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刑事上诉状(诈骗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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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同样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物,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诉人不仅想方设法安排于x、孟xx到枣庄市体校上学、到山东省体校参加暑期训练、为其办理了高中毕业证书,而且在他们二人未参加高考、不是应届毕业生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使二人成为山东大学法学院网络班学生,上诉人在与党xx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务,如前所述,上诉人为二人办理上学事宜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委托代理行为,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理应由二人及其家长承担。

诈骗罪刑事上诉状精编

导语:刑事上诉状是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下面是我收集的诈骗罪刑事上诉状精编,欢迎阅读。

诈骗罪刑事上诉状精编(一)

上诉人:周x(曾用名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区xx街xx号。2007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8)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原审认定错误一: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以办理党x、杨x、李x到山东师范大学上学,通过党xx,以交学费、赞助费、花钱请客送礼等接口诈骗党xx及党x、杨x、李xx家现金654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与党xx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务。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几名学生的事宜时,均是他们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提供帮助。上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诱骗他们找上诉人帮忙。而且上诉人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反复、多次往返xx-济南两地,积极主动为他们所托事宜奔波操劳。而且随时将所托事情的进展情况告知他们,并未隐瞒任何真相。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不仅仅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动用了自己大量的社会关系,支出了较大数额的费用。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据此,上诉人在为其办理受托事务时要其垫付相关费用不仅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况且,在接受他们委托之初,上诉人就一再向他们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所收费用退还给他们。在2002年9月,上诉人还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保证书,郑重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钱退还给他们。

因此,上诉人主观上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人财物。原审的此项认定是错误的。

原审认定错误二:2001年至2003年,被告人以办理于x、孟xx到山东省公安专科学校上学为由,以办理高中毕业证、请客吃饭、花钱送礼等借口,诈骗于xx、于x现金526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同样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物,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诉人不仅想方设法安排于x、孟xx到枣庄市体校上学、到山东省体校参加暑期训练、为其办理了高中毕业证书,而且在他们二人未参加高考、不是应届毕业生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使二人成为山东大学法学院网络班学生。现在二人均已毕业,取得了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如前所述,上诉人为二人办理上学事宜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委托代理行为,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理应由二人及其家长承担;并且在上诉人成功完成受委托事务的情况下,亦有权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

Xx市体校老师孙xx承认:“我的朋友刘xx,原是山师大的老师,后来自己办了个武术院,他和山师大有协议…可以报考山师大的单招生…因为刘xx与山师大有合作关系,可以优先录取…他想扩大生源…我就把这个情况给周xx说了”。该证言证明,在办理于x、孟xx上学的事情上上诉人即使有部分信息不完全符合实际,也不是上诉人故意编造或者虚构出来的。而是相关教育机构及其负责人员不真实的陈述所造成的。

山东大学法学院2001年公开发布的招生简章明确表明:“录取方式,参加2001年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总分400分以上;学制4年。成绩合格,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山东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而于x、孟xx二人既不是应届毕业生,其考试成绩更不可能达到400分(二人高中毕业证均不是正常途径所取得),之所以能够顺利入学并最终毕业,完全是靠上诉人多方努力的结果。原审法院置上述事实真相于不顾,错误的认定:“只要交费就可以上学,学校也没有他们的正规档案”。并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显然是错误的。

原审认定错误三:2004年8月,被告人以帮助办理对冯xx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减轻崔x、李xx等人罪责为由,以缴纳鉴定费的名义,骗取许xx现金50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收取许xx5000元现金时,曾明确向其表示:如果重新鉴定的事办不成就把钱退给她。并且为了表明自己并未占有此款的诚意,上诉人还将一张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收款凭证交给了许xx。上述事实充分表明,上诉人从一开始就告知许xx:事情能否办成功只是个未知数。上诉人客观上毫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并且,上诉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许xx财物的故意。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款凭证,是上诉人为上诉人之子文x办理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的收款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文x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笔款项将被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果文x遵纪守法未违反相关规定,则该笔保证经将退还上诉人。从物权法上来说,该保证金在未被没收之前其所有权人仍为上诉人。从这个意义上看,该凭证可以视为是一种预期可以得到返还的利益。因此,上诉人将该保证金凭证作为抵押交由许xx持有,毫无欺诈意图可言。而且,在上诉人无此收款收据证明的情况下,即便取保候审期满,上诉人也很难索要回该笔保证金。上诉人自身都将损失5000元,更谈不上骗取非法利益了。

