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案例(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举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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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第四天,在“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B公司)发出了“承诺”(即确定购买,来准备签合同提货),按合同法规定,承诺的生效条件是,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A公司)时生效,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两次回复的实质都是向机床厂发出新的要约,只有机床厂承诺,合同才能成立,(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案例分析: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及承诺:

分两步走!

第一步!

本事件核心是“要约没有失效”!刚开始A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是要约(即A公司想和B公司签合同,交易该批化工原料),按照合同法规定,要约以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本案要约生效!然后B公司派人来看材料说“价格要回去商量,五天内做出答复”。这就是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啊!(即在该期限内要予以答复)。

第二步!

然后就是A公司(即要约人),在承诺期限(5天)未届满的情况下,卖掉了化工原料。而第四天,在“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B公司)发出了“承诺”(即确定购买,来准备签合同提货),按合同法规定,承诺的生效条件是,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A公司)时生效。故承诺生效!

通过以上两步!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成立!A公司等着违约吧!

(顺便回答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即要求别人与你缔结合约,就是你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人物”!比如你想卖掉一辆车子,问你的同学愿不愿意买,就是想和你同学签订“买卖合同”。

【要约邀请】则是“要约引诱”,一般就是广撒网,把你的签约条件表明给别人(一般是特定的多人和不特定的人)。然后诱惑他们“主动”想和你签合同(即向你发出要约)。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承诺是受要约人什么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主观:

要约和承诺都是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实践中我们在进行要约或者是承诺的时候就要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

以案说法——要约与承诺有什么区别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10日,某机床厂向某贸易公司发出要约:“出售A型机床5台,单价45万,同意请于9月底前回复。”贸易公司9月20日回复:“电悉,型号、数量合适,价格40万即可接受。”半月后,机床价格暴涨,贸易公司又于11月10日去电:“接受你9月10日电,可即时发货。”机床厂对此电文不予理会,并将5台机床以单价50万元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贸易公司遂将机床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尚不成立,驳回了贸易公司的请求。

案情分析: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机床厂向贸易公司发出要约后,贸易公司的两次回复均不构成承诺。第一次回复的价格与要约不同,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第二次回复超出了有效期,要约已经失效。两次回复的实质都是向机床厂发出新的要约,只有机床厂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有哪些?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立合同的磋商阶段,是订约的准备行为。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我们的工作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接触着各种各样的合同,有了合同的约束,自然就有了法律的保障,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合同到底是怎么订立的。

也就是合同订立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要约和承诺了。要了解到底什么是要约,那就很有必要弄清楚另一个概念——要约邀请,这两个概念分清楚了,我们对合同订立的方式就可以算入门啦。

要约的内容。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成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应具备的核心条件是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则没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的内容一定是明确的,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都需要说清楚。而要约邀请不一样,要约邀请的内容通常是很模糊的,比如告诉你这是个什么商品,但是不告诉你这个商品多少钱。

请高手帮我分析一下下面的案例,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我的答案和标准答案截然相反

答案明显前后矛盾。但他们的合同却是不成立的。

这道首先要分清A、B两公司的行为谁是要约,谁是承诺、反要约,再看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

A公司首先发出了一份订单,这是A公司发起的要约,时间是6月15日,要求在7月10日之前B公司给答复。所以承诺的有效期是6月15日——7月10日。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A公司确定了承诺期限,那么那份订单属于不可撤销要约,所以A公司在7月初发出的通知不能使要约失效,B公司在期限内作出承诺有效。

后来B公司在7月3号做出了承诺,按正常情况下,7月8号达到是有效承诺,但由于罢工原因没有在期限7月10号内到达。这个属于承诺延误。

《合同法》规定:承诺延误 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B公司的承诺后,若A公司作为要约人及时通知B公司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则该合同不成立。

题中情况是: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⑤ 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⑥ 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⑦ 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

A公司7月15号收到承诺,到7月20号中的两次回复,我觉得满足了“及时”,后一个回复“理由”也满足,所以,我认为合同不成立。

你是否觉得A公司虽然拒绝了B公司,但理由不成立,所以觉得通知无效,合同成立,是吗?

国际公约第21条规定来看,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即逾期承诺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因根据逾期的原因不同而取决于要约人的不同表态:(1)凡承诺作出时(包括行为承诺和通知承诺)已经逾期或作出时未逾期但送达要约人时势必逾期(指通知承诺),对此类逾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要约人表示承认,否则便不构成有效承诺。(2)凡一项承诺(仅指通知承诺)在作出时并未逾期也不会势必逾期,而是由于载有承诺的信件或其它文件传递不正常,使得承诺在送达要约人时逾期了。对这种因传递延误而逾期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要约人表示反对,否则仍构成有效承诺。

我国的合同法基本是以国际公约上的为蓝本,但公约上并没有题要约人以什么理由反对,我国法律加了个因“超过有效期限”而不接受合法,实际上生活中并不遵守,只看你有没有及时反对。

事先声明,这个是我根据自己所学写的答案,它是否符合试题的答案,我无法做保证,所以你要自己辨别。

黄某为要约人,李某为受要约人,李某对()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

【答案】:A、B、C、D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故正确答案为ABCD。

案例分析: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及承诺:

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B公司派张三来洽谈,看货后表示价格的问题需要回去商量,如果决定购买,5天内带款提货,如果5天内未做表示,A公司可以另卖他人。A公司给予认可”。所以,这就构成A公司对B公司的承诺,因此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人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发出要约的人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扩展资料

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

1、因错误陈述或欺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可以进入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要约邀请的内容未能进入合同之中,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对合同的解释起到证据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要约邀请

百度百科-要约

受要约人,要约人,要约,要约邀请都是什么,简短回答谢谢

首先明确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某人(组织)想要做什么事,比如采购等问题,向特定的人发出的明确的欲订立合同的形式,

受要约人自然就是收到这个要约的人!

要约邀请就好比是想不特定的群体发出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比如各种广告就类似于要约邀请。

具体举例:某酒店向社会发出各种住宿,餐饮的广告,这就是要约邀请,你看到了要约邀请之后正好有就餐的打算,就前往酒店做出要约(点菜、询价…),酒店同意你的要求和价格等需求,便同意接待,这就是作出承诺,这个合同就成立了!

要约人,受要约人还是什么?

答案:D要约人或受要约人

题中并没有明确谁发出承诺,有两种情形:

一、如果销售者问:80元你买不?旅游者答:买。此情形旅游者是受要约人。

二、如果旅游者问:80元你卖不?销售者答:卖。此情形旅游者是要约人。

两种情形都导致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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