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制度(工程款制度担保)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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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农民工五项制度是哪五项

农民工五项制度是: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分账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一、农民工工资管理部门: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4、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5、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6、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3、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4、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关于工程款担保制度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C

A 说法正确,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

B 说法错误,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C 说法正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D 说法错误,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E 说法错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谁知道工程预付款到底是 什么含义?预付款是谁给谁的?这笔款项做什么用的?

我要分享

作为围绕“工程预付款使用”为重点的工程保证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的功能作用、担保特点,都与工程预付款制度息息相关。因此,想要了解工程预付款担保,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制度与预付风险

工程预付款,即是由建设工程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合同后、正式开工前,依据合同约定提前预付给承包人的部分工程款。工程预付款主要分为两类:

为承包人储备、准备施工建设所需主要材料、提供结构件所需流动资金,这部分预付款叫做“开工预付款”,也被习惯性成为“预付备料款”;

为承包方组织人员、完成相关临时设施工程提供资金,这部分预付款也叫作“动员预付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即工程预付款的办法,向来是行业内通用的建设施工办法。当正式开工后,发包人提前预付的工程款,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预付款专门作出规定: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整体而言,工程预付款即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为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开工,提前预支给承包人的部分工程款。一般建设承包合同中都会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支付承包人一定工程预付款。但是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建设工程向来存在不小的资金风险压力,对于建设工程发包人而言,在承包方开始正式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前,己方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可能导致出现如“承包方未将预付款用于或全部用于实际工程建设”或“承包方携款私逃、宣布破产”一类的资金使用风险。为应对这种预支风险,工程预付款担保应运而生。

从概念、作用、担保行为方面

解读区别工程预付款担保

工程预付款担保,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后,第三方保证人为承包方出具的,保证其正确、合理使用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与担保公司保函。一旦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形,发包方可凭工程预付款担保保函向保证人进行索赔。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作用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作用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提供风险保障;其二,承包方通过出具与预付款数额相等的担保保函,提交给发包方,即可在发包方开户银行里领取该项预付款。

前者较为容易理解,工程预付款担保保证承包方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方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则发包方作为保函的受益人有权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而后者则要联系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客观行业背景:业主发包方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倚仗市场地位的不对等,拖欠工程款(包括预付款)、暗示或要求施工承包方带资、垫资进行施工等,这对于承包方既不公平又存在很大的风险性,而工程预付款担保制度的出现,则通过担保前置与保障机制促成发、承包双方达成工程预付款约定,承包方以此顺利开工。

被误“读”的预付款担保行为

如前文所言,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的并非是“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行为”,而是“工程预付款的使用行为”,两种“行为”所对应的“行为”主体不同,所涉担保种类也有很大区别。

工程预付款“支付”行为

对应的“行为”主体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对应的保证担保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其功能作用是保证项目发包方,按照建设施工合同如期支付工程款,一旦出现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如期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由保证人对承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事后保证人可依法对发包方进行追偿。

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以及质保金,同属于工程款范畴,因此,保证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担保属于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预付款“使用”行为

对应的“行为”主体为建设工程承包方,对应的保证担保为工程预付款担保,其功能作用如上文所述,一方面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即项目发包方提供保险保障;另一方面承包方通过出具保函,提前获取部分建设工程款,保证顺利开工。

简而言之,围绕工程预付款的保证担保分为两类:担保工程预付款支付行为的,为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工程预付款使用行为的,为工程预付款担保。

在工程担保领域,不同种类的保证担保,在功能、特点方面有着很大不同。实务中,“工程预付款担保”常常因名称被误“读”,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发生混淆,造成人们认知上的困扰。因此,准确区分两者之间差异十分必要。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2017年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要“建立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为主的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建筑工人工资担保和质量保修担保制度”。此后在《2018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2019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江苏省也分别提出要出台对于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的开展、推行指导意见。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一方面是对于2019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落实与细化,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本省工程担保制度的创新与推进。

具体而言,《指导意见》区分了项目投资的性质,对工程担保的提交主体、提交时间、担保比例等做出了规定。其中,新政对于工程担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比例浮动机制的要求颇具亮点,对于工程担保行业发展也有一定的风向标意义。

1、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

不同于住建部指导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四种形式,《指导意见》仅列举出了三种形式,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其他创新方式都被概括为“等”;同样在《指导意见》鼓励采用的现金替代方式中,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其他创新方式也被纳入“等”之列。

这与省内工程担保市场的发展现状有关:大部分工程保函以占用建筑企业银行授信形式开出,小部分以保险公司保险单形式开出(主要集中在镇江等市)。这也与省内担保机构的发展现状也有关:不同于北京、深圳等地担保机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起步早、成效好的现实情况,省内国有担保机构虽多,但由于业主认可度、保函公信力等原因,担保机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仍存在较多障碍。

故此次《指导意见》弱化了担保公司保函的地位,并着力引导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单替代现金保证金。这一结合本省实际的创新指导,也将有力推动银行工程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的发展。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都应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

从2017年《意见》“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到2020年《指导意见》“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重要性逐步攀升。

这一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指导意见,在国内尚属首次,实际上在省内赋予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和其他四类工程担保同样的政策地位。这意味着,工程款支付担保将作为一种规制建筑市场秩序的手段、一种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而强制推动。

这是江苏省运用工程担保清理拖欠工程款、防范工程款拖欠的创新选择,显示出其对于工程担保价值的足够认可。这也是对于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创新落实,旨在从源头治理推动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根本好转。

3、工程款支付、履约、农民工工资支付,三类担保可浮动担保比例

在“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基础上,《指导意见》明确在履约担保中,被担保方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降低担保比例;在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中,被担保方发生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且无法通过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造成社会事件的,可以相应提高担保比例。

这一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创新拓展,旨在引导企业诚信履行义务、及时支付款项。当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费率调整系数也能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

而在担保比例浮动条件中强调“通过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也再次体现了江苏省对于工程担保内涵的科学认识:工程担保是提高诚信履约意识、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工具——在实施工程担保的情况下仍然出现被担保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乃至造成社会事件的现象,则需要强化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担保比例、强化履约意识。

另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履约担保包含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相应责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这与实施范围内“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相呼应,也为工程担保类型的创新提供了方向:担保主体既可以涉猎差额履约担保、分包商履约、完工担保等已有类型,也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开发全新类型。

作为建筑大省,2006年以来江苏建筑业发展主要指标一直稳居全国首位;2019年,江苏省建筑业更是以总产值超出第二名万余亿元的绝对优势继续领跑全国。此次《指导意见》对于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强调以及对于浮动机制的鼓励,都反映了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的坚定决心,也必将引领更大范围内的工程担保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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