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援助功能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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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5.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3.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什么是法律援助?可以提供哪些援助形式?|普法宣传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根据另一被告人罗某某的安排多次将数量不等的毒品氯胺酮送交数名购毒者,并在交易后将收到的购毒款转交罗某某。

案发后,黄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怀孕,同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罪向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连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连州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黄某某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于2019年10月26日指派广东畅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案例涉及的系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3.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

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十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二)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我省执行《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民事诉讼被告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民事诉讼的原告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就可以到当地援助机构申请。比如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最低生活保障的、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等。

法律客观: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法律援助的基本社会功能是什么

一、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一般认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最优方案是控制社会,就是把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到尽可能高的有序状态,有序社会是社会矛盾较少和社会矛盾较容易解决的社会。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势群体之间的厉害冲突;另一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厉害冲突。前者可以通过社会预设的各种调解、仲裁和司法机制来解决;而对于后者中的群体,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现今社会,各种矛盾解决机制的设计无不打上经济利益的烙印,往往都附有一定的成本。作为社会公正底线的司法机制也不例外,主要表现为法院诉讼费和律师服务费及鉴定费用的收取等。无疑,对于大部分弱势群体而言,附带有各种经济成本的司法机制遥不可及,法律赋予他们的各种权利犹如空中楼阁,在受到侵害时除了逆来顺受,只能在状告无门时采取法外手段私力解决。这类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必将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成为许多犯罪现象滋生的根源。因此,只要司法制度被预设成本,只要有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就必须实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具有以下重要功能:一是将社会矛盾的解决导入法律途径,恢复法律信任。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将此类当事人引导到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轨道上来,并由此增强法律在社会各个阶层的执行力,促进社会贫弱阶层对法律的理解及亲合。我国每年处理的数十万件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使大量可能激化成刑事案件的民事和行政纠纷得以合法方式解决;特别是许多群体性矛盾的法律调解和疏导,如由房屋拆迁、劳动纠纷、争夺土地和水资源引发的集体上访、局部区域紧张等,对稳定地区社会治安、恢复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极有好处。美国著名学者米歇尔•麦卡恩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中热情地写道,“穷人看到自己也能像富人那样享受司法体制的保护,因而更支持依法治国②。”二是扶贫功能。法律援助的扶贫功能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前者指通过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免除了受援人的律师费,不至于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而且在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纠纷和诉讼中,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赋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经济状况。后者主要是指通过向广大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达到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化解和消除,实现一个和平安宁的有利于发展经济的社会环境,被称为“社会保障的法律保障” 的法律援助制度③,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强化弱者的反侵害功能。在犯罪场理论中,犯罪侵害对象是十分重要的因素。研究表明,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和行为弱点是最易被犯罪人利用为实施犯罪的条件。犯罪分子之所以会选择这类群体作为犯罪对象无外乎两点,一是犯罪易于得手;二是得手后这类群体的回击能力弱。当法律援助成为贫弱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后,弱势群体对抗外界侵害的能力必然有所加强,对犯罪者侵害弱势群体的意图起到有效的遏制效应。

