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是那年开始的)
专款专用的法律规定
挪用国家下发专款,国家下发的专款都是有特定用途的,甚至有些是用于非常紧急的情况,不能非法挪用,如果挪用了并对国家人民造成不利后果,则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专款专用是专用基金管理的一项原则。企业自身所形成的或主管部门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企业留利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统筹退休基金都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是:要在银行专户储存,先存后用,并接受银行的监督。要明确划分各种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与业务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相互挪用。专用基金工程所需要的专用材料、物资应单独储备,分别核算。(4) 专用基金的各种应收应付要分别记帐,及时结算。专款专用原则,是指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这条原则是事业单位会计特有的一条准则,它只存在于事业单位会计,包括医院。在资金投入主体较多,投入项目较多的医院,必须按资金取得时规定的不同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专设账户;会计报表应单独反映其取得、使用情况,从而保证专用资金的使用效果。在事业单位,出资者对其所提供的资金不要求取得资本收益和资本回收,但有着按预定用途使用的要求。所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投资基金都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对于事业基金也应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移作他用,特别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有利于保证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的顺利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十五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五、 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什么是专款专用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是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的原则。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专款专用原则是事业单位会计特有的一条准则。由于出资者对所提供的资金不要求取得资本收益和资本回收,但有着按预定用途使用的要求,所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投资基金都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专款专用什么意思
专款专用:是指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这条原则是事业单位会计特有的一条准则。比如企业留利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统筹退休基金等。单位要明确划分各种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与业务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相互挪用。
按管理状况划分,专用资金大致可以:
1、收入和支出都包括在预算之内的资金。例如中国中央预算中属于基金性质的基本建设基金和列收列支的改烧油为烧煤专项资金。
2、享有法律自主权的专用基金。立法机关通过专门法令建立这些基金,并规定其数额。这部分收支独立于财政体系的其他环节。
3、自主性较大的专用资金。一般由各主管部门掌握,用于指定的目的。例如中国的预算外资金,它们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设立、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实质上已不受立法机关的监督。
专用资金按期限的不同还可分为临时的(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和固定的;按其隶属关系分为国家级的和地方的;根据使用的目的分为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专用资金的管理方式不完全相同,根据各项专用资金性质的不同,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专门规定的办法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