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17万判几年(合同诈骗17万判几年徒刑)
累犯诈骗17万可以判多少年,可以减刑吗?
根据我国刑法,累犯诈骗金额在17万元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判刑的年限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累犯诈骗罪的刑期可以从3年以上到10年以下,具体判刑年限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至于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累犯犯罪的刑期可以根据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减刑。例如,犯罪嫌疑人如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可以在刑期执行过程中获得减刑。但具体减刑的幅度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具体情况还需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合同诈骗罪17万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诈骗17万,数额巨大,需要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金额20万左右要判几年
诈骗金额20万左右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的所判时长,合同诈骗分为两种,分别是个人合同诈骗以及单位合同诈骗。如果是个人合同诈骗,那么诈骗金额达到20万的犯罪人,则会判10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相应会处以资金惩罚;若是单位合同诈骗,金额达到20万的则要判三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有加判一个月。具体的处罚规定还要依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处罚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体的坐牢时间不同。最高的时候是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诈骗20万,涉嫌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17万元能判多少年
诈骗17万元属于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判罪其情况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较大,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是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针对其他非法利益,例如人身利益不是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诈骗罪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方法具体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必须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财产处分的意思和行为;
3、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
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目的。
综上所述,诈骗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涉及到很多人群的合法权益问题,当然我国法律也对诈骗是有相关的规定的,也是为了防止这种诈骗行为的实施,对于涉案的人员来说都会判处一定的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金额20万以上应判几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苏州大妈因诈骗罪获刑10年骗领养老金近20万
相同的名字,一模一样的照片,却存在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号码,两个正常使用逾十年的社保账号。苏州高新区社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一个报案电话,揭开了一场被掩盖多年的社保养老金骗局。
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还责令其退出全部赃款,总计将近20万元。
早在12年前就在苏州高新区某材料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吴某,多年来一直正常按月领取社保养老金,可从去年年初开始,她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就在吴某满怀疑窦前往高新区社保管理中心咨询情况时,没想到等待她的,却是法律的制裁。
去年1月,某材料公司在办理单位注销时需要联系一个叫吴某的职员,我们查询后发现,这个身份证号码尾数为541的吴某,在社保系统里的单位并非该公司,而是另一家农场企业。
随后,通过姓名搜索发现,社保系统里确实还有一个某材料公司的吴某,但身份证号码尾数却是543,且两张市民卡照片相似度很高,医保使用情况也非常接近。高新区社保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个人涉嫌领取两份养老金和医保相关待遇,于是冻结其账户并报警。
虎丘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生于上世纪50年代初,大学文化。早在1991年,她就从苏州某农场企业办理了病退,并于1998年拿到社保卡(尾号541)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后,她又先后在高新区公司A、工业园区公司B、吴江区公司C及上述材料公司等多处工作。
其间,吴某在B公司工作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重新办理了社保手续,并拿到另一张尾号543的社保卡,随后吴某在更换工作单位时,一直沿用该虚假身份信息的社保账户。
到2005年,吴某在上述材料公司离职时,通过补开证明、补缴部分社保费用的方式使其享受城镇职工社保退休待遇,而此账户就是之前通过虚假身份信息设立的。
自2005年4月至2015年12月,吴某通过该账户领取养老金近22万元,扣除向账户缴纳的费用,吴某骗取国家社保金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与此同时,自1998年7月至2015年12月,吴某通过其尾数为541的原始真实账户,共领取养老金人民币近25万元。
庭审期间,吴某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在设立新社保账户的时候,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明知名下有两个社保账户且其中一账户系通过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设立的情况下,仍通过该伪造信息设立的账户领取、支付社保金的行为即构成诈骗。
吴某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苏州大妈因诈骗罪获刑 10年骗领养老金近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