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有以下几种形式)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立案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理案件,作出宣判。那么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
二、行政诉讼受理时间规定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一)一般诉讼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
三、提起行政诉讼能要求赔偿违约金吗?行政诉讼中一般是不能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此外,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如下:
(一)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二)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五)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六)其他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政府和普通的公民发生了很多纠纷一般都是先用不是诉讼的方式提前解决,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可以要求机关给自己违约金或者其他方面的赔偿,但是如果进入到诉讼阶段的话就只能根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来决定当事人是不是胜诉而不是直接要赔偿。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适用于什么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适用于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适用于: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从而作出的全部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司法实践中,对大量存在的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出撤销之诉的请求,以消灭其已经产生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撤销行政行为判决的适用情形包括:
(1)主要证据不足。
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2)适用法律错误。
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法规的条款。
(3)违反法定程序。
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行政许可行为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撤销判决适用于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撤销之诉是行政诉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最多、运用最为广泛的诉讼类型,行政诉讼中的撤销判决也是人民法院最有力地监督被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手段和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撤销判决适用情形
法律主观:
判决撤销,是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 法院 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决撤销: (1)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有关定性和处理结果的基本事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反之,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执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此予以撤销。但是,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仅缺少个别枝节证据,不影响定性和处理结果的,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表现形式有: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中,关系到定性或者处理结果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不清楚。例如,某市卫生局认定某医院销售假药,决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处罚,但未认定该医院销售了多少假药,非法获利主要事实和情节。这一处罚决定即属事实不清。②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被处理行为或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或被告举不出证据。如某县物价局认定某供销合作社擅自提高化肥价格,但在法庭上提供不出有关擅自提价的任何证据。③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即将非责任主体认定为责任主体,未将责任主体作为责任主体认定,或认定的责任主体缺少有关证据加以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G 公司 的倒卖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物资的行为,认定为K公司的行为。④将行为人的身份认定错误,责任能力认定错误。如卫生防疫站将非食品经营者认定为食品经营者;又如公安机关将未成人认定为成年人。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①将行为人合法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适用有关处理该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文进行定性。②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③应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④虽引用法没有错,但没有适用该法条中必须适用的部分。 (3)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 法律法规 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对有关行政程序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只要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的,亦应视为“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行政主体正确、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保证,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有效措施。如果违法法定程序,很可以作出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违反法定程序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予判决撤销。 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有:①应当回避的办案人员没有回避。即承办人与其承办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如,某公安派出所江所长与曹某是亲戚,江所长在处理曹某与朱某互殴治安案件时,朱某要求江所长回避,江所长没有理睬,继续处理此安全。该案的处理程序违反了法定应当加避的规定。②先裁决,后取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切执法机关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据此,行政主体应在查清事实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先裁决,后取证。凡是先裁决,后取证的,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性质。③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必须进行的步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处罚(当场处罚除外)程序是,传唤、讯问、取让、裁决。公安机关未经过传唤、讯问所作的处罚裁决,属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④未办理法定手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所作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罚款5千元以上的决定,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所作的这两类处罚决定,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亦属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4)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权力,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它是一种实体上作为形式的违法行政行为,不论行政主体的行为动机、目的是否正当、合理。只要行为客观上超出了法定权限,即构成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①越权行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行使了法律授予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和 刑事诉讼法 授予公安机关、安全机关行使的刑事侦查权。从审判实践中反映的情况看,越权行使司法权主要有三种,一是,越权行使司法裁判权。司法裁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均不能行使,项行使了即属越权行为。②超越部门职权。“部门”是指组织成某一类纵向行政管理系统的整体行政机关。按照部委和国务院直属局的设置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安、卫生、城建、工商、土地、税务等70多个部门。各部门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法规授予该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若超出即属越职权的行为。例如,公安机关以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规范作出 行政处罚 决定。③超越级别职权。级别职权是指各级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创始工和权限划分。每一级行政主体的职能是由宪法、行政组织法和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加以规定的。各级行政主体应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授予其级职权内行使职权,如果超出亦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超越级别职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下级机关行使上诉上级机关的职权。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公安派出所作了挽留或者五十元以上罚款的裁决,就属这类越权行为。二是,行政主体的内部机构或法律、法规未授权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的内部处室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属这类。④超越地域管辖权。地域职权是确定同级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上的权限分工。每一个行政主体只能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辖区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超出。一旦超出即属违法。例如,丁县境内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根据有关 环境保护 法律规范的规定,应由丁县环保局处罚。如果丙县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这一决定即属越权。⑤超出法定范围和幅度。所谓法定范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体处理某类行政管理事务的权限范围。它包括审批、确认、 强制执行 以及对某类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何种种类的行政的处罚等等。所谓处罚幅度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以某类违法给予某种种类处罚的最低限至最高限。这类越权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超出处理某类行政事务的权限。 (5)滥用职权。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载量权范围内,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并且不合理,称之为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①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其法定的权限范围;②该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③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这里所讲的“不合理”是指对所处理的问题具有一般知识的人都认为行政主体是在不正当地行使职权。 滥用职权的主要形式有三种:①主观动机不良。即行政主体明其行为的结果违背或者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而基于管理者个人利益、亲属利益、本单位利益,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动机,作出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工商管理所所长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个体工商户黄某经营的地理位置很好的摊位,调整给其亲属,就属滥用职权的行为。②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按照常理应当考虑的因素作为依据,任意作出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诈骗的。”③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把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常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作出不合理的具体行为。例如如,某行政机关因某企业未安排其单位职工子弟的就业,该行政机关加重对该企业的处罚。 撤销分为全部撤销与部分撤销。全部撤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列五种情况之一,必须全部撤销方能纠正其违法性时,判决撤销带个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是在肯定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合法的基础上,主定具体行政行为有部分或局部符合应予撤销的五项条件之一,予以分别处理,对不合法部分判决撤销,对合法部分判决维持。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裁决自然无效。因为,复议决定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的,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肯定,是依附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而存在的,所以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复议决定自然也就失去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而只能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因为审判权与行政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力,行政审判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行政机关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人民法院无权也无法实行监督,人民法院不能越俎代疱俎去处理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事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适用于
一、撤销判决适用于有什么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
1、撤销判决适用于有下列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昌蔽碰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耐谈当的。
2、法律依据:《中并迟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履行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给付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情形有:
1、非讼案件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那些情形时,可以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答案】:ABC
本题考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种类和情形。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A、B、C选项均属于该条文第二项列举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情形。D选项属于该条文第四项规定的判决变更的情形。正确答案是ABC。
行政诉讼撤销行政行为判决的适用情形
法律分析: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从而作出的全部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司法实践中,对大量存在的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出撤销之诉的请求,以消灭其已经产生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