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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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不能穷尽所有事项,但应该将常见的容易发生的情形进行约定,如交货时间、质量、数量,货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应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最终的意见是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为主要原则,这是遵从了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若向A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抗辩其为各买卖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会遭法院驳回,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怎么走

法律主观:

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二、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哪几种种常见原因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3、违反诚信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4、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A与B之间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属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几家。B为供方,A及其子公司为需方,为降低采购成本,子公司需要货物时均通过A公司集体统一向B公司采购,但每次具体签定合同时均由子公司与B签定合同,最终因货款未结清而产生纠纷。那么,B公司很显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众多子公司主张权利。若向A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抗辩其为各买卖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会遭法院驳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将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同时还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诉讼成本。又如,张三是A、B两个公司的股东,两公司的日常经营均由张三负责,张三及业务员经常以A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进货(提货),提货单上的提货单位栏均写上A公司、提货人张三或某业务员。后来A公司经营不善逐渐歇业,但进货仍在继续。A公司进货后以B公司的名义销售给第三方,自然B公司与第三方结算货款。因此C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提货单只能起诉A公司催讨货款,结果可想而知。5、违约责任问题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只约定因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具体违约事项和违约金数额,结果相当于未有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不能穷尽所有事项,但应该将常见的容易发生的情形进行约定,如交货时间、质量、数量,货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应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更好地认定是否存在违约,也可以避免对损失难以举证的困难。6、管辖约定有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确,但合同履行地在现实中颇多争执。92年的民诉法意见19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解释,但被96年的法发28号司法解释予以否定,98年的法释3号又对前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解释。最终的意见是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为主要原则,这是遵从了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是,又有例外,对于虽有履行地的约定但未实际履行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因此,约定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管辖的法院尤为重要,同时约定履行地而不直接选择管辖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更能接受。7、签名盖章自然人签名要确保与其身份证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证号码;法人盖章要确保是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与合同主体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门的印章。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起诉

1、提交诉状申请 立案 : 债权人 可以写一份 起诉状 然后递交到法院立案厅进行立案  2、法院发出受理通知:在法院立案之后,人民法院会对债权人发出受理通知。 3、法院组织双方交换 证据 、被告递交 答辩状 :债权人和 债务人 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 《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 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诉讼?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商品房是房产市场上最常见的房子,不过商品房的房产纠纷也是比较多的,很多朋友可能都比较担心自己在交易房产的时候遇到房产纠纷,大家既然有这样的想法,那大家就应该对房产纠纷的情况有一个了解,后续遇到了也不畏惧,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诉讼?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诉讼?

1、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负责,立案庭受理后开具交费通知单,到农业银行交费,交费后持农业银行开具的交费凭据到法院的财务部门换诉讼费收据,然后再将该收据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在起诉之前,原告为了执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立案后,法院的内勤将案件分到具体的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由书记员负责将起诉书送达被告或电话通知开庭时间或其它事项。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准备证据并注意法院的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取证;当事人提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

4、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诉讼参加人均应严格遵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参加诉讼。原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序为: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询问是否回避,然后开始审理。

6、二审审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将上诉状交给被上诉方,被上诉方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将答辩状再转交上诉方,然后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第二审法院。

7、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在《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我们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一般为两年。因为你们的货款是分期支付的,所以应当按照09年6月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也就是11年6月。

5、那如果你们公司在这期间一直没有向对方公司催收过质保金,除非对方自愿履行,否则这部分债权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诉讼,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房屋合同纠纷上诉找谁?房屋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

很多的朋友们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纠纷,建议大家在生活中要注意做好相关的处理工作,不要因此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房屋合同出现纠纷,如果要上诉的话一定要找正规的部门,那么房屋合同纠纷上诉找谁?房屋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我们了解一下关于房屋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吧。

房屋合同纠纷上诉找谁?

1、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房地产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2、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4、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通过法院司法途径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房屋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

1、要确认被告。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立案庭的法官会在七天内通知您是否立案。

4、举证。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如果签订了房屋合同出现纠纷的话,大家一定要积极的进行处理,这样才能避免影响到双方的权益,以上就是关于房屋合同纠纷上诉找谁和房屋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的相关介绍,买房子大家都希望能够顺利,遇到房产纠纷的事情也要积极的进行解决。

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多久出结果?房屋合同纠纷诉讼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让很多的朋友们都有了买房子的打算,如果想要买房子的话自然是需要多了解一些房产知识,这样才能保障个人的权益,买卖房屋一般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但是签订合同之后还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房产纠纷,那么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多久出结果?房屋合同纠纷诉讼流程是什么?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多久出结果?

