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是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是源于合同的什么原则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是源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根基在于,义务双方的义务的关联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出现在双务合同中,不过却不是和双务合同同时起源。
双务合同起源于罗马法,不过罗马法中认为,双务合同双方债务没有关联性,所以不能行使抗辩,即一方违约,另外一方也要履行,但是可以追究对方违约。
在罗马法里,双务合同是两个合同,所以双方没有抗辩的可能。
在日耳曼法中,双务合同中双方义务有了关联性,才有了同时抗辩权。
罗马法是现在英美法系的根源,日耳曼法则是现在大陆法系的根源。
现在大陆法系一般都有同时抗辩权的规定,英美法系也有了一些的同时抗辩权的规定,不过有时一方不履行时,令一方仍然需要履行。
我国,在最初的时候,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也不同意,采用英美法系的同时违约的说法,不过后来向大陆法系靠拢了。
根基在于,义务双方的义务的关联性。
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法律分析: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在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什么
2007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真题单项选择题第9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 )。
A.相对性
B.牵连性
C.对等性
D.有偿性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校名师权威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见教材第134页。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
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