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联系单催合同(工程联系单范本完整版)
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工程洽商记录的用处与区别?
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工程洽商记录的用处与区别有哪些?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工程洽商记录的用处
1、工程联系单: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只需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
例如: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催要甲供材料
2、工程洽商记录:用于对工程方面的技术问题的核定,需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四家签认。
例如:将电气桥架与排水管相交时如何施工?这就需要做洽商记录。
3、工程签证单:用于变更部分的工程量签证。
指根据“洽商记录”或建设、监理单位的口头指令(口头指令也要形成书面的洽商记录)进行的签认的单子。
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工程洽商记录的区别
1、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
2、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甲、乙双方的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的进展过程,是索赔等的强有力的证明材料。
3、工程洽商记录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
什么是工程联系单??
工程联系单是参建一方对有关工程内容在事前提出、经确认后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涉及工程量变更和工程价款调整的补充性文件,是参建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造价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工程联系单: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只需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实际上就是甲方和乙方一种文字沟通的方式。有时候光靠嘴说是不行的,必须要有文字性的东西,方便以后结算。或记录某些重大事情。
例如: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催要甲供材料。
工程联系单是用于联系工程技术手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设计变更等的函件,一般多见与施工单位出具联系单给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也常常向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收件单位均要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
工程委托单可以用工程联系单代替吗
工程委托单可以用工程联系单代替
工程联系单用于工程各单位相互之间的日常书面工作联系,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工作联系的内容包括:告知、督促、建议等事项。本表不需要书面回复。
工程签证是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联系函回复内容与合同内容冲突怎么办?
工程联系函回复内容与合同内容冲突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可能的处理方法:如果联系函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发出的,那么合同内容应当优先于联系函内容,因为合同是双方正式的法律文件,而联系函只是一种工作沟通的方式。
如果联系函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发出的,那么要看联系函是否属于对合同内容的补充或修改。如果是补充或修改,那么要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一致的意思达成。如果有,那么联系函内容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那么联系函内容不能取代合同内容,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或建议。
如果联系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的,那么要看联系函是否涉及到工程变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重要事项。如果涉及,那么要按照合同中关于变更、质量、价款等条款的约定来处理。如果不涉及,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来处理。
总之,工程联系函回复内容与合同内容冲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联系函的时间、内容、形式、目的等因素,以及合同的条款、性质、目的等因素,以便找到最合理和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举一个工程联系函回复内容与合同内容冲突的案例:
假设甲方是某市政府,乙方是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建设某公园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公园的设计和施工,甲方负责提供甲供材料和支付工程款。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双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或工程量,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公园的地形和地质与原设计不符,需要调整部分景观和设施的位置和规模。乙方为此向甲方发出了一份工程联系函1,说明了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并要求甲方尽快回复。甲方收到联系函后,没有及时回复,而是口头告知乙方可以按照联系函的内容进行变更。
乙方根据联系函的内容进行了变更施工,并在完成后向甲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甲方在验收和结算过程中,发现乙方的变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有较大出入,导致工程量增加了10%,工程款也相应增加了10%。甲方不同意按照乙方的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按照原合同执行。
乙方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甲方的口头指示进行了变更施工,并且已经完成了竣工验收,所以有权利按照变更后的工程量和价格结算。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最终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变更设计或工程量的程序和条件,即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乙方仅凭甲方的口头指示进行变更施工,没有遵守合同约定,也没有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因此不能构成有效的变更协议。乙方的变更施工属于自行承担的风险,不能要求甲方支付增加的工程款。法院判决乙方按照原合同执行,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这个案例说明了,在工程联系函回复内容与合同内容冲突时,应当以合同内容为准,并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变更程序和条件。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