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内容)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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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是哪一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地区)甲国(地区)的A公司与其在缔约国(地区)乙国(地区)设立的B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主要内容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案】:《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主要采取概括式和排除式来确定其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采用概括式规定。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采用排除式规定。(A)公约第二条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6种合同: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所进行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B)公约第三条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C)公约第四、五条未规定有关下列实体问题的内容:①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②对售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③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死亡的责任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区别

一是:适用的当事人范围不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

简称CISG.它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

营业地(法人所在地)必须位于不同的国

家,即具有不同国籍,但当事人的国籍不

用虑;我国合同法无此诸多限制.

二是:CISG的交易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较

小”.

CISG不适用于下列买卖交易:

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B.经由拍卖的买卖;

C.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D.电力的买卖;等等.

我国合同法无此诸多限制.

三是:CISG在实体法上不涉及以下问题:

A.合同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

影响;

C.卖方的产品责任.

我国合同法则涵盖了以上各个问题.

以上仅是我个人根据所学<<国际经济法>>加以总结的我个人认为的”答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问: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校解析答案:《公约》第一章就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三点明确限制:第一,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面的两个条件之一,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第二,由于以特殊的标的物作为客体或以特殊方式进行销售的货物销售合同往往要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为了避免和减少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困难,《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执行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第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我是上海的考生,2013年10月成绩出来了,三门低分飘过,《经济法概论(财经类)》65分《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概论》62分,《计算机应用基础》79分。

非常感谢校的老师和工作人员们,因为有你们,这次10月报考的四门全部通过了!谢谢!《管理中计算机应用》理论84分,实践72,《高级财务会计》65分,《财务报表分析(一)》63分,《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经管类)》62分!从8月18号开始闭关学习,正因为有你们,才可以创造出这份惊喜和收获!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最后期限是:买方实际收到货物起两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扩展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3、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

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

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关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什么保留?

中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分别就书面形式和国际私法适用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了两项保留。

(1)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的保留。该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证明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各国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成立。而我国当时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金额巨大、复杂性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便利性,认为适用该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要求。

(2) 关于该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该公约规定,该公约也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一规定易使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产生不确定性。该公约允许缔约国对此作出保留。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故对该规定作出保留。

下列哪些选项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答案】:A、C、D

《公约》适用范围的标准是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因此A项可以适用《公约》,由于不以住所地为标准,故B项不能适用。D项虽然是补偿贸易合同,但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因此仍可适用《公约》。选项C属于《公约》扩大适用范围的规定,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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