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单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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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第1条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关使用部门对所购货物或劳务等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零售药店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1、所有药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入库、销售,购进药品验收工作由药方验收员负责; 2、验收员应根据“随货同行单”内容和购进记录,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3、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2小时内验收完毕; 4、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5、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6、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验收员应及时填写报告单,交给质量管理员,并退回供货商; 7、验收合格的药品,交仓管员入库或交各柜组营业员按药品陈列与储存要求分类摆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采购验收标准及制度

为了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企业应制定采购验收管理制度,以便对采购物资验收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验收是指企业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数量、包装、规格进行查验,是保证采购物资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

第1条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关使用部门对所购货物或劳务等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2条验收人员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采购部或有关部门报告,采购部或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3条货物的验收由质量管理部门主导,会同仓储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部共同验收,对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

第4条收货准备。

1.货物验收人员在采购部门转来已核准的“订购单”时,按供应商、货物交货日期分别依序排列,并于交货前安排存放的库位以方便收货作业。

2.对于需要按重量、长度、体积等方面计量的物资,应借助称重仪器、检测工具、容器等进行试测验收,不得虚估。

第5条待验货物处理。已经到货、等待验收的货物,必须在商品的外包装上贴上货物标签并详细注明货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到货日期,并且应与已验收的货物分开储存,并规划出“待验区”以示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没有整套的采购、验收、入库的管理制度?

1.目的

对供方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外购、外协、外包全过程管理。包括原材料、附件、辅料、委外计量检定(校准)、设备、模具制造、运输服务等供方的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营管部负责制定原材料、附件采购计划;负责原材料、辅料、附件的采购及相应供方的选择、评价和管理;负责设备、模具委外加工、运输委外服务及相应供方的选择、评价和管理。

3.2生产部负责制定辅料采购计划;负责提供设备、备件的技术标准和图纸及设备、备件的进货检验;

3.3技术部负责提供原材料、附件、辅料、模具的技术标准和图纸;负责模具及备件的进货检验。

3.4质管部负责计量器具的委外检定(校准);负责原材料、附件及辅料的进货检验。

4.采购物资的分类

4.1 根据采购或外协物资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A类(关键类):原材料。

B类(重要类):重要产品附件,如:衬套、中心螺栓、中心螺母、端部垫片、橡胶件等;重要辅料,如:油漆、钢丸等。

C类(一般类):除A、B类以外的与产品相关物资。

4.2 A类物资:构成最终产品的主要部分或关键部分,或直接影响最终产品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可能导致顾客严重投诉的物资。如:原材料。

B类物资:构成最终产品非关键的批量物资,它一般不影响最终产品的使用寿命,但对产品质量略有影响,可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物资。如产品附件:中心栓、螺母、油漆、钢丸等。

C类物资:非直接用于产品本身起辅助作用的物资,如辅料:包装木材、打包带、塑料膜等。

5.工作程序

5.1供方的选择与评价

5.1.1选择合格供方的基本程序为:

调查 布点 供方生产件批准 质量能力评估 批准为合格供方。

5.1.2营管部要求供方填写《供方基本情况调查表》,进行初评。评价的依据是:A类物质的供方必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B类物质的供方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划,按计划的时间通过认证;有营业执照、具备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评价合格后营管部通知供方提交样件。

5.1.3质管部、技术部负责供方的生产件批准。提交的文件有《零件提交保证书》、《过程流程图》、《全尺寸性能检验报告》,具体执行《生产件批准控制程序》。顾客要求时按顾客的要求进行生产件批准。

5.1.4样件和生产件批准文件通过质管部、技术部的检验和审核后,营管部会同质管部、技术部对供方进行质量能力评估。通过ISO9001、QS9000、VDA6.1和ISO/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可以免于质量能力评估。没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供方,由营管部、质管部、技术部组成供方审核小组,依据《过程审核控制程序》对供方现场进行质量能力评估,合格的可以成为合格供方。

5.1.5营管部将合格的供方列入《合格供方名单》。若合同(如顾客工程图样、规范)中有规定的供方,可直接列入《合格供方名单》中。属于A、B类物质的供方也要严格进行控制,每年对供方的质量能力进行一次审核。

5.2 供方的质量体系开发

5.2.1营管部要求A类物质的供方必须通过ISO9001认证,B类物质的供方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划,按计划的时间通过认证。营管部要以ISO9001、 ISO/TS16949技术规范为目标,制定《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开发计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对供方进行质量体系开发。通过合同、调研会/培训、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方法促使供方不断提高。