1、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民事领域,民事诉讼承担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房屋合同纠纷诉讼流程是什么?

1、起诉材料齐全的,法院可以当地立案受理;情况复杂的,法院可以在收案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法院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立案受理后,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要在六个月内结案,一般在立案后两个月之内开庭审理。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要在三个月内结案,一般在立案后一个月左右开庭审理。

3、具体诉讼流程,请查看附件中的民事诉讼流程图表。

如果遇到了房屋合同纠纷案,大家一定要注意找正规的法律部门来进行处理,不要影响了双方的权益,以上就是关于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多久出结果和房屋合同纠纷诉讼流程是什么的相关介绍,遇到了房屋合同纠纷确实是比较烦人的事情,一定要处理好。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 当事人起诉 ,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 向法院起诉 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 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欠条等)、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 案件受理费 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不出庭有以下后果:

1、默认判决,法院可能会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默认判决,即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

2、被告失去辩护权利,不出庭意味着被告失去了在庭审中进行辩护的机会,无法提供自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

3、被告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由于未能出庭进行辩护,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原告的主张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承担赔偿责任;

4、增加诉讼风险和成本,不出庭可能导致案件的进展延迟,增加诉讼风险和成本,例如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

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流程:

1、 提起诉讼,当与对方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2、受理和立案,法院将受理您的起诉,并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此时,法院会给一个案号,以便后续查询和办理手续;

3、送达对方,法院会将起诉状和相关材料送达给对方,要求其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

4、开庭审理,根据法院的安排,双方将在指定日期出庭参加开庭审理。需要准备好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辩护材料,并在庭审中陈述主张;

5、判决或调解,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调解。如果判决有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如果被告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开庭审理中不出庭,可能会导致缺席判决、证据采纳、诉讼费用承担等后果。被告应当及时到法院说明原因,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流程:

1、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4、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5、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购房时已经签订了合同,请问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起

一、关于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房屋未经验收即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是,房屋验收时发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三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经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

前两种情况,房屋根本不允许交付使用。

第三种情况,首先应通过检验确定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确定此前提下,买受人可依法行使权利。

根据《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中的“主体结构”应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

“合理使用寿命”即为建筑物的设计年限,也就是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

可见,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一项工程的基石,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即使其他工程质量再好,也无法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

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关于因商品房质量瑕疵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

《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是指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质量问题,即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

买受人依据该条解除合同,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外,且该质量问题应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否则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但《最高院解释》并未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即不存在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问题;第二种观点人为,判断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通过委托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鉴定,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做出判断。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不需要工程质量检验部门进行鉴定。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专业质量鉴定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只是依据现有规范、标准作出不合格、合格或优良的认定,并对某些量化指标进行确认。

而房屋质量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没有客观标准,即使由专业工程师来认定,其所做出的鉴定也是完全依赖于其个人的生活经验和主观判断,没有法定依据和标准。

因此,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作出认定。

三、对于尚处于保修期的房屋如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可否直接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从《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字面理解,只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即使房屋尚在保修期限内,买受人也无须受保修的限制,有权直接请求解除合同。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此,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买受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开发商保修或是解除合同。

我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

(一)我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由国务院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条也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以上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商对房屋质量所承担的法定保修义务。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交付后,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即产生并必须履行保修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房屋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保修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内仍未履行的,且房屋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买受人方可解除合同。

(三)关于《合同法》第111条,该条只是在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不能确定时适用,而如前所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对出卖人如何承担保修责任用出了明确的约定,买卖双方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法》第111条要求受害方合理行使选择权,即买受人在选择违约责任的方式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通过维修可以补救,买受人不应解除合同。

至于经过几次维修,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我认为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即“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当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或经两次以上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才可以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四)如果允许买受人不经保修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规定我国商品房保修制度将丧失实际意义。

因此,对于房屋在保修期内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果通过修复的方式可以补救,应由出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不应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院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

以住宅房屋为例,一般住宅房屋使用年限为七十年,如果在交付使用三、四十年以后,房屋的某些部位开始出现质量问题,如也允许买受人适用本条规定,那么开发商将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而且对开发商也极为不公平。

针对此问题,从我国合同解除的条件和保修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来分析,我认为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应受到保修期限的限制。

