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哪三个要素。
素或条件,由下列三要素构成的: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依《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总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会落空,也就是失去意义。所以,客体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内容,若仅有主体而没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当然就构不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按法律或他人的要求为一定民事行为或不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例如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不同,就是因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上述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少,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了变化。
怎样举例说明什么是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他们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虽然民事法律关系也有人身关系,但这在数量上只是一小部分。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扩展资料:
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如果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这主要是损害赔偿。但这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极为广泛,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甚至地方政府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相互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其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有民法规范才能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因此民事法律规范反映的是国家意志。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在自主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另一特征。其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法律关系等。从整体和实质上看,每个民事主体既作为权利人享有权利,同时又作为义务人负有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重要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重要理论。国家制定和颁布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其为根据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将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研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把握这个基础和主线,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
宪法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1、位置不同
宪法为上位法,民事法为下位法,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受保护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主要是雇主和劳动者,地位不平等,而且法律侧重保护劳动者;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地位一致,没有侧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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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系性质和特征
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的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是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实行宪政,就要求将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使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方式运行。
立宪社会的政治关系通过宪法形式转化为各宪法主体之间依据宪法规范而确定的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关系。并不断调整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促进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向高级、理想状态推进。在宪法调整政治关系的过程中,宪法关系应运而生。
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体系。它确立了国家法治生活的根本范式。是组织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依据。
为其它法律关系提供基本法律依据。没有宪法关系的运作,就无法组织起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从而既不可能为其他各种法律关系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也不可能对其他法律关系的运作进行裁判、协调;
没有宪法关系为各个宪法主体设定基本的权利义务,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宪法依据;历史实践证明,没有宪法关系的正常运作,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实践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关系的具体化与现实化。宪法规范是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宪法规范,不可能产生宪法关系。
同时,宪法规范是相对静止的,而宪法关系却是不断发生、变更、消灭,处于动态发展状态,而正因这一动态过程,使宪法规范反复适用于宪法关系,使宪法之原则与精神于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