5.3 报价定价

5.3.1 A、B类物资按市场价格采购;C类物质批量大的按竞标价格执行;设备、模具外协加工由供方报价,副总经理初审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5.4签订合同协议

5.4.1营管部为了保证供方100%交付能力,每年组织质管部、技术部、生产部与合格供方签订A、B类物质、设备、模具的《质量保证协议》和《技术协议》。营管部负责与供方签订A、B类物质、设备、模具的《采购合同》或《设备/模具加工协议》。并应提供必要的采购资料,如预先的标准、图纸、订单、同步计划等,使供方具有充分的准备和足够的生产周期。

5.5采购物资管理

5.5.1发放图纸和技术标准

5.5.1.1技术部负责发放原材料、附件、辅料、模具的技术标准和图纸;生产部负责发放设备及备件的技术标准和图纸。发放部门以《文件收发登记表》的型式对所发放的采购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控制。文件要加盖受控章,接收文件的供方要签字接收,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5.5.2 采购信息

5.6.2.1营管部编制原材料、附件《采购计划》转仓库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库存物质的实际情况转化为《采购计划清单》提交;辅料由生产部以《采购计划清单》形式提交;设备、模具由生产部、技术部分别以《采购计划清单》形式提交;计划中的采购信息应完整且不互相矛盾,属标准物资的应按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填写采购要求,属非标准的应另附技术图纸;采购计划的签署应符合《部门及各类人员职责和权限》管理规定。

5.5.3 采购

5.5.3.1营管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交的《采购计划清单》实施原材料、附件、辅料、设备、模具的采购。

5.5.3.2顾客有要求的,应从指定供方采购,但必须保证符合质量要求,顾客无要求的应从本厂规定的合格供方目录中采购。拟采购物资不在《合格供方名册》中的执行5.1条款。

5.5.3.3 C类物资由采购人员确定供方名单、由公司副总经理审批;批量大常用的C类物资定点采购。

5.5.4进货检验

5.5.4.1采购物资进厂后由质管部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进行原材料、附件、辅料的进货检验;生产部按《设备控制程序》进行设备及备件的进货检验;技术部按《工装模具控制程序》进行工装及备件的进货检验。合格的由采购员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6供方监控与绩效评价

5.6.1供方的绩效评价指标:

1) 产品一次交付合格率;

2) 对顾客造成的中断干扰,包括现场退货;

3) 订单交付率(包括发生的超额运费);

4) 与质量或交付问题有关的特殊状况的顾客通知;

5) 供方过程能力。

5.6.2供方监控

5.6.2.1营管部对供方的产品一次交付合格率;对顾客造成的中断干扰,包括现场退货;订单交付率(包括发生的超额运费);与质量或交付问题有关的特殊状况的顾客通知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填写《月供方交付统计表》。

5.6. 2.1对一次交付合格率、订单交付率(包括发生的超额运费)达不到要求的;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影响交付对顾客造成中断(包括市场退货)干扰的;或发生与质量或交付问题有关的特殊状况的顾客通知的供方,质管部应要求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必要时对供方的质量能力进行一次审核。

5.6.3供方的质量能力审核

5.6.3.1对A、B类物质的供方要严格进行控制,每年对供方的质量能力进行一次审核。C类物质的供方进行必要控制。第二方和第三方的ISO9001、QS9000、VDA6.1和ISO/TS16949质量体系审核仅可替代初选的质量能力审核。

5.6.3.2当A、B类物质的供方无法直接进行审核如国外公司或贸易公司,可依据供方的业绩报告及质量记录等确定为合格供方,一般连续三个月无任何质量问题、订单交付率为100%的可确定为合格供方。

5.6.4绩效评价

5.6.4.1营管部每年根据5.5.1供方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要求对A、B类物质的供方进行绩效评价,形成《供方绩效评审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由营管部与供方沟通,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更新供方名录及状态,促进供方改进,将不合格供方从供方名单中去除。

5.7 对供方更改的认可

5.7.1供方发生以下更改前,应书面通知技术部、质管部、营管部:

1)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

2) 重要工装模具更改;

3) 制造场地更改等。

5.7.2技术部、质管部决定供方是否提交PPAP资料,并对更改进行认可。获得认可后供方才能实施更改。

5.8营管部每年召开一次供方工作会议,贯彻公司年度质量方针、目标和要求,共同商定现存问题的解决措施。

6、相关文件:

《生产计划控制程序》、《产品质量先期策划控制程序》《生产件批准控制程序》

《工装模具控制程序》《部门及各类人员职责和权限》《设备控制程序》

《文件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7、相关记录

记录名称 编号 使用/保管部门 保存期限

采购计划 FLY-QR7410-01 营管部 3年

采购计划清单 FLY-QR7410-02 营管部 3年

入库单 FLY-QR7410-03 财务部 3年

合格供方名录 FLY-QR7410-04 营管部 长期

供方绩效评价报告 FLY-QR7410-05 营管部 3年

年度供应商审核计划 FLY-QR7410-06 营管部 3年

供方交付统计表 FLY-QR7410-07 营管部 3年

供方基本情况调查表 FLY-QR7410-08 营管部 3年

采购订单 FLY-QR7410-09 营管部 3年

采购物质一览表 FLY-QR7410-10 营管部 3年

供方要求汇总表 FLY-QR7410-11 营管营 3年

供应商审核报告 FLY-QR7410-12 营管部 3年

供应商质量体系开发计划 FLY-QR7410-12 营管部 3年

1.目的

对供方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外购、外协、外包全过程管理。包括原材料、附件、辅料、委外计量检定(校准)、设备、模具制造、运输服务等供方的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营管部负责制定原材料、附件采购计划;负责原材料、辅料、附件的采购及相应供方的选择、评价和管理;负责设备、模具委外加工、运输委外服务及相应供方的选择、评价和管理。

3.2生产部负责制定辅料采购计划;负责提供设备、备件的技术标准和图纸及设备、备件的进货检验;

3.3技术部负责提供原材料、附件、辅料、模具的技术标准和图纸;负责模具及备件的进货检验。

3.4质管部负责计量器具的委外检定(校准);负责原材料、附件及辅料的进货检验。

4.采购物资的分类

4.1 根据采购或外协物资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A类(关键类):原材料。

B类(重要类):重要产品附件,如:衬套、中心螺栓、中心螺母、端部垫片、橡胶件等;重要辅料,如:油漆、钢丸等。

C类(一般类):除A、B类以外的与产品相关物资。

4.2 A类物资:构成最终产品的主要部分或关键部分,或直接影响最终产品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可能导致顾客严重投诉的物资。如:原材料。

B类物资:构成最终产品非关键的批量物资,它一般不影响最终产品的使用寿命,但对产品质量略有影响,可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物资。如产品附件:中心栓、螺母、油漆、钢丸等。

C类物资:非直接用于产品本身起辅助作用的物资,如辅料:包装木材、打包带、塑料膜等。

5.工作程序

5.1供方的选择与评价

5.1.1选择合格供方的基本程序为:

调查 布点 供方生产件批准 质量能力评估 批准为合格供方。

5.1.2营管部要求供方填写《供方基本情况调查表》,进行初评。评价的依据是:A类物质的供方必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B类物质的供方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划,按计划的时间通过认证;有营业执照、具备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评价合格后营管部通知供方提交样件。

5.1.3质管部、技术部负责供方的生产件批准。提交的文件有《零件提交保证书》、《过程流程图》、《全尺寸性能检验报告》,具体执行《生产件批准控制程序》。顾客要求时按顾客的要求进行生产件批准。

5.1.4样件和生产件批准文件通过质管部、技术部的检验和审核后,营管部会同质管部、技术部对供方进行质量能力评估。通过ISO9001、QS9000、VDA6.1和ISO/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可以免于质量能力评估。没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供方,由营管部、质管部、技术部组成供方审核小组,依据《过程审核控制程序》对供方现场进行质量能力评估,合格的可以成为合格供方。

5.1.5营管部将合格的供方列入《合格供方名单》。若合同(如顾客工程图样、规范)中有规定的供方,可直接列入《合格供方名单》中。属于A、B类物质的供方也要严格进行控制,每年对供方的质量能力进行一次审核。

5.2 供方的质量体系开发

5.2.1营管部要求A类物质的供方必须通过ISO9001认证,B类物质的供方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划,按计划的时间通过认证。营管部要以ISO9001、 ISO/TS16949技术规范为目标,制定《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开发计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对供方进行质量体系开发。通过合同、调研会/培训、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方法促使供方不断提高。

