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的保密费是在工资里面吗(保密协议违约赔偿条款)
工资含保密费合理吗
法律分析:可以,保密协议不额外支付费用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保密协议的保密费跟竞业限制的费用是不是可以算同一个费用?在保密费包含在底薪里面的前提下
不是同一费用。保密费可以包含在底薪下面。
保密是劳动者的义务,单位可以发放也可以不发放保密费,根据合同约定。所以可以约定在底薪中。
竞业限制面向的是高管不面向普通员工,竞业限制的费用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离职了就没有报酬,所以就不可能约定在底薪中,如果单位作为福利,劳动者在职时就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也是极好的了。
工资里包含保密费合法吗
法律分析:单位未明确单独支付保密费用的,您可能无权要求单位相应赔偿保密费用。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不需要支付保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保密费包含在基本工资合法吗
合法。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显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将保密费包含在基本工资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保密费并不是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可以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支出。
保密合同中,保密费含在工资中合法吗?
只要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上,就应该享受这种补贴,除非他们脱离涉密岗位。因为是固定金额,不需要考核,所以用工资支付是合理的。条例没有规定分配的形式,但实际上,发放现金的效果更好。如果员工保密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就应该有效。要看这个“保密协议”中是否有“竞业限制”,即两年内不同意在同行企业工作。
如果不是,如果公司在聘用期间保密,保密费就不用交了。如果协议包含在工资中,就意味着公司已经支付了。如有“竞业限制”,离职后应按月支付保密费即补偿金。如果公司不支付这笔费用,你就不必履行避免竞争的义务。保密协议中涉及竞业限制条款的,由于单位通常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该条款很可能无效,但其他相关保密义务仍然有效。至于所谓的保密费直接体现在工资上,那要看保密协议中的具体约定。
单位未明确单独支付保密费用的,您可能无权要求单位相应赔偿保密费用。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不需要支付保密费用。延伸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或者自行创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保密费一般是工资的多少
法律主观:
1、针对在职人员,作为工资结构中的一部分,随工资发放。2、针对在职人员,按照一定周期(如年度)一次性发放。3、针对在职人员,以保密抵押金的形式从工资中扣除,无泄密情况时全额返还。4、针对离职人员,离职时约定保密年限和保密费标准,按照保密年限发放。这里需要说明,企业可以发放保密费,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发放保密费,员工就没有保密义务。另外针对在职人员发放的保密费,并不能代替离职后的保密费和竟业补偿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每月工资单里的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费算不算基本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属于辅助工资。
个人认为:你公司工资单上属于基本工资的有 学历、司龄、岗位工资。
另外,“竞业禁止费”是在你离职之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之后发放的费用。
保密协议保密费的计算方法
保密协议保密费怎么算保密协议通常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保密义务的违约当事人将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许多高科技企业给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员工发放保密费,那么,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有支付保密费的义务吗?我国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企业对员工已支付工资,企业对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再支付保密费。但是企业在员工任职期间或离职时支付一定保密费也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强员工保密的自觉性,而且,员工离职后泄露或使用企业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确认构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密协议保密费的依据: 保密费是否法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即保密费并非法定,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三、保密费能否代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竞业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竞业限制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且必须在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故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根据上文的介绍,员工保守企业的秘密属于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单位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是否支付保密费当事人之间也是可以协商的,而要是单位不支付保密费的话,员工也不能以此维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父亲在腾讯公司上班,刚入职的时候公司与他签署了保密协议,当时保密协议公司定的是工资中的一部分作为
保密协议,正确的定义,为了公司产品以及服务防止外露
每个公司计算方式不一样,目的为了方式,员工离职后出现泄露公司秘密的情况
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作为薪资的一部分,但是也不是特别多
薪资另外一部分补偿金额,不是特别多
签订协议后,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同时要求几年内不能从事同行业工作
因为每一家公司都根据自身情况定制适合本身游戏规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没有工资保密津贴的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