因此,许xx与上诉人之间的5000元纠纷,其法律性质理应视作普通债权债务。原审法院认定构成诈骗扭曲了事实真相。

原审认定错误四:2006年6月至11月被告人以帮助郑xx给郑xx重新进行伤情鉴定为由,以鉴定费、借款、跑腿好处费等名义,骗取郑xx现金25900元

上诉人曾经帮助郑xx给郑x办过伤情重新鉴定一事是事实,但上诉人从未收取过原审判决所认定的25900元现金。

2007年3月份,上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还随身携带着郑x的体检报告、健康证明等。上诉人从未懈怠自己受托事务,一直积极寻求解决方法。如果上诉人意图诈骗,又怎么会在9个多月之后还在为他的事情奔忙操劳呢。

原审判决仅仅根据郑xx一家人所谓的指控,在没有任何书证或其他旁证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完全是一种主观归罪方式,违背了我国刑事审判: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

二、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的四项错误认定,有一个共同特征:既案件所谓的受害人都曾经试图通过上诉人获取这样那样的.“非法利益”。他们或者是在子女没有完成高中学业的情况下,妄图取得大学毕业证书;或者想通过重新鉴定、减轻罪责等手段试图妨碍司法公正。他们这一共同违法需求促使他们必然为了推卸自身责任、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隐瞒事实真相。甚至借歪曲、捏造事实来达到打击报复上诉人。

而原审法院仅仅依靠这些所谓的被害人的陈述;以及他们那些同样因为曾经追求过非法目的而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必然为了掩盖自身违法行为而扭曲事实真相的近亲属们,所做的所谓证言作为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依据。

对于案件所涉及的四项指控(除5000元保证金收据外)均没有书面材料予以佐证。(并且,原审审理过程中还有意回避了对上诉人有利的书面证据材料的质证)。原审认定上诉人诈骗金额高达148900元。但在判决书中却仅对5000元(保证金收据)书面证据予以采信。剩余143900元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实!

三、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涉案数额是不准确的。

如上所述,原审判决所涉及的143900元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实。必然造成原审认定数额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如:(原审认定错误三,认定上诉人诈骗于xx、于x52600元)于xx陈述,证实在2001年7月份…(上诉人)第一次说需要2、3千块钱,给了周x1000元。周x说办这些事不容易,要去省公安厅找人,在济南给了她8600元。后来谈到他外甥孟x上学的事,她说可以办,让拿一万元…..其妹于x,拿出一万元给了他…后来…说给孟x办上学的事要2万,给于x办学要1万,一共2万元。于是找于xx要了1万,一共2万元….到了10月份周x说花了她不少钱,让拿1万元给她,到了11月份,把10000元凑齐,是在市中区法院门口交给周x。说上省公安专科学校不太好办,并且还得交3万元,她可以活动到山东大学法学院,是本科,我一听就同意了…2003年5月份给周x3000元。

上述数额相加高达72600元,而公诉书及原审认定的数额是52600元,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本案他人财物的故意。上诉人与他们之间的纠纷系民事交往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上诉人在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上诉人是接受他们的委托帮他们解决各种困难,上诉人的行为既得到了他们的授权亦得到了他们的认可,上诉人在处理受托事务过程中一直积极、主动把遇到的各种情况向委托人及时汇报。既没有夸大相关事实也没有隐瞒有关真相。原审判决民、刑不分,误将民事纠纷做犯罪认定,对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认定是错误的。

上诉人相信二审法院的法官法理透彻,明辨是非,能够还上诉人的清白。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诈骗罪刑事上诉状精编(二)

上诉人:XX,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现羁押于四川省双流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12)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12)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XX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上诉人XX作为XX的老乡,经其邀约进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总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他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说上诉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无从谈起。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上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2、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上诉人平时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并不参与拟定、签订、履行合同,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事实。

(2)、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无从谈起。

上诉人在公司上班不到两个月,总共领取约4000块钱的工资收入,并无其他任何非法获利。上诉人作为一个农民,两个年幼孩子的父亲,经同村人XX介绍进入公司打工,是为了挣得一点辛苦钱,养活贫困的家庭。同时由于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上诉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规的公司。现在大学生毕业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诉人认为找个工作不容易。上诉人一直都希望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挣钱,从未想过通过欺骗等不法手段来牟取暴利。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仅凭上诉人第一次的口供无法认定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从本案来看,本案是单位犯罪,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既不是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所以上诉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朱洪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过重。

