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盖章借款股东不知情(公司法人盖章借款股东不知情怎么办)
法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贷款为自己所用属于违法吗?
一、法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贷款为自己所用属于违法吗?
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在所有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因此,这种情况应当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未经股东会议通过,公司偿还借款后,可以向股东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扩展资料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贷款为自己所用属于违法吗?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完全可以以公司的名誉对外办理包括借款在内的一切业务,借款的借据既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公司就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公司其他股东知不知道或者同不同意,那是公司内部的事,与借贷合同的成立没有关系。借款应当全部归还,当借款大于公司投资时,公司的全部资金都可以用于归还借款,无论是那个股东出资都没有例外。
但是,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法人代表对其擅自决策承担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具体要看公司章程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支持要求赔偿的证据来确定。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内部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三、法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贷款为自己所用属于违法吗?
不违法,公司的法人代表完全可以以公司的名誉对外办理包括借款在内的一切业务,借款的借据既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公司就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至于公司其他股东知不知道或者同不同意,那是公司内部的事,与借贷合同款应当全部归还,当借款大于公司金都可以用于归还借款,无论是那个股东出资都没有例外。
但是,公司股东可以要求策承担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定的,有没有支持要求赔偿的证据来确定。关于这,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扩展资料:
法人代表的责任和义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如果企业破产并负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
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行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发生矛盾时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
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该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公司法人自己给其他厂家做了担保,股东不知情,法院会不会查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法人代表以公司的名义给其他自然人、法人做担保的行为,一般视同法人行为。如果因此行为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取消该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并可就其损失向该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如果公司在给其他人担保期间自行注销或依法注销,应该向担保权人说明情况,由担保权人同意取消其担保资格后担保义务消灭,若担保权人不同意取消其担保资格,公司注销之前应该提存足够清偿担保额度内的担保债务的备用金。这种情况下,就会损及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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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偷偷用公章在外面借钱,股东不知情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吗
不需要
1、法定代表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面以公司的名义借钱,签合同,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2、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活动,按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进行,一般不需要经过股东同意。如果章程规定,某项事务要经过股东会同意,在开展这类活动时,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同意。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足额出资。只有出资不足,才要承担责任。
1 现在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以公司注册资金为限,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2如果股东投资没有达到注册资金,就要对其不足部分承担补全的责任,这种责任,与法人代表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面以公司的名义借钱,签合同无关.
公章在公司法人不知情时被使用法人代表要承担责任吗
单位人员在法人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公章,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法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只是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要落实损失确实由行为人造成)。
如果使用公章的人,是本公司的员工,就形成了表见代理,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雇员的越权代理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有在企业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通常权限;雇员有其所在岗位的通常权限,如物资部门经理订购物资的权限和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验工计价的权限等。如果企业对他们的通常权限有所限制,应予以公示。如果仅为内部指示或规定,不为善意相对人知悉,则企业应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企业将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给代理人去办理某项业务,主要是了工作的方便。但是如果代理人办理的业务并非企业实际要求他办理的业务,或是虽为授权业务,但在价格、数量等方面超出了企业的实际授权,善意相对人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不能以“实际未交待代理人为某项法律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有许多单位对此管理不严,本单位人员出差随意携带,临时填写,有的甚至交给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当这些人员签订合同后,如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以未授权为由进行推诿,不承担代理产生的结果。由于这些文件和印鉴在一般情况下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具有专用性,行为人持有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和印鉴,这一事实本身,客观上极易使相对人误认其具有代理权,尽管其中有的无权代理人只是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自己谋利益,但对被代理人来说,仍不能完全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
其他人在公司法人不知情时私自盗用公章,依据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盗用人的身份等做出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构成表见代理则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可向行为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人可以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借款吗?
可以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协议为准,可以跨年法律并没有禁止。
但根据税务部门规定,跨年借款在税务上有可能视为分红,借款金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一般公司为规避这种风险,会要求股东借款在年底前还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向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一定期限内不归还,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要对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从实际工作中来看,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征纳双方往往对其实际运用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