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书主要条款一般包括(经济合同书主要条款一般包括( ))
经济合同有哪些条款
法律主观: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条款;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标的。
(2)数量与质量。
(3)价款和酬金。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前置合同履行条件(比如包装和验收方法)。
(6)违约责任。
(7)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要求规定的其他条款。
(8)双方当事人约定或一方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经济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经济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又叫合同成交物。是经济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共同的依据,也是经济合同的实体。可以是某种实物和货币,也可以是某项劳务和工程项目,如产销合同中的良种,科技协作合同中的科技成果。借贷合同中的货币等。合同标的的内容应十分明确,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合同就没有实际意义;
2、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大小,确定价款或酬金的依据。数量是合同标的量的尺度,在订立经济合同时,除了要有准确的数量指标外,还要有正确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质量是产品或工作优劣的尺度,是合同标的内在素质或外观形态的综合。合同标的质量的要求要详细明确、具体,如良种的纯度、净度、含水量、发芽率等标准,并规定验收办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3、价款或酬金。以货物或工程项目为标的称为价款,以劳务为标的称酬金,二者通称价金。价金以货币为单位来表现,一般用人民币来计算和支付。价金应按国家的统一价格定价,若无统一价格,双方可以自由议价,但必须符合国家价格政策。种子经营企业与良种生产单位或个人签订的良种生产预约合同、企业与用种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供种合同,需预付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这是检查合同是否全面履行的重要依据,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经济合同当事人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约。对违约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一般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或者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商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经济合同主体部分包括哪些法定条款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的;(2)数量;(3)质量;(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争议解决方式;(7)违约责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济合同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属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的;(2)数量;(3)质量;(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争议解决方式;(7)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经济合同一般包括哪几个部分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经济合同的成立或签定中必须具备相应的必备条款,约定明确相应的事项,约定不明或漏项在将来履行中必然产生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的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凡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叫做主要条款或者法定条款。
(一)政府担保合同。政府为特定债务提供担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提及的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所提供的担保等,在公共财政用于经济目的和公共性投资、贷款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这是十分必要的。没有政府信用和财政的支持、保证,这些活动就难以正常进行。由于担保的后果最终需由财政来承担,所以对其须依法加以一定的管理、控制,建立相应的程序和监督制度。
(二)指令性合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指令性计划趋于消亡,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已从行政性的计划手段转为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手段,但在一定条件下,如救灾或发生紧急状态时,或者对于涉及国家重要经济利益、国家安全或为实现国家某种目标的特定产品和项目,仍可能予以行政性安排、调拨、指令性生产、国家订货等,从而形成指令性合同。这种合同与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计划合同并无本质区别,是行政性很强的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经济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按其内容,一般可分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科技协作合同等。
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