上诉人XX有两个小孩,一个十三岁,一个八岁需要抚养。上面还有年迈的父母亲需要赡养,家庭十分贫困,特别是母亲身患重病。同时上诉人也有先天性心脏病,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上诉人本想靠自己的双手挣点养家糊口的生活费。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着合法的旗子干着非法的勾当。事情出了以后,上诉人也多次表达对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积极退赃,弥补自己的过错,良心的不安。

四、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诈骗罪量刑过重的刑事上诉状

法律分析:上诉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xxxxxxx,初中文化,现住省市街号院号楼号。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xx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永xxx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诈骗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以下是关于 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 范本的回答: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 自诉案件 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 公诉 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 一审 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某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刑事上诉状格式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下面和我一起来看下吧!

刑事上诉状格式【1】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

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

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

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 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92.50%,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

赵清松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

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清松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

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

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10月8日

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 ,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的一个司机,后被丁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 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上诉状格式和范文【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这是制作刑事上诉状的法律依据。

刑事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组成。

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是该文书的核心内容,亦可称为正文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刑事上诉状”,比正文字体大一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自诉案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上诉人,分别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并在土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后面用括号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一案有多名被告人的,未提出上诉的写为“原审被告人” 第二,公诉案件,只有L诉人,不能把人民检察院列为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自诉案件上诉人相同。

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列自诉人或被告人,写明其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人相同。

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把被告人列为上诉人,写明其基本情况;

下一栏写代为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代为上诉人为律师的,只写其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法律职务;代为上诉人为近亲属的,

其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人相同,并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

3.上诉事由。

是一段承上启下的过渡性文字,在最高人民法院格式空白处,根据实际清况填写适当文字。

(二)上诉请求

即上诉人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制作时应根据一审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上诉请求。

如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均持否定的态度,要求上诉审法院依法审理,进行改判,

则上诉请求可表述为:“请求撤销xxx人民法院xxx x年xx月xx日(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

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则上诉请求可表述为:“请求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 日(XXX 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三)上诉理由

要围绕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上诉理由,以实现上诉请求。

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问题,上诉状首先要就犯罪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辩驳,以澄清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二是定性存在问题,上诉状要抓住定

性定罪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求定性准确,定罪恰当,罪刑相当。

三是量刑存在问题,比如一审判决没有依法正确量刑,存在量刑畸重的现象,或者忽视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

上诉状就应针对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明观点。

四是诉讼程序存在问题,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上诉理由就要阐明原审判决违反程序法之处。

制作上诉理由时要以精练的语言将一审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概括成几个观点,然后据理驳斥。

(四)尾部

包括以下内容:文书送达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名称;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上诉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上诉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原审人

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 一案,于 年 月 日收到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刑事 ,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上 诉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范例】季xx抢劫一案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x,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县xx厂职工,原住xx省 xx县xx镇xx村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x月xx日(2001)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x月x x日(2001) 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死缓。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自首情节未加认定于法不合。

上诉人被公安机关询问,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在案前与被害人有联系,公安机关只是把上诉人叫去询问一些情况,并未掌握上诉人的犯罪罪行。

上诉人在被询问时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交出劫得的手机、现金等物。

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身上携带有赃物,无法抵赖而被迫交代罪行,与事实不符。

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询问对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诉人主动供述罪行,公安机关怎么可能知道上诉人随身携带有赃款赃物了否定自首情节的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哑铃压住被害人颈部,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断上诉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

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

导语:上诉状是对一审判决不满,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使用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我收集的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刘某某,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济南市历下区广播电视局员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6号,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 诉 事 由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为112719.77元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恶意透支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的数额分别为8685.95元、9717.39元、7633元、4919.19元、4985元,上述五家银行均未超过一万元,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在上述五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数额均不超过1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数额,上诉人认为不能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计算在内,主要理由是:1、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上诉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上诉人的行为涉及的上述五家银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其无非就是为了给持卡人交易带来方便,鼓励消费和活跃商品经济市场,根据目的实践操作,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前,办卡银行需要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并和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银行有合同在先,信用卡交易还允许持卡人有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过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认为是违法和违约行为,只有在催收后不归还才认为是违约行为,在违约行为中,由于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种恶意透支违约行为一定程度规定为犯罪,把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国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构成犯罪,运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说到底,本罪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若允许将五次单独计算不构成犯罪的违约行为相加升格为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金额计算,岂不荒谬,另外,也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我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而五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较大数额,构成犯罪,显然就是刑罚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总之,虽然上诉人使用的上述五家银行的五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有一定恶意,但是均达到规定的1万元的立案标准,说到底也还只是在五家银行使用信用卡的违约行为,将五起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设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最好,不应该计算在本案的.信用卡诈骗罪之内。

