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是好还是坏(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案件中止审理什么意思
案件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原因具体如下: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的行诉规定: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综上所述,中止审理是因为出现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案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正常的审理,无论在刑事、民事或是行政案件中,都存在中止审理的可能性,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止审理是好是坏
法律分析:
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检察院中止审查是出现了一定的情况,不能说是好还是坏。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 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 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4. 不可抗力。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六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察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止审理是好是坏
法律分析:案件中止审理并不一定是完全对案件发展不利,也有可能是对于案件有新的线索等等,具体要根据实际的案件加以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律师:劳荣枝案二审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审理,是否会影响到案件结果?
提起劳荣枝,相信大家对于她都比较的熟悉,她的案件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她因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盗窃罪三罪并罚,法院在一审的时候直接判定其为死刑,可是劳荣枝本人对于这个审判结果并不认同,于是提出了上诉,我国的法律给了她应有的权力,所以二审的时间也定了下来,可是根据律师的说法,劳荣枝案二审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审理,这个并不会影响到案件的结果,中止审理在法院是很正常的事情,一般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元素导致的,等到一切正常的时候案件还会再次进行审理。
一、中止审理不是终止审理,所以不会影响到案件的结果。
首先大家要清楚这个中止审理只是中间因为一些原因先暂停下审理,而不是直接结束审理,所以案件的结果只是被打断了一下,中止审理不会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
二、中止审理一般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的,这在法院审理中很正常。
中止审理一般都是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比如如今很多地方受到疫情的影响,那法院审理中的一些律师可能也会因为这个原因被封控,这样的话人不齐就不能进行审理,所以中止是法院审理中很正常的事情。
三、等到一切恢复正常的时候案件还要走上既定的流程,结果不会因为中止而改变。
中止审理只是暂停一下,等到一切恢复正常的时候案件就要按照流程进行下去,这个期间如果没有新的重要的证据出现,劳荣枝的案件结果并不会因此改变,并且从如今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劳荣枝并没有什么有用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而这个中止审理只是把案件的结果延长宣布,对于结果没有任何的影响。
中止审理案件对谁有好处
法律分析:
案件中止审理并不一定是完全对案件发展不利,也有可能是对于案件有新的线索等等,具体要根据实际的案件加以区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衍生问题:
法院中止审理的期限是多长?
没有具体时间。中止审理时间是等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才能恢复审理,故时间是不好确定的。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所以,中止审理提出的时间就是在审判的过程中。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是好还是坏
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没有好坏一说。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不同。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
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对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作用。1979年和1997年《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中止审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才增设了中止审理制度,并且在2018年修改中予以保留。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中止审理的规定
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不仅仅涉及到立法理论问题,还涉及到人民法院在中止刑事案件审理后所需公正解决的一系列具体实践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中止审理制度的适用条件、期限、恢复程序等问题。
(二)2018年《刑事诉讼法》保留了中止审理的规定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留了中止审理制度,并且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14条和第332条,分别对共同犯罪和自诉案件的中止审理进行了补充规定。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五)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一)缺席审判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使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而不得中止审判。
(二)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进行审理,而不得中止审理。
(一)中止审理后的审限问题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时间不同
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
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三)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的区别
1.适用情形不同
中止审理适用于出现了致使审判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终止审理适用于不必要或不应当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二)至(四)项法定情形。
2.结果不同
中止审理只是暂停审判,待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继续对被告人进行追诉;中止审理是终结案件,不再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