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谁担责(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的责任承担)
实际施工人欠付材料款能否向承包人主张
法律分析:材料供应商无权要求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欠付的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某工程项目施工中,经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未能按时支付,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 )。
【答案】:A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的组织。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因此,本题中,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未能按时支付的,材料供应商应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谁担责劳务公司?
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责任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但如果劳务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劳务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如果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材料供应商只能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而不能直接要求劳务公司支付。
然而,如果劳务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劳务分包合同等,那么劳务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案例中的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来判断。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在某工程项目施工中,经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未能按时支付,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
【答案】:A
2021 / 2020版教材P11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授权代表,其在行使职权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