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视频(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流程)
拆危拆旧不复垦项目需要工程结算审计吗?
一、工程结算审计概念
工程结算审计是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或年度终了时,与建设单位所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是对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是促进企业加强审计监督,真实反映工程造价,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和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建设投资的重要手段。工程结算审计是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堵塞漏洞、防止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有效途径。
二、2020年工程结算审计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质量、过程实行的监督评价;审价(或审核)是指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其审计内容为:竣工决算编制依据;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尾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投资效益评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政府性投资的;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性投资,政府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第二章 审计内容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二)预(概)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八)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真实性;
(二)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工程结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第三章 审计实施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代建单位同为被审计单位。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调查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为什么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扩展资料
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结算
政府投资审计的政府投资审计信息化方向
1.利用好现有已开发成熟的信息系统。
一是要大力推广应用金审工程一期的审计管理系统(OA系统)和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系统),同时主动取得审计署技术上的支持,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政府投资审计的特殊性进行二次开发,对投资审计的业务流程及主要审计内容予以规范。二是筛选和整合地方审计机关自主开发应用较好的投资审计软件,经过再次创新升级后推广应用。
2.进一步开发应用政府投资信息化管理平台。
政府投资信息化管理平台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其开发必须站在政府的高度,得到政府的支持,以各级审计机关为主进行开发,并充分考虑各职能部门的需求,得到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管理平台应将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审计全过程尽可能的纳入平台范围,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申报和审计管理两大类,可与AO系统相配套衔接,实现信息资料的共享。同时加大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在各个职能部门和审计机关之间的资源共享,整合审计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为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联网审计打下基础,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与管理的全面升级。
3.熟练掌握运用各类工程审计软件。
目前,神机妙算、广联达、鲁班等工程造价软件己在逐步替代原始的手工计算工具。在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中,运用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手段,能够减少大量的手工操作,尤其是在套定额、取费、调整材料差价和人工费调整及自动计算、生成表格等方面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工程结算审计中要想把好费用定额的套用与取费标准、取费程序关,关键就是要运用好工程造价软件,选择适用的单位估价表、材料差价等模板,审查费用标准是否准确。
4.构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
可在互联网上创办由审计署投资司管理的全国性投资审计论坛,方便一线审计人员对审计理念、审计技术方法、审计经验体会、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各个方面进行交流学习。各基层审计机关有能力的也可建立区域式投资审计论坛,满足当地投资审计人员交流的需要。同时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全国各地审计机关、大学院所、社会人士在论坛上积极发言,以贯彻李金华审计长“开门审计”理念。
5.建立和健全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
人才是信息化建设的保障,各级审计机关只有储备足够的复合型人才,才能满足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要从大专院校引进人才,就投资审计来看,急需引进工程、计算机专业人才,为投资审计可持续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另一方面,要对现有的一线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既要注重培养较高层次的信息化专业人才,也要开展普及性操作培训,确保所有审计人员都能熟练应用计算机。同时,省市级审计机关可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库,及时为基层审计机关调剂专业人才,避免基层审计机关出现人才断档。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还能以“审计”为准吗
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必须以“审计”为准
审计只是针对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进行的。民营资本投资的项目并无强制审计的规定。具体规定见《审计法》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