二、上诉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透支的金额20473.41元,该银行已经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并且立案执行了,亦不能再作为刑事案件重复处理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信用卡诈骗金额为112719.77元缺乏法律依据,应该为除去上述五家银行的不构成犯罪的金额共计:35940.53元,还应除去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金额:20473.41元,因此上诉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应该为:56305.83元,上述所有的透支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上诉人已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苏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福建省宁德市…号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消福建省宁德市…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一) 侦查程序存在可疑之瑕疵

1、2012年5月28日第一次讯问笔录显示,在侦察人员出示信用卡要求辨认之前,在出示对账单及消费记录要求辨认之前,被告人对自己所持有的四张信用卡申领年月日、16位卡号、四张卡16位卡号、四张卡的透支金额、四张卡的透支金额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以及四张卡透支金额的总和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这违背了常人的记忆能力和普通常识,是何原因?请法院查明!

2、2012年8月2日讯问笔录显示,事隔65天(两个月)之后,在侦察人员既未出示信用卡亦未出示对账单及消费记录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然明确、精确的描述了四张信用卡申领年月日、16位卡号、四张卡16位卡号、四张卡的透支金额、四张卡的透支金额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以及四张卡透支金额的总和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这违背了常人的记忆能力和普通常识,是何原因?请法院查明!

(二) 被害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存在严重过错及被告人透支金额不准确

1、根据银行信用卡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2007年1月18日发、2004年9月16日发、2009年月1月16日发的三张信用卡已经明显过期,是否换发卡片?以及连续发放是否违背银行信用卡风险相关规定?还请法院查明!

2、根据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2007年1月18日发、2004年9月16日发、2009年月1月16日发的三张信用卡表面上的信用额度是7500、5000、10000,但实际上三张卡的信用额度是共享的,即三张卡的总额度不会超过10000元。如果这样,被告人不可能三张卡都全额透支22500元!如果不是这样,信用额度超过了10000元,被害人则存在严重过错,即是被害人的过错给被告人违法透支创造了条件!因而超过部分不应当由被告人来承担责任。

3、根据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2010年11月23日起,被害人开始上送催收任务,至被告人四张卡最后透支的最早日期2011年4月3日,已经达到五个月的逾期记录,而被害人却不采取停卡控制措施,致使被告人非法透支成功,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的刑事责任不应当由被告人来承担。

4、根据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及被害人提供的对账单显示,被告人可以在ATM机上一次性取出2500元(一般不可超过2000元)、可以在同一天连续两次以上在ATM机上提现(一般一天一次),以及被告人可以在网络上一次性消费10000元(在支付宝网络信用卡消费一个月不能超过500元),明显存在风险控制上的严重疏忽。这种疏忽所促成的被告人罪行的相应责任如何认定,请法庭慎重考虑。

5、根据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被害人在2009年1月16日给被告人发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信用卡之后又在2009年4月20日发了一张信用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严重违背了正常使用六个月之后才能调整额度及调整额度不能超过50%的风险控制原则。这种违背原则的发卡致使被告人获得违法犯罪的机会,责任如何能由被告来承担?

二、 关于诈骗罪

(一) 被害人可能不存在被欺诈。

1、根据相关法律,政府的招标投标属于行政行为,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被害人郭某、徐某、程某作为个人和公司业务人员应当明确知道相关程序规定及交纳保证金的违法性,因此,在被告人提出合股交纳保证金时,被害人存在非法目的,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被害人的错误认识。

2、根据相关法律,政府的征税亦属于行政行为,有明确的征收标准和减免标准,被害人郭某作为公民,应当知道税务机关不属于商业机构、税务机关办理VIP客户的不可想象性,因此,在被告人提出为其办理VIP客户时,被害人存在非法利益观念,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被害人的错误认识。

