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人有什么义务
法律主观:
一、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的权利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供货人支付价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权,而后将出租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保证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权体现在出租人对出租物的处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2、出租人享有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出租物的占有和处分。3、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 违反合同约定 不交、少交、迟交租金,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要求承租人 承担违约责任 ,补交未交的租金。4、出租人享有因供货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的权利。5、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的租赁物处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证出租物完整的权利。6、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责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二、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承租人开立的出租物的收据后,向供货人支付价款,确保供货合同的履行是保证租赁合同顺利实施的前提。2、保证按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提供供货,未经承租人同意变更,不得变更其合同规定的内容。3、确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由出租人 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基于其自由意愿,选择、受领租赁物;
2、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据此获得收益;
3、请求相对方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违约责任;
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肥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何
一、合肥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何
举例说明:比如A厂需要一套生产汽车的设备,怎么样,暂时买不起这一整套生产流水线设备,于是请求B厂向C公司购买该生产设备(B具有经济实力),B就按照A厂的价款后,C直接将该设备交付给A,A收到设备后开始使用里应该注意的是:B向C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C将设备直接交付给A,也就是,就在家等着收租金就物交付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等,都是C(出卖人)承担的。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析:A享有接收设备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的维修义务也是由A直接承担的,这个跟租赁合同不同;时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C享有接收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实际上,就是AB把接收标的物的权利通过租赁关系换成了收取租金的权利;而C的权有和承担的是正常的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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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证件质押在我们这里,车不能开走;第三:我们有自己的室内大型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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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好价格后就去车管所查验,而且我们把现金也带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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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享有()(),出租人享有()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及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另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负责。
2、支付租金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与租赁合同的租金不同,它并非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一般情况下,该租金是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的。因此,为保证出租人利益,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未确定租赁物的归属,或者虽有约定而并非归属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购买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符合承租人要求的租赁物。由于买卖合同的内容与承租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这项义务意味着此时买卖合同的效力要受制于租赁合同。
2、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应当履行相关的义务。首先,出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以保证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其次,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实际受领租赁物,使承租人享有与受领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再有,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让他人或者设置抵押,以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3、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在发生这种索赔权让渡的情形下,出租人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的权利: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对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人有什么义务
法律分析:1.购买和交付的义务。
2.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对承租人的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C、D
选项A错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选项B错误,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选项E错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A,B,C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该题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D
AB错误,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2)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C正确,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 正确,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错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收取租金权 出租人可以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 2、对租赁物的转让权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有权出卖、赠与租赁物。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应当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 对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租赁物转让后,当事人又解除 转让合同 的,承租人与原出租人恢复租凭关系。 3、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赁物的收回权 租赁 合同终止 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因过错未受领租赁物的,在租赁物滞留期间,应当承担迟延受领的 违约责任 。 出租人有下列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不变更 买卖合同 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3、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根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哪些人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融资租赁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