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视为验收(工程投入使用多久视为验收)
工程已交付使用是否视为已经验收
法律分析:不是。正常的程序是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假如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是违法的,这时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应按视为验收合格进行结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有什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验收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法律分析:验收合格需要书面上的文件,比如竣工验收合格证之类的,如果没有,即使使用了也不能证明验收合格。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入住不能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若权益受到侵害,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业主投入使用就算竣工验收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法律分析:不是的。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视为已经验收?急,求助
某建筑公司,为北京一工厂改扩建厂房,将厂房改造成集贸市场用房。建筑公司施工范围是二次结构、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业主在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单方面直接启用工程,招商入场,开张营业。显然摆出了不与承包人结算的架势。承包人还要等待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吗?律师视点:承包人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主动启动结算程序维权。《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应当立即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业主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时间,就是实际竣工日期。业主启用工程的行为,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质量保修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筑法条款: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业主已使用,视作业主已验收吗?建筑法里有这个条款和规定吗?
《建筑法》条款没有“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业主已使用,视作业主已验收”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才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未验收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应当立即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业主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时间,就是实际竣工日期。业主启用工程的行为,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质量保修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项目交付甲方使用是否视同竣工验收
这个问题现在说不清、不一定。在欧美日等等民主国家:建筑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使用,那是肯定的代表竣工验收了!后期责任全归甲方了!可是,在中俄之类的腐败国家,那得看甲乙双方,谁的后台更硬了?甲方后台硬,甲方说了算。乙方后台硬,乙方说了算。甲方后台硬,乙方不敢作弊(偷工减料、工程隐患)等等问题不会有!否则,乙方后台硬,甲方只有妥协乙方!交工验收过程都得马马虎虎、睁只眼闭只眼而已!只是这样的甲方也会捞到乙方的贿赂(好处费)、后台也不算软!工程隐患暴发后,甲乙双方互相推卸责任!公检法也查不清!因为谁也不敢认真查!否则,顺藤摸瓜认真查的结果,必将查到高层大害们头上、国家安全部是直接受大害们统管下的!国务院也是大害们直接管控的!岂容公检法等等查到那地方!最后不了了之、或者由后台不硬的一方承担些责任、判刑十年,坐牢一年出狱、丰衣足食、更飞黄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