《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违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原理,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其解除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且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有违约行为存在。

据前文所述,因为我国实行商品房交付后的质量保修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必须对房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而保修期满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就不再具有保修的义务,没有义务,就不可能存在根本违约,合同也就丧失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买受人再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我认为,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行使解除权的,应在房屋保修期内提出。

但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就存在的隐蔽质量瑕疵或开发商明知质量瑕疵的存在而故意隐瞒,在此情况下,自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如因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因房屋质量问题对买受人的赔偿范围。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承担保修义务,除此之外,因房屋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适用前述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在保修期内;第二,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属保修范围;第三,因房屋的质量问题,确实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

但并未对损失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应当以因房屋质量问题之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准。

实践中,关于争议比较大的是因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另行租房,产生的租金损失,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此问题谈一下个人看法。

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误工损失的赔偿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实践中,误工费的标准亦未统一。

我认为,在我国对此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处理,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误工损失的,买受人请求赔偿误工费的,应以买受人处理房屋质量问题的实际误工时间及上述误工费标准计算和赔偿误工损失。

如何因房屋质量问题而索赔或退房

广州市中院《关于审理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认购书》中类似“购房人已理解并同意开发商在销售中心公示的样板条款,并同意完全按该样板调控签署上述各合同,不再变更、增加或减少任何条款”的特别约定如何处理?《认购书》是指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在样板条款已经过公示且购房人也已经在《认购书》上签章确认的情形下,该《认购书》是有效的。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认购人以合同条款不公平,可以再协商,其诉请该《认购书》无效或解除、返还定金的,不应支持。

二、出卖人拒绝按照《认购书》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起诉签约或者追究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合同系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法院判令当事人签订合同有强制签约之嫌,故对当事人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出卖人拒绝签约已构成违约,在适用《司法解释》第四条的基础上,还可以判令出卖人赔偿买受人因未能签约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在合同订立日起至起诉日止的房价差额范围,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处理:住宅在30%以内,商业用房在10%以内。

买受人拒绝签约构成违约,不去别对待,作对等处理。

三、商品房被出卖人抵押后,买受人诉请确权或者办证的,应如何处理?起诉确权的,由于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应驳回诉讼请求。

起诉办证的,买受人在履行下列注意义务后即不构成过错。

(1)审查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许可证》的范围内;(2)将购房款汇入合同指定的监控账号;(3)无论是抵押后再预售,或者是预售后再抵押,只要有《预售许可证》就应认定金融机构同意出售,其行使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伪造《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的,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应如何适用《司法解释》第八条?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予以支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需酌情降低的,不宜低于已付购房款的50%。

五、出卖人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请求调整迟延交楼违约金的,应如何把握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约定违约金标准为万分之五以内,(含万分之五)的,均认定属于合理范围,不予调整。

同一楼盘违约金标准约定不一致的,超过万分之五的可调整为万分之五,同一楼盘已有法院或仲裁委的裁判先例的,应注意保持违约责任标准适用上的统一性。

六、交楼标准如何确定?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2)讼争房屋符合使用条件(即不存在漏水、地面裂缝等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

有特别约定其它标准的从其约定。

合同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出卖人未达到约定的装修标准,其承担的是关于装修标准的违约责任。

七、面积差异的房款结算应如何处理?面积差异在0.6%以内的,含本数,具体以约定为准,互不作任何补偿。

面积差异误差比绝对值超出0.6%(不含本数)在3%(含本数)以内的,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不扣除0.6%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本数),买受人A.有权退房,B.不退房的,3%以内按合同约定价格局势结算,3%以上由出卖人承担。

所有权归买受人。

追究出卖人何种违约责任决定权在买受人。

八、买受人提出办证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办证的,无论起诉时是否具备办证条件,均判令出卖人三个月内办证。

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处理,可以分两段判决,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取得办证递件回执(指‘协助办证的’)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每月10日前逐月支付。

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协助办证的为取得递件回执,办妥的为房管部门出证,取得产权证的则为交付买受人。

产权证核发后,出卖人应无条件交付给买受人。

九、根据七部委意见,预售商品房未办证之前不得再行转让,但买受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或者通过委托拍卖的形式将未领取房产证的商品房再行转让引发纠纷,应如何处理?七部委的意见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故合同应为有效。

办证的诉讼请求因为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不能办证,以实际无法履行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再起诉办理。

