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完成(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后的法律效果
法律主观: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1、在双方没有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谁来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合同无效承担责任的情况如下: 1.主合同有效而 担保合同无效 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 担保人责任 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 主合同无效 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但不代表合同是无效的。就是因为合同有效,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才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合同目的表明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助于合同的完整性。合同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意思表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合同的目的不明,有损于意思表示的完整性,从而影响合同的完整性。
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但不代表合同是无效的。
就是因为合同有效,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目的的作用是怎么样的?
合同目的表明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助于合同的完整性。合同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意思表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合同的目的不明,有损于意思表示的完整性,从而影响合同的完整性。对合同完整性的破坏可能导致合同的理解分歧,并影响合同的正确履行,从而影响当事人订约意图的最终实现。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目的至少有如下作用:
(一)对合同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1、对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完善。
合同目的反映当事人的订约意图,而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是为实现该目的而确定的具体事项。合同目的相当于“纲”的作用,而合同的其他具体条款则是“目”。如果当事人考虑很充分,合同具体条款很完善,则合同的目的可以得以实现。但是,人所能考虑到的事项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合同条款的篇幅时有限的,很难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充分考虑。当考虑不周时,可能导致合同具体条款的漏洞,即合同约定不明确,此时,合同目的就可以成为对这些漏洞的补充完善。
为此《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即总共约定不明的六种情况,有两种可以根据合同目的进行确定。而且该条并非强制性条款,所以合同目的对合同具体条款的完善作用并不限于上述二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目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确定。”则只要通过合同目的的规定可以确定的事项都应当根据合同目的来确定,而不必受限于《民法典》的规定。
2、对合同具体条款解释的作用。
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相互矛盾或者意思不唯一,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结合合同目的对合同进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解释。合同目的可以被认为是合同双方合意的基础,在出现合同具体条款意思不明确或者相互矛盾时,根据其合意的基础往往做出判断符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确立了合同目的在合同解释中的地位。
(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义务
1、对合同附随义务的确定。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商业习惯、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虽然合同中并未对该款规定的义务进行明确,但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应当承担上述义务。这些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而定,因此,合同目的具有对合同附随义务进行确定的作用。
2、确定合同解除权成立与否。
对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决定作用。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作用时,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
(2)对根本违约以及根本违约所导致的合同解除权的确定。
根本违约的概念来自英国法,用于描述一种违约形态。英国法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条件 “直接属于合同的要素,换句话说,就是这种义务对于合同的性质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令一方就可以正当的认为对方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条件”的违反即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可以被认为是对合同“条件”的概括,所以违背合同目的必将导致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确立了根本违约行为和一般违约行为的界限,即如果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构成根本违约。可以看出合同目的对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具有决定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所谓“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可以理解为合同目的的具体化以后所对应的东西。因此,剥夺该东西实际上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部分解除合同也与合同目的密切相关。《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对于分批交货合同的部分解除、完全解除的条件做出规定,其判断标准也是根据合同目的而定。
当出现根本违约时,法律赋予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合同目的对于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取得具有重要的意义。
3、确定是否承担定金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该条规定看,不履行合同义务肯定应当承担定金责任,但是对于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应当承担定金责任仅从该规定无法得出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上使用了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作为一个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定金条款,但对于定金承担的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可以采用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作为一个违约方是否承担定金责任的标准。
(三)可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享有撤销权。此种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决定合同是否效力待定。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体现,如果合同的标的等等重大条款符合合同目的,则不应当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如果不符合,显然就存在重大误解。这种情况下,明确的合同目的对于确有误解的当事人的主张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而且证据也易于取得。所以,当合同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并且,合同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程度可以作为误解是否重大的标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的目的对于合同本身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合同的签订都是有目的性的,而不能实现这种目的的话,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力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赔偿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就要认真的对待,只要签订了,那么就不能违反其中的内容。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律分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下面两方面的内容:
(1)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迟延履行期限构成了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无需催告就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2)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的,导致了另一方无法获得在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法律分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标准
前言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前提是一方当事人违约情形已然发生,属于合同法定解除事项。《民法典》第563条沿袭原合同法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事项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实务中很多人主张单方解除权的理由往往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法定解除合同理由,但法律上对此认定具有一定的要求和标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就一方迟延履行无法实现己方合同目的的,从法条中不难看出不仅有一定的要求和标准,还需要符合法定的解除程序
从程序上,即:在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自己将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下→另一方需经过催告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或提起诉讼→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达到己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标准。
关于合同目的,以合同订立时双方要达成的目的而非主张权利时,己方的目的,简单说,以利益受损为由,大多属合同动机而非合同目的,动机中包括商业风险和预期利益,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通过最新判例梳理,针对不同类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采信标准,归纳如下几类司法观点。
一、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6号民事判决认定:迟延履行并不会当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关于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要考量合同利益与合同履行时效性之间的关联性。若合同利益的实现与合同履行时间密切关联,则履行期限对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至关重要,迟延履行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反之,不应当仅依据迟延履行认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审法院关于赛亿公司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认定正确,但认定因赛亿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误,应予纠正。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一二审法院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理由一致,但对解除时间点的认定不同。
关于合同是否解除:虽然普罗格公司的迟延交付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但考虑到其于2018年5月18日上线试运行的系统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加之自涉案合同生效至双方产生分歧并引发本案诉讼已一年有余的客观事实,并结合软件行业的发展速度和态势等客观因素,普罗格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格瑞纳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格瑞纳公司认可其在本案诉讼前未向普罗格公司作出过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普罗格公司系于2018年10月27日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故TMS合同应于2018年10月27日解除。
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格瑞纳公司起诉请求解除涉案TMS合同,普罗格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出具声明,同意解除涉案TMS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涉案TMS合同于2021年11月24日解除。
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14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按照约定开展施工活动并保证按时向发包方交付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在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关系上,发包方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是施工方按约开展施工活动的重要保证。如果发包方未能按时足额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难以要求施工方及时开展相关施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对合同目的预期有所预见,不能引用该条作为解除合同理由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47号民事判决认为,特亨公司在订立案涉《合作建房合同》之前既已知晓案涉公共绿化带下停车位不能形成物权法意义上的不动产所有权,即不应对合同最终履行结果得实现前述目的抱有合理期待,另由于《合作建房合同》本身亦无明确设立并分配公共绿化带下停车位物权法意义上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该公司关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特亨公司为证明公共绿化带下停车位因合同条款无效或解除后转为租赁存在损失而提供的《证明》亦与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一方发生迟延履行并不会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属于法定解除理由,但也不必然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由。因为履行期限一般不会对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产生根本影响,所以迟延履行并不比如可能导致合同期待利益严重或完全丧失。债务人如发生迟延履行,一般会构成合同违约责任,违约后果并不需要解除合同为目的。本着鼓励交易、履行优先原则,债权人必须进行催告,给予履行人第二次机会,只有在额外期限届满仍不履行的,方可解除合同。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效力如何
通常我们在生活中会因为种种原因而要签订合同,合同经当事人签订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可以不履行,那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效力如何呢?下面就由我来告诉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效力如何
?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不代表合同是无效的,就是因为合同有效,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民法典才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合同违反法律法规额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可知,合同目的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实现的,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权利以及义务就终止了,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履行合同。
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目的是承租人能够获得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出租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且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的合同如果不能实现的,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需要违约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目的未达成可否解除合同
法律主观: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当事人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案例判决
法律分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判定法定解除的实质标准
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人的履行利益落空,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