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规定)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的 诉讼 证明中,运用 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应当符合与定案证据有关联,与定案的证据有采纳性, 犯罪构成 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证据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 与 民事诉讼法 的证明标准不同, 刑事诉讼 必须100%证据确凿。 一、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 。 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从近代诉讼史开始,就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英美证据法传统上有两种证明标准: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适用于刑事案件;一是盖然性超过他方的证据,适用于民事案件。在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的少数刑事案件中,也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二、具体是指符合以下要求 : 1.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3. 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 所有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即证据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像刑事诉讼中那样,必须达到百分百的绝对真实确定的证明标准。 三、具体来说,可以落实到《证据规定》的第72、73条。 1.《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2.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举证责任 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73条可以被概括为“明显优势证据规则”。 四、高度盖然性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此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作出此规定原因的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实践中,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情况下如何处理,经常使很多审判人员感到困惑。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有差异的,不同案件证据证明所能达到的程度往往也是有差别的,由于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所以在民事诉讼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 综上所述, 证明标准 ,证据规定,一方上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当事人不认可反驳,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提出证据,另一方提出反驳证据,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可以认定反驳证据的证明有效,但是双方在同一时件,提出相反证据,一方证据较大。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有: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关于当事人适格、主管和管辖、回避等方面的事实;
3、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它本身也存在着是否真实的问题,当其真实性发生疑问时,就必然成为证明对象;
4、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当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为法院不知时,也会成为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成为证明对象的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为了实现法定证明任务,法律规定在每一个案件中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据的证明程度的标准,它既是衡量当事人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举证要求的标准,又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以及评判法官对事实认定是否妥当的尺度。我国民事诉讼中采用的是优势的证明标准,所谓优势的证明标准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中所提供的证据效力明显优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根据证据效力占优势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即《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要达到“证据客观充分,事实清楚”的证明程度。
一、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当事人在证明案件时需要达到的程度。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该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然后才能确定证据是真实的,可以作出证据使用,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也应当达成一定的程度,才可以作出判决。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就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要到达一定的程度。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为裁判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及实践界长期所坚持的证明标准一般称之为"客观真实"标准。按该标准,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方必须将其主张的事实证明到一个"百分之百的确信"且无一点疑问的程度以后方能卸除其举证责任。这是一个要求很高的标准。
二、证明标准的特征
证明标准有以下特征:
1、证明标准是主观的,这是因为任何标准都是人制定的并为人所用,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例如,堕胎在一些国家是犯罪而在另一些国家却是一项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呢?就是因为人们的价值观不同从而导致了评价同一事物或行为标准上的差异。同时标准的适用也离不开人的主观因素,因为标准本身不能去主动评价客体,评价只能是人的一项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离开了主体标准就无法与被评价物发生联系。
2、标准应当是确定的,标准的确定性意味着他不是朝令夕改、变化无常的,我们可以认识它、把握它,这也是使用标准去衡量事物的前提。人们之所以需要标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有了它,我们就可以用同一尺度去评价事物。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就是指要达到的一定程度,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案件审理的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可以算是查明事实,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而当事人提出证据时,该证据也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然后才可以证明一定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要怎么证明对方主观上是故意的?这个好像除非对方亲口承认吧,求高手指点迷津
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指认对方有主动的故意伤害行为,并且要经过法院进行实际调查,情况属实的就不需要对方亲口承认。此时法院不会只听一面之词,就会采取调查形式,最后法院会给出答案,这就是证据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证据是不行的。
法律分析
当事人认为的客观事实与诉讼中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存在差异。而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主要是围绕原告主张的权利和叙述的案情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上也对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辅导当事人提出了要求,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比如有些证据属于国家机关档案或者个人信息,需要由法院派员调查,或者由法院向当事人或律师发出调查令才可以调查。证据材料是指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举证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诉讼的成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民事诉讼的进行需要经历起诉、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等流程,最好才能对案件作出合法的的判决,其中,证据也对诉讼有一个重要的作用。那么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有哪些规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 诉讼 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即 证据 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像 刑事诉讼 中那样,必须达到百分百的绝对真实确定的证明标准。 具体来说,可以落实到《证据规定》的第72、73条。 1.《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2.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举证责任 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73条可以被概括为“明显优势证据规则”。 高度盖然性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此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作出此规定原因的解释是:“我国《 民事诉讼法 》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实践中,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情况下如何处理,经常使很多审判人员感到困惑。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有差异的,不同案件证据证明所能达到的程度往往也是有差别的,由于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所以在民事诉讼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只有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