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判决书(解除合同判决书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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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未能对租赁期限为五年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原告的签字,不能确认原、被告形成租赁关系的事实,原告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商业门店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租赁期为一年,租金为每年80 000元的事实,故对被告通过转租形式于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5月9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例)

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字第00936号

原告某某,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某某 ,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 ,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昌图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被告父亲),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亚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2014 年5月原告将自己所有的门店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既未续签合同,也未缴纳租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要求被告立即腾退租用的房屋,给付从2015年5月8日至腾退房屋日为止的租房费20 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某某 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租赁合同不是一年而是五年,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商业门店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租赁期为一年,租金为每年80 0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未能对租赁期限为五年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被告某某 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房屋转租协议一份,欲证明被告自2013年3月21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原告的签字,不能确认原、被告形成租赁关系的事实。但同时承认该房屋于2013年3月出租给某某朋友的事实。故对被告通过转租形式于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5月9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

2、 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预算书、授权委托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系该装修公司员工)各一份,欲证明2013年3月28日到2013年5月28日被告租住原告房屋装修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某某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被告装修花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某某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原、被告都是朋友关系,被告要租房子,我就带被告去原告哪里了,当初说一年租金8万元,被告说想多签几年,原告说一年一签吧,当初说有我在,这事不能差),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时约定租赁五年,一年一签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5、某某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2013年5月份租房子的时候去原告的门店,开始的时候我们说5年,说一年一签,原告说有信仰的人,不能因为这个差事,今年签合同的时候,我给我弟弟送房费,去原告家里签合同去了,我弟弟说不用了,房租涨价了,涨到15万元),欲证明原、被告租赁期限为五年,一年一签,被告因房租涨价没有续签合同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音频资料一份,欲证明2015年5月3日晚上7点30分,原告、原告丈夫、被告、被告父亲,原告将房租涨到15万元,原、被告没有达成协议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及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本案的事实为:

2014年5月7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位于昌图镇站前街原水利打井队楼,现千福宾馆南侧一、二层门店出租给被告经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4年5月14日续签了商业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止,年租金为8万元整。同时约定合同到期后,如被告续租,下一年房租随行就市,租赁期满原告有权收回出租房屋。租赁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出租方,经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因租金事宜未达成协议,致使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告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现双方因房屋租金未达成续签协议,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占用房屋房租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将占用原告的一、二层门店交还原告。

二、被告某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逾期占用房屋房费1971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某某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同意了,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除

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守约方接受对方履行的,是否视为视为放弃解除权,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观点一:肯定说。 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解除权人对解除权的放弃。 经检索,我们发现,多家高院曾经出台司法文件持肯定说。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的通知(苏高发审委[2005]16号,2005年9月26日) 第二十三条 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仍然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解除权人对解除权的放弃。 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案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2014年12月17日) 9.合同解除权的放弃如何认定? 合同解除权的放弃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作出。合同解除权产生以后,解除权人作出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解除权的放弃:(1)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合同解除权;(2)接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3)解除权人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 (十一)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继续履约,是否视为放弃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权人明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仍选择继续履约,可视为其放弃解除权。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粤高法〔2017〕191号,2017年09月12日) 四十二、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接受对方履行的,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代表性案例: 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宽、第三人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5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违约责任之间,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其放弃解除合同。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观点二:否定说。 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不能视为解除权人对解除权的放弃。目前,笔者尚未检索到有法院出台过司法文件持否定说。 代表性案例: 案例1:刘太国与王革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789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王革新不履行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义务超过60天的,刘太国有权解除合同。刘太国于2018年9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因王革新违约导致案涉股权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60天。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成就,刘太国依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且已经以诉讼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并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王革新亦未予以催告。刘太国在取得合同解除权后至以起诉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期间内,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合同约定解除权。 案例2:沈_与赵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0189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沈_应于2016年9月21日商贷面签当天支付427万元首付款,2016年10月12日赵琦配合沈_办理2104号房屋的缴税手续时,沈_已经逾期付款超过10日,赵琦在享有合同解除权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视为赵琦放弃合同解除权。 北京三中院认为,解除权是一项基本的合同权利,其放弃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基于法律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当事人约定或者也并没有形成该种交易习惯时,不应推定赵琦放弃了合同解除权。 观点三:折中说。 肯定说和否定说过于绝对,应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明确严格的认定标准。 代表性案例: 案例1:顾明、汪有恒、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22号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较大,履行周期长,瑞豪公司于2014年11月行使法定解除权不能认为已超过合理期限。瑞豪公司在表明解除意思后与大丰区政府继续磋商的行为,不构成其默示地放弃了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书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明确了严格的认定标准,强调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不得仅以单纯的沉默推定解除权人放弃解除权;以解除权人默示的行为推定其放弃解除权的,也应严格加以把握,只有解除权人对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予以受领的,才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以实现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 案例2: 守约方接受部分履行不宜直接认定放弃解除权——上海高院裁定郭某等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22日第07版) 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解除权成就后,守约方如果继续接受对方部分履约,不宜直接认定其以行为放弃解除权。只要解除权仍在行使期间内,且没有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允许解除权人在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小结: 笔者认为,肯定说过于绝对,会导致守约方束手束脚,一旦对方发生违约,必须作出决断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尽可能促成交易。否定说同样过于绝对,一味地强调“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而忽视解除权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如违约行为已经得到纠正,却依然支持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明显不合理,有违诚信。 因此,笔者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822号民事调解书中所持有的观点,应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明确严格的认定标准。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不得仅以单纯的沉默推定解除权人放弃解除权;以解除权人默示的行为推定其放弃解除权的,应严格加以把握,只有解除权人对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予以受领的(即相应的违约行为全部得以纠正),才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以实现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

劳动仲裁判决书哪里查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文书法院是自动公布的,仲裁之后文书都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另外天眼查、启信宝之类的企业查询平台也可以看到裁判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应该按票据纠纷还是合同纠纷解决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合同债权与票据权利竞合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请求 合同债权,指 债权人 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 债务人 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并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根据《 票据法 》的规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受让人作为被背书人可以享有以下票据权利:第一,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第二,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虽然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背书人不作记名背书,汇票转让将不能成立,背书行为无效。但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又明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买卖合同纠纷与票据纠纷之证明责任有明显的区别 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即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由于诉讼主张的不同,其证明责任也会有明显的差异。 原告作为债权人,如果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提出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就需要提供债所依据的合同合法有效,债权明确,且其诉讼行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材料。原告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仅此而已。只要完成了上述举证责任,法院就应该依法支持其请求。 而票据纠纷,因票据的时效性、流通性和票据欺诈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当事人必须向法庭提供涉讼票据,以表明票据种类、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背书人等。同时,持票人还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另外,按照《票据法》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只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追索权才可以行使。因此,持票人还应向法庭提供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文书及除权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如果希望能够用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行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主合同解除了,为什么担保合同还有效?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与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责任不同。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解除了,为什么担保合同还有效呢?原因在于,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除而当然解除。

判决书′写我无业,其实我有单位4年前判刑单位才知开除我合法吗?

单位当时不知道你被判刑,现在知道了,开除你是合法的,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再说了,你服刑期间都不能去上班,单位都没有发现你的异常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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