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催债的最新法律法规(上门催债的最新法律法规民法典)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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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上门催债的最新法律规定

上门催债是催债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说,如果有完备的债务凭据,只要不采取法律禁止的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上门催债就是合法的,并且这种情况下即使报警了,警察也会让协商处理,而不会把催收人员赶跑,警察是不能直接干涉纯经济纠纷的。但是像采用堵门、摆势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上门催债新规表示并不是所有的上门催债都违法,违法的上门催债方式主要有下述行为,其一,上门催收高利贷还有其他的非法借贷;其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限制债务人的人生自由;其三,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催债;第四,通过骚扰恐吓来使债务人还债等方式。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法律依据】:按《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关于催收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关于催收的法律法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如果催收人员有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行为,那么都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表现。而若是催收的债务本身就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那么因此需要面临的后果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暴力催收行为,用户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不合规的行为需要保留证据进行投诉或者报警处理。

对催收人员的要求如下:

1、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

2、从业机构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为恢复与债务人联系,方可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联系人进行联系;

3、在开展债务催收时,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表明所代表机构的名称,现场催收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及借款资料;

4、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5、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

6、 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7、场催收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综上所述,现场催收人员如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发生冲突,应主动报警。 催收人员不得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开展催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上门讨债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强制履行,写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旧恶意不履行的,触犯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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