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业主方交还是施工方交)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130
法律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条件

1、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60%的工资保证金;

2、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剩余40%的工资保证金;

3、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办理决算后,经确认无拖欠行为,全部退还建设单位所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条件为:

1、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60%的工资保证金;

2、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剩余40%的工资保证金;

3、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办理决算后,经确认无拖欠行为,全部退还建设单位所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老板不发工资起诉流程具体如下:

(1)写好起诉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准确、具体;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院判决;法院裁判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它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权威;

(5)执行判决。

希望以上问题能对您有所帮助,若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你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谁交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交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缴纳。

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_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二、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_

三、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具体交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这四种。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比例

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比例具体如下:

1、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

2、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3、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4、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如下: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2、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3、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3)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者: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方缴纳;

2、依据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如果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法律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那么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呢?接下来的我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概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三、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农民工工资保函金额比例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一般都是由施工单位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一般都是由施工单位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比例如下:

1、100万元以下的缴纳百分之五;

2、100万到200万的缴纳百分之四;

3、200万到500万的缴纳百分之三;

4、500万以上的的缴纳百分之二;

5、另外特殊的情况按特殊的缴纳。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条件

1.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标准

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标准通常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工程规模和风险程度而定。一般来说,保证金比例为工程合同造价的1%-3%不等。

农民工保证金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工资报酬而设立的。在建筑领域,由于存在一些不法承包商和包工头,经常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政府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保证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具体的保证金收取标准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工程规模、工期、风险程度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工程规模越大,保证金比例越高;工期越长,风险越大,保证金比例也会相应提高。

举个例子来说,某个建筑工程的合同造价为1亿元,保证金比例为2%,那么建设单位需要缴纳200万元的农民工保证金。如果工程顺利完成,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保证金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给建设单位。

总之,农民工保证金的收取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川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四川省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规定。该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工资保证金,单个工程存储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可以减免2%的工资保证金。同时,对连续两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该办法还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办法。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动用工资保证金后,仍无法完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将存储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工资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四川省还针对欠薪企业加大了存储比例。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将提高至3%,且不得下浮;如果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将提高至5%,且不得下浮。

总之,四川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