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经济困难可撤销赠与吗(赠与人经济困难可撤销公益性赠与吗)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不再履行赠与的义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因赠与导致出现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有什么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以下情况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面临一些限制。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与,并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他们可以自由支配所受赠财产,包括出售、转让或继承。然而,受赠人也需遵守合同约定的限制。例如,赠与人可能规定受赠人在特定时间内不能处置赠与财产,或限制其用途。此外,受赠人应履行相关义务,如保管财产、支付相关费用等。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和限制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旨在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赠与的公平和合法性。
赠与合同可撤销的五大情形是: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的行为,而不是轻微的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了合同的义务,赠与人已经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了受赠人,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综上所述: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拥有自由支配赠与财产的权利。然而,受赠人也需遵守合同约定的限制,如不能处置赠与财产的时间限制或限制其用途。受赠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如保管财产、支付相关费用等。赠与合同中的权利和限制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旨在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赠与的公平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能撤销吗
法律主观:
赠与可以撤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够撤销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已经履行赠与合同后,经济恶化不能维持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可否主张撤消赠与合同?
你说的情况有两种状况:
1、如果该10万元存款未交付乙,甲可以行使撤销权,因该赠与不具有救灾和公益性质。如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甲因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不再履行。当然,前提是存款未交付给乙即合同已经成立但未履行。
2、如果该10万元存款已交付,甲不得撤销和解除。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很可能是存款已经交付(已经履行赠与合同),因此甲不得撤销和解除。
答应赠与后自身经济状况恶化还需要继续赠与吗?
赠与人在没有赠与人之前,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他都可以随便反悔决定不再赠与。受赠与人没有权利要求赠与人履行诺言。但有一个例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针对这一个例外又有一个特别规定,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需要基础,基础都没有也不能强求再继续赠与了。但是这个意思是不再依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而不是可以要求将已经赠与的东西要回来。
陈某2009年8月考取上海某大学,因陈某母亲去世父亲患病,家庭无力供其上大学。她的遭遇经当地新闻媒体报道后,一私企老板洪某主动与陈某达成赞助协议,表示愿意无偿资助陈某完成四年大学学业,每年8000元。头两年洪某共向陈某支付了16000元。2011年7月,洪某经营的公司经营状态不佳,从这年开始洪某没再资助陈某。请问洪某可否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洪某可不再向陈某支付赠与款项。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而不是身体健康、政治地位、名誉影响等方面的变化;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可以不再履行…”经济好转之后,要继续履行吗?
答: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解释】赠与人主张任意撤销可以没有任何理由。
(2)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解释】法定撤销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赠与人正常,那么谈不上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问题),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释】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因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而不同,“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时因为赠与合同还是有效的,待赠与人经济状况好转之后,仍旧需要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