(二) 拿着“借条”来报“刑案”,说明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1、根据被害人的报案笔录、询问笔录,被告人在收受被害人金钱的当时就签署借条为负债证据,以利于被害人的追讨,说明被告人不具有构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2、被告人签署的借条、被害人签署的收条,说明双方对金额是否能够归还具有明确的预期,说明被害人亦明确知道被告人不具有构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最后,根据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口述,被告人是因为个人原因负债,一时无法偿还上述两罪被害人的债务,虽然存在欺骗行为,但一直在采取一些行动,努力希望偿还上述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能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请法院全面、系统的审查并依法改判!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诈骗罪申诉状

诈骗罪申诉状是我为大家呈上的申诉状,欢迎大家参考,希望怎么写好申诉状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杨某某,系原审被告人闫某某妻子,女,汉族, 1968年6月3日出生,河南**县人。

申诉人对某市某区区人民法院(2010)某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不服,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闫某某合同诈骗案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严重错误,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某市某区区人民法院(2010)某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着严重错误。尤其重要的是:在原审判决作出之后,被告人被粗暴的剥夺了上诉的法定权利,这个事实是申诉人在判决生效之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时才得知的。

一、被告人被拘留于某市第一看守所时,有关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告人失去自由意志,无法提起上诉,使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被粗暴的剥夺,失去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法律赋予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但是本案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却被粗暴剥夺,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原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亲属包括申诉人都不服原审判决,坚决要求上诉,然而在上诉期间,办案人员对申诉人称,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看守所里直接上诉。另人匪夷所思的是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又表示不上诉,而且被告人说要尽早下监,下监狱会舒服些,况且刑期也不长,争取在监狱表现好些,尽可能争取减刑,申诉人由于法律实践限制不能见到被告人,无法了解被告人的情况,加上办案人员的劝诱,于是就相信了。

但是,当申诉人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到监狱里探望被告人时,问被告人为什么不上诉时,被告人告诉申诉人,自己在接到原审判决后,明确表示不服,要求上诉,但是却被有关人员采取非法的手段对其肉体和精神上予以折磨,使用诸如不让被告人吃饭、喝水、睡觉等手段,迫使被告人放弃上诉的念头,致使被告人连想死的心思都有了,由于实在是受不了,所以才违背自己的意志,没有坚持上诉。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无视法纪、滥用私刑,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使被告人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机会,已经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刑法》,是明目张胆、彻彻底底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其这种侵权行为从另一个方面又更是欲盖弥彰,充分说明原审判决存在着严重错误,如果原判合乎法律,何必冒如此之大不韪阻止被告人上诉呢?

二、在本案涉嫌犯罪事实方面,原审判决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与受害人的纠纷是民事合同违约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原审却将“合同诈骗”和一般民事合同违约纠纷混淆,实属事实不清、定性错误。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

某市某区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谷某某(另案处理)以装修郑州市某大酒店为名,分别于2007年1月27日和2007年2月9日给河南省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许某和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签订两份相同的装修合同,是闫某某虚构事实的表现。某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闫某某合同诈骗罪成立,这是极为错误的。

申诉人已经在开庭时拿出闫某某与许某签订装修合同的副本,许某已经明确签字“此合同作废”。然而某区区人民法院却没有认定,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事关本案定性的重要证据,法院却熟视无睹。事实上闫某某没有与许某签订装修合同,因为作废的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法院不应以闫某某签订了两份相同的装修合同就据此判决其有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和张某某设立河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更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周某某、马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财物。被告人一直是在做实业生意,其之所以陷入涉嫌刑事犯罪的泥沼是因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公司投资人张某某的资金一直没有到位,致使工程一再延期,致使其民事合同违约,根本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沾边。

2、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事实上本案发生过程中,是另案处理的谷某某一直假借某公司和被告人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在2009年9月6日某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对被告人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中提到,2008年谷某某私自在平顶山周某某的项目部拿走30万元现金。证人张某某也证实,两笔10万和20万共30万的现金都是在谷某某以保证金的名义参与下取得的,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直到被拘留时才知道事实的真相,根本不存在使用欺骗手段去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之意图,当然也就根本不符合该犯罪构成。

而且,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与谷某某是伙同作案,但却将谷某某另案处理,使被告人成为本案的、单独的刑事责任直接承担者。尤其让申诉人迷惑不解的是,在本案中“合伙作案”的谷某某是作为证人的身份出现的,不但没有依法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而且至今谷某某仍逍遥法外,不能不说这是严重违背事实、法律的。

3、被告人涉嫌的犯罪金额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仅仅以谷某某的证言为主要证据,就直接判定被告人的涉嫌犯罪数额。由于被告人的涉嫌犯罪数额,只有谷某某的单方证言,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所以原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样证据不足。