5.3 报价定价

5.3.1 A、B类物资按市场价格采购;C类物质批量大的按竞标价格执行;设备、模具外协加工由供方报价,副总经理初审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5.4签订合同协议

5.4.1营管部为了保证供方100%交付能力,每年组织质管部、技术部、生产部与合格供方签订A、B类物质、设备、模具的《质量保证协议》和《技术协议》。营管部负责与供方签订A、B类物质、设备、模具的《采购合同》或《设备/模具加工协议》。并应提供必要的采购资料,如预先的标准、图纸、订单、同步计划等,使供方具有充分的准备和足够的生产周期。

5.5采购物资管理

5.5.1发放图纸和技术标准

5.5.1.1技术部负责发放原材料、附件、辅料、模具的技术标准和图纸;生产部负责发放设备及备件的技术标准和图纸。发放部门以《文件收发登记表》的型式对所发放的采购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控制。文件要加盖受控章,接收文件的供方要签字接收,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5.5.2 采购信息

5.6.2.1营管部编制原材料、附件《采购计划》转仓库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库存物质的实际情况转化为《采购计划清单》提交;辅料由生产部以《采购计划清单》形式提交;设备、模具由生产部、技术部分别以《采购计划清单》形式提交;计划中的采购信息应完整且不互相矛盾,属标准物资的应按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填写采购要求,属非标准的应另附技术图纸;采购计划的签署应符合《部门及各类人员职责和权限》管理规定。

5.5.3 采购

5.5.3.1营管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交的《采购计划清单》实施原材料、附件、辅料、设备、模具的采购。

5.5.3.2顾客有要求的,应从指定供方采购,但必须保证符合质量要求,顾客无要求的应从本厂规定的合格供方目录中采购。拟采购物资不在《合格供方名册》中的执行5.1条款。

5.5.3.3 C类物资由采购人员确定供方名单、由公司副总经理审批;批量大常用的C类物资定点采购。

5.5.4进货检验

5.5.4.1采购物资进厂后由质管部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进行原材料、附件、辅料的进货检验;生产部按《设备控制程序》进行设备及备件的进货检验;技术部按《工装模具控制程序》进行工装及备件的进货检验。合格的由采购员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6供方监控与绩效评价

5.6.1供方的绩效评价指标:

1) 产品一次交付合格率;

2) 对顾客造成的中断干扰,包括现场退货;

3) 订单交付率(包括发生的超额运费);

4) 与质量或交付问题有关的特殊状况的顾客通知;

5) 供方过程能力。

5.6.2供方监控

5.6.2.1营管部对供方的产品一次交付合格率;对顾客造成的中断干扰,包括现场退货;订单交付率(包括发生的超额运费);与质量或交付问题有关的特殊状况的顾客通知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填写《月供方交付统计表》。

5.6. 2.1对一次交付合格率、订单交付率(包括发生的超额运费)达不到要求的;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影响交付对顾客造成中断(包括市场退货)干扰的;或发生与质量或交付问题有关的特殊状况的顾客通知的供方,质管部应要求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必要时对供方的质量能力进行一次审核。

5.6.3供方的质量能力审核

5.6.3.1对A、B类物质的供方要严格进行控制,每年对供方的质量能力进行一次审核。C类物质的供方进行必要控制。第二方和第三方的ISO9001、QS9000、VDA6.1和ISO/TS16949质量体系审核仅可替代初选的质量能力审核。

5.6.3.2当A、B类物质的供方无法直接进行审核如国外公司或贸易公司,可依据供方的业绩报告及质量记录等确定为合格供方,一般连续三个月无任何质量问题、订单交付率为100%的可确定为合格供方。

5.6.4绩效评价

5.6.4.1营管部每年根据5.5.1供方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要求对A、B类物质的供方进行绩效评价,形成《供方绩效评审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由营管部与供方沟通,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更新供方名录及状态,促进供方改进,将不合格供方从供方名单中去除。

5.7 对供方更改的认可

5.7.1供方发生以下更改前,应书面通知技术部、质管部、营管部:

1)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

2) 重要工装模具更改;

3) 制造场地更改等。

5.7.2技术部、质管部决定供方是否提交PPAP资料,并对更改进行认可。获得认可后供方才能实施更改。

5.8营管部每年召开一次供方工作会议,贯彻公司年度质量方针、目标和要求,共同商定现存问题的解决措施。

6、相关文件:

《生产计划控制程序》、《产品质量先期策划控制程序》《生产件批准控制程序》

《工装模具控制程序》《部门及各类人员职责和权限》《设备控制程序》

《文件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7、相关记录

记录名称 编号 使用/保管部门 保存期限

采购计划 FLY-QR7410-01 营管部 3年

采购计划清单 FLY-QR7410-02 营管部 3年

入库单 FLY-QR7410-03 财务部 3年

合格供方名录 FLY-QR7410-04 营管部 长期

供方绩效评价报告 FLY-QR7410-05 营管部 3年

年度供应商审核计划 FLY-QR7410-06 营管部 3年

供方交付统计表 FLY-QR7410-07 营管部 3年

供方基本情况调查表 FLY-QR7410-08 营管部 3年

采购订单 FLY-QR7410-09 营管部 3年

采购物质一览表 FLY-QR7410-10 营管部 3年

供方要求汇总表 FLY-QR7410-11 营管营 3年

供应商审核报告 FLY-QR7410-12 营管部 3年

供应商质量体系开发计划 FLY-QR7410-12 营管部 3年

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制度?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制度,以供参考。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行为,贯彻公司质量体系要求,现作如下规定:1、工程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已施工完成,经项目部自查可提请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的阶段。2、工程竣工首先必须经项目部自查合格,再将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汇总整理报送公司质量科;公司质量科必须在三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完成工程的自验工作;公司自验通过后,项目部同公司确定业主、监理、设计、质监等单位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日,由业主发送请柬。3、工程质量经质监部门验收,并核定质量等级后方可交付使用。4、工程交付期间,项目部应落实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派人同业主代表仔细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符合要求的产品交付业主。5、项目部应及时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一式叁份,一份交送公司办公室,一份交城建档案馆、一份交业主单位,并办好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移交清单。6、工程交付后,根据《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并按规定进行回访。

简述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中,对时限及提交文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竣工验收的条件

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存货取得验收和入库管理制度

存货入库验收制度

商品验收是企业对供应商所供商品的确认,也是企业内部商品流通环节对接收商品的确认。

一、商品验收的一般过程

验收:(1)填制验收单--记商品存货账

(2)商品入库

1.商品验收。

商品验收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l)对单验收。

对单验收,是指仓库保管员对照进货通知单的品名、规格、质量、价格等依次逐项检查商品,注意有无单货不符或漏发、错发的现象。

(2)数量验收。

一般是原件点整数、散件点细数、贵重商品逐一仔细检对。

(3)质量验收。

质量验收,是指保管员通过感官或简单仪器检查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价格,如外观是否完整无损、零部件是否齐全无缺、食品是否变质过期、易碎商品是否破裂损伤。

2.填制“商品入库验收单”。

仓库保管员按表式规定填写“商品入库验收单”。如果综上所述,已有合同管理员(采购员)填制过进货凭证,就可借用该凭证作验收单,不必另行填制。如果单货不符,则要填写溢短残损查询单,经仓库负责人核对签字后,作为今后与供尹方、运输方交涉的凭证。

3.记载商品存货账。

商品验收结束后,保管员根据验收凭证,记载保管商品存货账。仓库用的保管存货账可用市场上现售的“商品明细分类账”。有些仓库只控制数量、不计算金额,薄可用具有数量收、发、存的三类式账页。

4.商品入库。

商品入库前应做好准备工作,例如安排货位(要按消防局的防火标准),准备苫垫用户、装卸搬运工具、检验度量衡器具,组织好收货人力等,还要准备好商品标签。

二、验收环节中的单据流转

溢短残损查询单流转程序说明:

1.仓库保管员在验收商品时,如发现商品残损、变质、串号、短少等情况,必须有证明人签章,填写“查询单”一式五联交查询员。

2.仓库查询员收到查询单应到现场了解情况。如果符合查询标准,即加盖查询专用章,将存根联留底备查,保管联送保管员,会计联交营业柜,答复联、发货方联寄代供货单位。

3.仓库保管员收到查询单,将保管联记保管账留存。

4.营业员收到会计联后记资金账和日报表交给核算员。

5.核算员汇总后交会计部。

6.会计部收到后记账并留存。

7.供货单位答复补回商品时,查询员应通知保管员,用红字填写前面三联并加盖“商品收讫”章,单据仍按上列程序流转。如果供货方补充货款则由会计通知查询员,注销原查询,并将结算单据交商品柜、核算员、会计部逐级冲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 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第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五条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单独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作为批准《验收申请报告》的依据。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批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经批准的《验收申请报告》是建设项目总体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新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出炉,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及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徇私及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八条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现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验收规定以及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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