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工程款可以一起起诉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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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除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外的其他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除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它分包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允许,【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结算工程款该怎样起诉

不管工程款是否结算,如果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首先就是要却确认双方存在发包承包关系,承包人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并质量合格,依法应当获得工程款。如果有建设工程合同,就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出应得到的工程款,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合同,可以用其它可以证明存在发包承包关系的资料,比如现场签证单、验收资料、图纸交付记录等作为证据,并计算出应得到的工程款,再向法院起诉。同时还要考虑:是否约定了过了一定期限不结算就是认可工程合格?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工程是否已由发包方实际使用?对结算有争议可以双方协商共同委托造价鉴定,或起诉后,由法院委托造价工程师进行司法鉴定,注意保留工程中的签证资料。最后,要考虑依据合同或其它文件,索要工程款的主张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一般来说,未经结算的工程,债务人并不知道所欠债务数额,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也是未知数,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有特殊情况,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甲分包给乙,乙分包给丙,请问丙可以向甲索要工程款吗?

甲分包给乙,乙分包给丙,丙可以向甲索要工程款。

分包工程后,分包人完成工程的,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除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外的其他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除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它分包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允许。

分包是可以合法进行的,但合法分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发包人同意;

2、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

3、相对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常见的违法分包情形包括: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综上所述,只要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许可,是可以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有合法施工资质的的单位、公司。一旦发包人发现总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情形的,就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应的损失。在双方协商不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追责索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与同一个公司签订的工程款、机械租赁费能一起起诉吗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将多个诉讼请求合并起诉,与同一个公司签订的工程款、机械租赁费能一起起诉。

诉讼材料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等具体身份信息和联络信息。诉讼中的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须用正规的A4纸,不得使用传真用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吗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施工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

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四点: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诉讼。每个单独诉讼都有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单独诉讼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单独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

4、一个单独诉讼起诉到法院后,其他单独诉讼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工程款没有结算,没有签订合同,有借据,可以提起诉讼吗?

没结算工程款的诉讼方式:1、受害人首先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写明诉讼请求与收集到的证据;2、被告人在收到原告诉状副本后,应当积极应诉;3、法院判决之后,双方都应积极履行自身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分包方可以起诉发包方吗

法律主观:

1.通常情况下,发包方不能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方,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明确约定,因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据此可知,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明确约定,建设方与分包方不存在直接的承包合同,其行为的发生无任何合同和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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