如果转让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以无法办证为由起诉解除转让合同,因无法办证影响的是转让合同的买受人的权利,故以不予支持为宜。

如果转让合同的买受人以无法办证起诉解除合同,则以签约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予以支持。

十、类似永久水电、消防验收、大楼外墙脱落等涉及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诉讼,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如何处理?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诉讼,业委会、全体业主或业主均是适格的原告,该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诉讼利益归属全体业主,后续业主重复起诉的,以已作出生效判决及违反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为由驳回起诉。

上述诉讼涉及赔偿的,业委会或全体业主是适格的原告。

个别或者部分业主起诉赔偿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以业委会名义起诉的,仍需要业主大会授权。

十一、逾期办证,交楼、交付公建配套设施等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如何适用?约定一次性定额违约金的,自应办未办之日起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预定按违约期间持续性计付违约金的。

从主张或起诉之日往前倒推两年计付。

诉讼时效超过以后,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信函,出卖人收到信函并回复要求解决纠纷,买受人后以协商未果为由起诉的,不宜适用诉讼时效。

买受人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投诉或查询等,相关部门回复明确责任在出卖人的,不宜适用诉讼时效。

十二、以商品房抵销或清偿工程款或其他债务,而不是以工程款或其他债权抵销或清偿购房款的,应否适用《司法解释》处理?在以商品房抵销或清偿工程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履行清偿债务的方式,并非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关系,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一方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主张适用《司法解释》处理的,不予支持。

但双方均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十三、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如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则买受人需补足差价款。

现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报告显示房屋面积确实大于约定面积,在产权证未核发的情况下,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差价款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出卖人在产权证未核发之前要求买受人支付差价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十四、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名手续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原买受人合同项下的权利?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登记手续,即应视为开发商同意商品房预售合同转名,第三人可以取得买受人原合同项下的权利。

十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按套内面积计付房款,后商品房套内面积未变,但公共分摊面积缩水,应如何处理?合同中旦工测继爻荒诧维超哩已约定了公共分摊面积,故没有达到约定面积数的,已构成违约。

公共分摊面积不足的原因应由出卖人举证证明,如果出卖人不能证明其免责,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可参照:按“总房价/(套内面积+分摊面积)*缩水面积”计付。

十六、买受人在收楼或领取房产证时签署了《确认书》,确认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后买受人以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少,要求出卖人退还面积差异款的应如何处理?买受人不能举证证明其系在受出卖人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确认书》的,应履行《确认书》。

但是“确认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应理解为开发商以《确认书》的形式免除自身迟延交楼、迟延办证等违约责任。

如果是面积减少,还是应以房产证为准退还面积差异款。

十七、开发商和买受人对分期开发建设的小区配套设施的交付时间存在争议,买受人起诉要求交付,应如何处理?应由开发商举证证明讼争的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在哪一期工程,未到期的不宜支持买受人的诉求。

如果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应即时交付。

十八、如果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一方当事人诉请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但未诉请处理无效或解除的后果,法院能否依职权一并处理?法官应行使释明权,除第三人明确表示反对外,应一并处理。

十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对等的,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在签约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的,可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变更为对等的违约责任;未超过一年或超过一年的,均可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调整为对等的违约责任。

二十、未经竣工验收,买受人诉请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应如何处理?如果尚未通过建筑主体、消防、电梯的单项验收,则驳回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

二十一、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买受人要求修复,但出卖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拒绝修缮,买受人自行修缮或依据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起诉请求出卖人支付修缮费用,应否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请求应予支持:1、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2、出卖人在合理期间内不履行修缮义务;3、买受人已自行或雇人修缮,或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

出卖人认为买受人主张的金额不合理,应承担证明责任(如申请评估等),否则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二十二、出卖人将公共绿地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起诉确认无效的应如何处理?出卖人要求返还公共绿地的应否支持?谁有权起诉返还公共绿地?1、买受人起诉主张出售公共绿地的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

2、 出卖人要求返还的,因其并非权利主体,故不宜支持。

3、有权起诉要求返还公共绿地的诉讼主体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二十三、购房款(包括尾款、补差款)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购房款本金不适用诉讼时效,违约金适用。

二十四、物权法施行后,善意取得保护制度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开发商将已经特定化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转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损害了被拆迁人的权利,已构成侵权。

即使转卖已产生物权变动后果,被拆迁人仍可基于该项优先权请求确权,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方式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总之,在第三人善意取得与被拆迁人优先安置的冲突情形下,优先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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