二、保障诉讼权利,彰显法律亲和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往往有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的支持,而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这一程序中的弱者,如同其他弱势社会群体一样,他们也成为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关注的对象。而且,由于刑事诉讼关乎宪法赋予当事人基本的宪政权利④,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构建本国的正当刑事程序,保障弱势的被告站在平等的地位与国家公诉机关进行一场对其而言极为重要的诉讼。各国纷纷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贫困和特殊被告提供免费的律师代理和辩护。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面临的风险比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面临的风险大得多。刑事司法的结果涉及到关系到被告人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的国家刑罚权的最终发动与否。刑事诉讼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被告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刑法的适用和刑罚权的发动具有双重属性,“保护社会权利最得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个人权利最厉害的手段,刑法犹如双刃剑,用之得当,个人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社会两受其害 ⑤。”对西方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表明,刑罚制裁方式与刑事诉讼方式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刑事立法的基本出发点被认为是“保护社会”;刑事诉讼侧重于“保护个人”。从抽象的理论上讲,保护社会和保护个人是可以统一的,但是由于某些具体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为钱辩护的律师神通广大,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保护有钱的被告人的工具,致使刑法“惩罚(所有的)犯罪以保护社会”的功能产生了偏向惩罚无钱的犯罪。于是这些受到刑法制裁的人产生了更大的反感(不平等感),助长了社会动乱因素,这同社会保护的目的正好相反⑥。为了保障贫弱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涉嫌重罪的被告的法律援助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无须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⑦。不少国家还将刑事法律援助扩展到所有可能被剥夺自由的刑事案件中。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另一个好处是,促进贫困被告人对于法律的认同与亲和。我们不妨对刑事被告人作一个分类透视:第一种为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情况。获得法律援助的过程虽然不具有教育的作用,但是,他所经历的无故追究将使他对法律和司法产生某种不信任感,这对于他本人、法律、社会都是不利的。法律援助等体现司法平等和人权保障理念的诸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使他有理由相信法律和司法是公正的,对所有人包括贫弱者、甚至由于嫌疑重大而遭到拘捕的自己都是一视同仁的。第二种情况是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的情况。由于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了有效的减轻罪责的辩护,使其罚当其罪,既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他认识法律的意义,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教育其改过自新打下基础。可见,法律援助的作用一方面促进了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对于被告而言,其教育和鉴别意义也不可忽视。

强调亲和性与感化力。是因为,刑事诉讼的潜在主体是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社会成员。程序人权反映的不仅是实际上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而且是整个社会成员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地位。再者,刑事司法程序的亲和性与感化力,也是注重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之功利价值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国的再犯、累犯比例回升,一些大案要案的犯罪分子中受到80年代被严打处分的占了相当大一部分。究其原因,我国以往的刑事政策和制度过多地侧重于惩罚,侧重于威慑的一般预防,在感化教育方面甚为欠缺。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张君、李泽军重大杀人抢劫案审判过程中,重庆市和湖南省常德市两地法律援助机构分别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为该案中的十几位被告指派了辩护律师,以维护他们的正当的诉讼权利。主犯张君在自白中承认,通过对80年代

被处以劳动教养和这次被捕、受审的两次经历相比较,他亲身感受到中国法制的进步。尽管他罪大恶极而被处以死刑,他仍然在监禁和审判程序中受到了人道主义待遇。

三、引发双边合力,促进行刑感化

新派教育刑理念促进了监狱从单纯执行消极回顾机制的惩罚职能向积极的前瞻性的矫正和预防职能转变。李斯特提出的“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可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的思想得到各国普遍认同和贯彻,追求减弱乃至消除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预防再犯成为监狱行刑的首要目的。为达到矫正犯罪人的主观构成和人身危险性,把犯罪人改造成为能自食其力的社会有用人才之目的,各国在刑罚执行、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狱政管理等各个环节推行人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和个别化原则 ⑧;在保持刑罚惩罚和剥夺功能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有针对性地教育和感化犯罪人。

