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分公司对总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首先,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所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的法律规定
分公司的债务在通常情况下是能由总公司来承担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还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颈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会被列为共同被告吗
不会。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第一,不符合连带责任主体要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公司法》十四条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仅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只存在一个债务人,因而不符合连带责任主体要件。第二,分公司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有权意义上,分公司无独立的财产,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责任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第三,假使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成立连带责任的话,理论上它们之间将会出现相互追偿责任的情形,而这与实际情况相悖。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判决站不住脚。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不应当是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当存在多个责任人时,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债权人面对的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补充责任中的“多个责任人”。因此,判决由总公司补充清偿分公司债务并非法言法语意义上的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果判决由分公司先承担责任再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在执行中不好操作,对债权人不利。分公司和公司由于财产对外的整体性和混同性导致执行法官难以确定分公司的财产,降低执行效率。如果绕过分公司直接执行总公司财产,又违反了法院原判决。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债务履行的主次、先后增大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有违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执行和解决纠纷应遵循的效率公平原则。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不应当独立承担清偿责任而分公司无需承担。实践中,存在着分公司超越总公司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于善意第三人而言,他无法知晓公司对其分公司的授权范围,《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因而应该得到维护。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维护可能会损害总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清偿责任,会鼓励分公司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总公司利益;也可能会鼓励分公司违法经营而侵权或大举负债,因为其不用承担责任,而是由总公司独立承担清偿责任。
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对于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但由于规定有所不一致,相关司法解释也不明晰,审判实务中,各基层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员都意见不一,审判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判决:
一、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在实体上,应当判决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清偿责任”。
在程序上,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执行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应当是先执行分公司占有的财产;分公司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再考虑执行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吗
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对于此类问题的前后解决方案,当事人为了简便和出于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利的考虑,最好诉讼时就将其列为被告。因为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需要开庭,这样更加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债务怎么处理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自己承担,分公司不承担。因为分公司只是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债务纠纷总公司承担吗?
一、正面回答
分公司的债务能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也可以先以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再由总公司承担。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分析详情
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总公司也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分公司盈利,总公司可以分得部分利润,但是如果分公司经营不善,总公司也要相应的承担一定的债务。虽有分支,但始终为一个整体,一切都由主干支配和提供。
三、分公司可以变更为独立法人公司吗
可以,但分公司不能直接变更为独立法人,性质上,分公司要变成子公司,才是独立法人,需要将目前的分公司重新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领组织机构代码。分公司和总公司是相对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产不独立没有独立的名义,没有独立的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想要分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将分公司注销,重新成立一个新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