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开庭需要准备什么(起诉离婚开庭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离婚第一次开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法律主观:
一般开庭前需要准备好庭审时会用到的材料证件,所以需要准备好如下材料以及证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法院的传票等证件; 2、所有证据的原件。此外要按时参加诉讼,遵守庭审秩序。
法律客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离婚案开庭原告需要准备什么
离婚案开庭原告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如下:
1、婚姻持续期间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情形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开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离婚开庭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子女的身份证明材料,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5、如果有子女,则还需要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6、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2、开庭审理;
3、作出判决。
离婚起诉书。
离婚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1、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2、重婚:有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3、家庭暴力:一方在家庭中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拒绝扶养等行为,严重损害家庭关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4、其他原因: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综上所述,离婚开庭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开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法律主观:
(一)一般材料,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二)其他材料:(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离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对婚姻当事人的后果和对子女的后果。,(一)抚养权,第一,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从儿童利益出发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已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第三,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二)抚养费,第一,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第二,抚养费给付的数额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据此,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18周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第四,抚养费的变更。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三)探望权,第一,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的判决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第三,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开庭时要注意携带身份证件,需要进行查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离婚诉讼开庭需要什么程序
离婚诉讼开庭需要以下程序:
1、确定管辖法院;
2、立案大厅取号,带齐起诉所需材料面见立案法官;
3、受理审核;
4、交纳案件受理费;
5、换票、交票、立案完成;
6、立案法官收取原告的立案材料和两联《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后,立案完成,法院受理该案。
离婚诉讼立案需要准备以下法律文件:
1、民事起诉状原件一式两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被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原件一份;
4、结婚证或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5、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一份;
6、子女出生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7、相关财产证明复印件一份。
8、案件受理费;
9、《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一份。
综上所述,准备好立案需要的法律文件,然后按照立案的流程进行起诉,等待受理审核,缴纳案件受理费后,立案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离婚开庭需要准备什么
法律主观: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民事起诉状;
5、夫妻共同财产权属证明;
6、债权债务证明;
7、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
8、子女的身份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