在行刑中实行人道性原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利于调动犯罪人改过自新的积极性,有利于行刑目的的实现。西方的近代刑法学家们把资产阶级人性的本质属性说成是自由、平等、博爱以及其他的人道主义方面。现代的刑法、刑罚理论在人性和人道主义问题上出现了极为突出的演变,认为人道主义的顶点是把坏人改造为好人,把恶性转变为循规向善的人⑨。一般认为,坚持人道性原则,首先要处理好罪犯权利保障问题。在监狱服刑的犯人因触犯刑律而被剥夺或限制了某些权利;但是,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仍然享有与其他未犯罪公民的同样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很多方面,例如,选举权、宗教信仰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批评建议权、获得赔偿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合法财产权、著作权、继承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如果这些权利未被依法剥夺,罪犯仍然享有这些权利。此外,我国《监狱法》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会见权、从事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的权利、重大立功表现者的减刑权、劳动中致伤致残人员依法获得补偿金和抚恤金的权利等数十项与行刑相关的权利。当然,罪犯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对罪犯改造和教育罪犯是十分重要的,是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的最低权利保障和基础条件。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指出:给犯人权利的重大意义在于使犯人在行刑过程中处于相对的主动地位,以利调动矫正的积极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边(国家行刑当局和犯人)合力的法律基础,双方享有权利并认真履行义务的过程就是双边合作的过程,也就是刑罚功能实现的过程。侵犯犯人的权利实质是阻挠国家刑罚目的的实现⑩。应该看到,在狱中服刑的罪犯的权利带有不完整性。罪犯处于监禁条件之下,人身自由受到或多或少地剥夺和限制,在行使某些其他法定权利时不得不受到前者带来的相应的限制和制约。因此,与人身自由相密切联系的那些权利的行使就不能象其他公民那样充分、完全和彻底,建立监狱法律援助制度也就成为保障犯人狱内狱外基本权益、实现国家刑罚目的的时代要求。

四、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品格

我国创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时间还不长,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尚未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充分认同。为使这一制度发挥出应有的功效,笔者认为,至少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实现:

一是司法改革中,加强法律援助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我国正在进行较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行动。“在司法改革中注入人权保障因素”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司法改革成功的标志不是国家权力之间的重新排列组合,而是公民权利和自由总量的增加。在司法改革中,尤其要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在司法改革中,确立并加强法律援助的应有地位,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中,纳入法律援助制度。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度的变革时代,各种利益格局发生急剧变动,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不断出现。我国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犯罪预防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一综合治理模式在观念上重“打防”,轻“教育”,轻“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基本权利的维护”,累犯、再犯的大量出现至少说明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这样的问题。犯罪问题严重,单靠严打或刑事司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从另外一个方面,市场经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要求与之相配套的犯罪预防政策的设计体现人权保障的思想。笔者认为,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者不可偏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中有意识地纳入和加强法律援助及类似诸制度,将有利于提升这一模式的现代品格,有利于特殊预防,有利于标本兼治。

三是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在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当前要有意识地把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向刑法的前后两端——犯罪的社会预防和服刑人、出狱人的社会保护两个方向延伸。

提起行政诉讼能申请法律援助吗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受援人的申请后,指派有资格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受属地管辖。根据法律法规,未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援助。以下就让为大家带来提起行政诉讼能申请法律援助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提起行政诉讼能申请法律援助吗首先,只要是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人,不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甚至行政诉讼,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这点不受限制。

其次,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律援助时要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

按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诉讼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即可以申请法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

具体而言,要看当地的经济困难标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行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诉讼的许多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明责任制度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基本出发点规定的。证明对象对整个证据制度的建构有着深刻的影响,基本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反映了司法诉讼的中心任务。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明任务就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须经法庭查证。

人民法院作出合法有效的裁决的前提是对证据的查证属实。当事又将行政诉讼证据提交法院,但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均无预决力,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依据证据法原理,能被法院认定、最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备的特征为:

1.合法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为法定主体经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而取得,且符合法定的形式;

2.客观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对行政诉讼证据而言,这种真实情况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

3.关联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与此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的联系。

可定案证据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其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客观与准确。行政诉讼证据的以上三个特征,实际上包容着行政法与诉讼法两方面的特征。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建构,必须对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加以体现。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特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来自行政程序,且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提供。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在充分、全在掌握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即行政主体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在注重程序与注重实体同等重要的今天,这已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这决定行政主体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在作出裁决之前就已获得,以便在引起诉讼时如实向法院提供。原告在诉讼程序上有权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被告的证据进行反驳,但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地位,使其难以从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主体处获得证据。所以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应由被告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给法院,而其提供的证据,必须取自于行政程序(“行政案卷排除规则”)。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则,决定了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这区别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据来源。

三、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交的材料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交证据;