4、被告人涉嫌犯罪获得的财物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更说明被告人没有骗取钱财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拿到的钱款,都用于公司的房租和日常办公开支,并没有作出诸如:携带受害人财物逃跑、大肆挥霍受害人的钱款、转移隐匿受害人财物等行为,更说明被告人是实实在在办实业、正正经经做生意,而非通过欺骗手段包括签订合同去骗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用于挥霍。

总之,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取对方,没有非法占有其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依法经营公司,并将营业收入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开支。在与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不是故意违反合同约定,而是由于公司经营中的问题致使履行合同不能。而履行合同不能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公司投资人资金的迟迟不能到位,发生连锁反应致使装修工程一再拖延。而这一切都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公司和被告人虽然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终归属于民事合同的违约纠纷的范围,不能将其混淆到刑事犯罪之中。

三、即使被告人涉嫌犯罪,原审法院依据错误的犯罪数额,未综合考虑被告人已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属于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确认的案件事实为:被告人同谷某某以中标保证金及进场保证金等理由,二次骗取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骗取河南某有限公司经理马某某、副经理苏某某六万元,导致河南省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二十五万元。

但是判决却忽略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也是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2008年12月19日,被告人将其妻的别克轿车(豫A),以十五万元的价格抵给了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另外,本案中另一直接责任人谷某某也分别于2008年12月9日、12月11日两次退还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8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指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应以受骗方直接损失,也即受害方因为受骗而实际支付的数额作为定罪数额,以每个受害人实际交付的数额减去犯罪分子偿还的数额的总和,作为这类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较为客观公正。

另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关于224条合同诈骗罪规定: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结合本案,原审法院在查明被告人已退还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二十三万元的前提下,犯罪数额应当是十三万元,况且公诉人提交的编号第34份证据,某分局经侦大队2009年9月28日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人现在欠周某某是7万元,欠某某和苏某某是6万元,共欠13万元。因此,即便被告人涉嫌犯罪,该案犯罪涉嫌数额也应是巨大,而不是特别巨大,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选定。原审法院在没有准确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的情况下,适用加重法定刑,应当依法纠正,况且被告人实际上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就错误适用法律,判决被告人有罪,而且判决如此严厉,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加上对被告人上诉权的粗暴剥夺,更说明本案的审判错误。

所以,为维护刑事法律尊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洗清被告人的冤屈,还被告人一个公道,申诉人特此申诉,请求有关部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申诉人:

年 月 日

诈骗罪上诉状婚姻

关于 诈骗罪 上诉状婚姻的回答为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上诉人因 一审 判决诈骗罪一案,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 刑事判决书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 证据 不确实、不充分。 从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 来看,该院是以上诉人涉嫌 票据诈骗罪 提起 公诉 ,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上诉人的 辩护人 已经提出上诉人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系变造票。这一观点也获得了一审法院认可,即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在逃犯于吉路提供的450万元的承兑 汇票 系变造,故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上诉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情况下,却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一审法院的判决结论与其自身观点存在明显自相矛盾,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1、上诉人没有构成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根据 刑法 规定,诈骗罪必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隐瞒了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无任何经营往来的事实,系空壳公司,但是对于吉路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还是提供了公司的印章给文铁进行背书,故属于一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众所周知,市场上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比比皆是,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注销,公司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承兑汇票的背书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仅仅属于不符合 票据法 的行为,如果要追究责任,相互进行背书的公司都涉嫌犯罪了。很明显,这是根本不成立的。

怎样写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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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模版篇1甲方(卖方):______乙方(买方):______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汽车并办理入户手续等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二条、当事人及车辆情况(一)甲方基本情况:1、单位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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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 原告)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 公诉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3、尾部写致送法院的名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附带民事诉讼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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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

但一审法院却仅仅以上诉人未能提供“广州办事处”相关资料为由否认了《证明》的证据证明力,进而认为双方不存有劳动关系,这是十分荒谬的,3、一审法院认为独生子女证内容与《证明》相悖,据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有劳动关系无据,这显然是违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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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起诉意见书范文(刑事案件起诉书格式范文)

一、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时制作的书面文件,起诉意见书的格式范文1、写明犯罪嫌疑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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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的范文)

真诚悔过,且在事后上诉人也被李xx纠集的数十人,手持器械殴打成轻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复治疗,法院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关怀,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遵循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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