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范文)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什么时候出具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结果和资料决定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应当以什么罪名提起公诉。该阶段律师可以出具律师意见书,就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起诉,或者应当以较轻罪名起诉发表意见,供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参考,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规范》第八条
对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后不能按时到案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不能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可建议公安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撤回移送起诉,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的五日内予以回复。(二)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撤回移送起诉或在退查重报时不再移送审查起诉,并采取措施保证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依法进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后,应当继续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再移送审查起诉。侦查部门认为需要撤回移送起诉的,需经法制部门审核。
审查起诉意见书
法律分析:移送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决定是否起诉。在立案后首先是有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在掌握了证据和材料后是会将案件和证据移交至当地的检察院,检察院在接收了案件后也是会对案件进行重新的调查,然后结合双方的证据会决定是否进行起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
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总结和结论,也是公安机关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文件,同时还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基础和依据。它标志着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结束,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开始,并且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原则。
一、 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有哪些
1、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上的不同。公诉意见书是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依法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具有区别罪与非区别罪,保障是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作用;
(2)写作方法不同。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二、 公诉意见书的特点有哪些
1、总结性。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功能是对案件作出总结;
2、论证与解释性。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意见书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
3、补充诉求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的指控变更以及对指控事实的补充,须纳入庭审调查范围的,应当采用变更、补充起诉书的方式,而不能用公诉意见书作变更和补充;
4、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
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总结和结论,也是公安机关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文件,同时还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基础和依据。它标志着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结束,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开始,并且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