7、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分析:只要是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人,不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行政诉讼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行政案件可以指派法律援助。前提是,受援人应该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免费的,是一种依据申请而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受援人申请后指派符合规定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有属地管辖的,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不能跨地域申请和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法律援助案件的定义是如何的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事业,旨在为经济困难的又需要律师帮助的对象无偿提供法律保障,但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要由符合条件的本人或近亲属主动申请才可能启动。

依《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前提是“没有委托辩护人”,即便已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在近亲属坚持要自聘律师的情况下,据《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应该终止先前的法律援助。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近亲属为其聘请的律师,至少要安排会见,当面确认是否委托。

因法律援助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被一些司法机关异化,使一些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强占了法律援助资源,势必影响真正需要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

法律依据: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法律援助有用吗

问题一:法律援助真的有用吗? 法律援助的钱来自 *** ,只是一部分的法律援助是这样的,比如一个杀人案子,上面会指派一个律师给杀人者辩护,(前提是杀人者家里请不起律师,然后杀人者自身需要律师)

其他还有很多其他性质的法律援助,比如公益性质的律师。帮助农民工讨薪水都是律师无偿,甚至是自己掏钱为农民工打官司,为的是正义和公益

如果是行政诉讼,一般诉讼费是50元一件,为的就是保护百姓,怕百姓没钱。

行政诉讼不是没钱打不了。而是法院不立案打不了。因为法院是靠当地 *** 养的,你告当地 *** ,法院怎么可能接这种案子?如果你在县法院告乡 *** ,还是可能给你立案子的。

问题二: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有用吗? 你好

法律援助肯定有作用,只是作用有大小;

如果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问题三:申请法律援助有用吗? 申请条件

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申请条件同上【援助的范围第13条】

申请方法

可以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五、条件同上【援助的范围第13条】

问题四:法律援助的律师好不好 对于一般的,操作性不强的案件,法律援助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法律援助是 *** 的职能,当地司法局会安排律师进行。律师都是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照,总体上没有问题。当然,安排的律师大多是年轻律师,总体水平可能不及那些老律师,但是也不排除优秀的律师。如果有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那么还是自己请律师,可以拒绝法律援助。

问题五: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 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一般隶属于司法局。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 *** 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制度已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它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制度完善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法律援助事业起步较晚的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弘扬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创造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全国法律援助服务热线“12348”。 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

问题六:法律援助中心有用吗 你好

法律援助肯定有作用,只是作用有大小;

如果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问题七:我该怎么办,申请法律援助有用吗 有用.

问题八:法律援助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吗? 只要你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有明确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被告,就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的。如果需要法律援助,可以到工伤发生地的司法局申请,符合条件的,他们会给你指派律师。

问题九:申请法律援助打官司有什么好处 法律援助是指由 *** 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也就是说,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两类人:第一类是因经济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导致在司法审订中处于不公的劣势地位;第二类则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援助的好处最大的一点就是:法律援助属于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方式,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可以大幅减少甚至全部免费享受法律工作者给予的法律帮助

问题十:借助法律援助中心有用吗 有些地方有用,比如法治比较文明的地方,因为有大批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他们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锻炼自己的能力,当然为兢兢业业办事。

有些地方,比如较小的县城,法律援助其实就是一些官吏的亲属,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案源的途径。又有法律援助中心作为追责的挡箭牌,办案能力可想而知。

申请法律援助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规定是什么

一、申请法律援助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规定是什么

1、申请法律援助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规定如下:

(1)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范围如下: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药费用、请求赔偿的。

申请法律援助打官司有什么好处

申请法律援助打官司主要是可以减免律师费用。但是,法律援助一般只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进行,不是所有公民都可以申请的,如拿最低工资的人,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法律援助打官司的好处是可以减免律师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律援助主要是针对两类人:第一类是因经济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处于不公的劣势地位;第二类则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好处最大的一点就是:法律援助属于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方式,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可以大幅减少甚至全部免费享受法律工作者给予的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申请法律援助打官司可以减免律师费,保护弱势群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六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有效吗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现行有效。《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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