间以多久为宜,如果量化时间的标准,会否导致司法实务中的标准认定遭遇瓶颈,使仅差一时毫厘的组织逍遥法外。
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例,立法模式以细腻著称的日本于1991年《暴力团对策法》第2条第2款规定:"暴力团是指有可能助长其团体的成员的集团性、长期地进行暴力型不法行为的团体"。[1]而以严谨闻名于世的德国,其司法界和警界共同组成的"组织犯罪的刑事追诉"研究小组的专家也认为:"有组织犯罪是追求利润或追求权势的有计划的犯罪活动,组织犯罪两个以上的参加者,长期或不定期在下列的情况下分工合作:…"[2]
德、日两国就有组织性犯罪在界定上都做了"长期性"的时间存续要求。笔者认为,参考组织存续时间的认定方式并无不妥,但对建议给存续时间一刻度标准的呼声深表不解。诚如美国某法官在被问及何为淫秽物品时的回答,我无法给其一精准的定义,但如若你呈现该物品,我即能作出相应的判断。在犯罪组织的稳定与否的存续时间及结构严密的判断上同样应当是个案形式具体而综合的考量,在时间的层面上意图以量化标尺界定当然可以实现,但机械化的后患无穷。
2、人数较多的内涵
既然是组织,其运作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个人。那么,在立法明确的法律特征中,"人数较多"应当作何量化理解。依循共同犯罪到犯罪团伙再到犯罪集团的递进思路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属性上无疑是犯罪集团的特殊类型化。而刑法明确给予犯罪集团规范性的定义表述,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该规范在人数的界定上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相吻合,"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藉学者就域外相关立法例的总结可知,以明确的数字给组织成员人数界定下限的国家占较大份额,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为三人以上,如意大利、中国台湾地区等;也有规定两人以上,如奥地利;但也不乏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等,未对人数加以明确规定。[3]
而从现有的裁判结果考虑,人数之多寡其实并非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键,难点在于成员是否以组织化的结构固定下来。当然,作为最底线的要求,也即从犯罪集团属性的角度考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无疑必须满足三人的下限要求。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构成,即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一般成员,三人的下限应指向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以此为基本构造组合而成的犯罪组织方足以表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际架构。
3、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
稳固特征,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的犯罪团伙划清界限。在外象上,"稳固"表现为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内在则依赖于骨干成员之固定性。对于"骨干成员"的内涵,如何给予刑法上的规范界定便成为问题。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惯有结构特征分析,金字塔组织架构下的"骨干成员"通常是指最贴近组织者、领导者的层级,在具体的犯罪实施上表现为直接领受任务而后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犯罪活动的人。当然,在司法认定中,组织架构通常极具隐蔽性,而希冀成员自供其身份难免有悖常理。具体的认定上依旧是综合而个案的判断过程,凭藉因素不仅局限于参与次数与时间的考虑,更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上的斟酌。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惯有的谋利目的以及日趋公司化的运作模式,成员在组织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无疑在判断其于组织中的地位上颇具实效。
从规范的客观含义可知,骨干成员的基本固定并不排斥存在个别骨干成员变更的情形。问题在于,实践中不乏存在犯罪组织频频更换骨干成员的作案情形,如此便给司法实务造成认定上的障碍。
笔者认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特征表述无疑暗合犯罪组织的严密结构性特征,但就组织之严密构造的判断上不应当拘束于具体骨干成员"职位"是否固定的定向思维,而应将判断的立足点落实在组织者、领导者上,以此为出发点考量个案犯罪组织成员之间是否具备有组织性的特征。换言之,骨干成员是否固定的判断的落脚点应在具体犯罪中是否体现其实质的阶层式组织构架,而非个体骨干成员之身份的固定。
(二)目的特征
组织结构上的庞杂与严密,内在要求较高的运作成本。搁置善恶等本性上的拷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形式上可作比一定规模的企业。既为"企业",苛求组织成员风餐素食未免有悖人性之趋利性。事实上,黑社会性质组织都会拓宽乃至强化"生财之道",使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为组织的运作提供"燃料"。
中央对黑恶势力的定义
中央对黑恶势力的定义: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统称,所谓黑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势力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因此,从程度上而言,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黑势力低,因此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时,也应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网络黑恶势力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恶势力29种认定标准
有以下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黑势力一般是三人以上,纠集人员比较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破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与开设赌场、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
个人建议:事实上,一个黑社会的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利益交织或者纠纷,其实他们一般不会主动去惹事,当今社会,虽然我们没有办法杜绝他们,但相关法律还是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因此它们也不会随意伤害别人。黑社会一般采用恐吓的方式,他们不敢乱来,如果殴打拘禁普通人,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他们是要吃上好几年的牢饭。
解决黑恶势力对人民的威胁和滋扰,是当前的当务之急。目前的黑恶势力大多以“公司”形式存在,一些“转型期”“漂白”的黑恶势力,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打手马仔“走后门”。黑恶势力的隐蔽性日益增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1.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非仅只对自己组织、策划、指挥和实施的犯罪。但对并非组织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涉恶势力立案标准
恶势力的立案标准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扫黑除恶立案标准如下:
1、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
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1、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
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体认定的标准包括:实施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犯罪行为;人数在三人以上;经常聚集实施暴力犯罪活动等。
一、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认定标准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
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3、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注意: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一个条件是团伙形成时间不能低于两个月,即该团伙第一个案件和最后一起案件之间的时间,必须是两个月以上。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什么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