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不给结算工程量怎么办(工地工程量结算单怎么写)
活干完了对方不结算工程量怎么办
法律分析:1、劳动局出面进行调解,调解的变相的就是友好协商,当然,走这一步其实只是跟公司表示,你要走法律程序了。
2、如果调解不成,那就去稽查大队进行举报,举报公司拖欠工资。
3、假如,举报之后,稽查大队处理结果不合你意,那就走劳动局进行劳动仲裁,劳动局会提供相应律师给你提供咨询。
4、最后如果仲裁不服,拿上仲裁结果上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总包故意不结算工程量怎么办
1、如果双方的分包行为是合法的,则可以依据双方的分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起诉总包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被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量清单交个甲方了,他也不给核算,也不承认我的核算结果,怎么办?
一、仔细查看合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合同价格的构成依据的条款时,你就能够以计价的依据错误而提出正确的计价依据(也就是实际工程量),从而进行结算。
二、如果合同中未明确工程价格的构成,仅提出一个包死价格的话,一般情况就没办法调整了(除非出现政府大的政策改变等特殊情况)。
三、但在第二种情况中,甲方的自算量与实际施工量相差较大时(一般10%以上),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一般调解方或仲裁委员会也会支持修改要求的。 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为准,如果认为清单有问题,可以在答疑期间内提出,要求招标方作出书面解释。如果清单量出现重大错误即使未提出质疑,结算也应按实际结算,甲方为清单量负责,也承担清单错误风险。 实施阶段: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解释顺序进行分析:
①本合同的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工程量清单的问题及常见解决办法!
工程量清单的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 措施项目 、 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 它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由 招标人发出 , 一经中标且签定合同 ,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 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 、 规费及税金 。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类型
不同的合同形式 具有不同的应用 范围和特点 , 采用哪一种合同形式 , 与招标前的设计准备详细程度有关 。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 。 单价合同的 特点是合同中各清单项目的单价 明确 , 结算价款 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 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 , 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 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不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 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其单价包含成本 、 利润和税金等 。 如果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 , 则需要重新计算成本和酬金 , 工程量清单计价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
工程量清单类别
(1) 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 近似工程量的工程 量清单 , 即工程量清 单中给出的工程量为近似工 程量 , 列项也可能并不完整 。 一 般适用于在扩大初步设计基础上招标的工程 , 为了满 足计价 规范 要求 , 便于评标 , 有一 定的可比基础等 , 而提供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
(2) 准确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 准确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 就是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列项是相对准确和完整的 , 要做到不重不漏 , 更不能发生计算错误 。 目前在施工图设计基础上进行招 标的工程 , 招标人 一般应当提供相对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后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等协调统一,形成完整的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施工索赔的原因
合同矛盾和缺陷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合同经常有矛盾和缺陷出现。若承包商执行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指令后,造成施工工期延长或工程成本增加,则承包商可提出索赔要求。
业主的违约
合同双方是通过验收与付款而维持彼此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必需的条件,或招标文件错误,甚至破产倒闭、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承包商有权得到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风险责任
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风险责任:施工延期,现场自然条件变化,风险分担不均,暂时停工,我国相关政策及法律变更,通货膨胀幅度过大等。这些在投标报价时其价格是很难估算准确的,在工程结算时,如果业主不给予承认,则易引起施工方的索赔。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019条和第410110条规定为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019条: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工程量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0110条: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101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人应承担工程量不准或漏项的责任。
清单文件中无具体工程量的暂定项目
工程量清单文件中无具体工程量的暂定项目是指设计尚未全部完成,或一些难以预测的工程,如地质情况较为复杂的工程等,只能以项目名称列项编人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清单应该完整、精确地描述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数量。如果设计尚未全部完成,承包商则不能精确地描述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给出其客观的价格。
业主指定分包商的违约
指定分包商的违约,是指定分包商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应做的工作等。在这种情况下,被迫拖延和受到干扰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