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准则主要内容(政府会计准则中,存货准则主要内容包括)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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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企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除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外的仓储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确认当期损益,新准则在第三章第十三条中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计量,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政府会计准则-存货共七章多少条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共六章二十条。

第一章 总 则(1-3条);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第4条);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5-13条);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14-18条);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19条);第六章 附 则(20条)。

现上传准则原文供参考。

新会计准则下存货的内容

第一章 存货 第一节 新准则下存货的主要内容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特别指出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第二章“确认”部分,明确了存货的概念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 1、概念: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确认: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三)第三章“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内容、存货的初始计量方法、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存货的期末计量方法、存货成本的结转等。 1、存货成本的内容: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此外,新准则对加工成本中制造费用作出了相应规定,指出: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2、存货的初始计量 (1)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企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除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外的仓储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确认当期损益。 (2)新存货准则分别于第三章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除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以外,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新准则在第三章第十三条中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计量。 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的期末计量 (1)计量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分别选择采用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若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因素等按照相关规定分别选择合同价格、一般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3)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存货成本的结转: (1)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 (2)企业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其损益。 (3)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第四章“批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存货相关信息内容,具体包括: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当期计提或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信息、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新准则中存货会计处理的几点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内容上与旧准则的变化不是很大,主要变化体现在不同渠道取得存货的计量等方面。除第1号准则外,涉及存货计量的准则还有第7、12、17和20号等准则。

一、关于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资产。

可见,准则扩大了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也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如造船、飞机制造等某些机械制造行业,将允许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将会直接影响这些行业内企业资产和费用的计量,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存货的计量

根据现行准则与制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一般不允许使用公允价值,通常不确认损益。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减进项税额)入账;涉及补价的,还应加上支付的补价(支付补价方)或减去补价加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收到补价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货的初始计量较为复杂,企业首先要对交易进行判断,即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还要看是否涉及补价。不同情况下存货的初始计量具体概括见表一。

三、关于债务重组取得存货的计量

根据现行准则和制度,债权人因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不确认损益。

而根据新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

借:存货(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重组债权已计提准备)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债权科目)

四、关于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新准则中规定,发出存货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计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这一规定对多数企业影响不大,但对于那些存货数额较大、周转率较低而且原材料价格不断下跌的企业,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可能会造成其毛利率和利润有所降低。

此外,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取消了分期摊销法。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既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又有助于提高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五、关于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计量

与现行存货准则与制度相比,新准则新增了企业合并取得存货的成本计量的规定。新准则指出,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根据企业合并准则,企业合并分为两类: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两种不同的企业合并下,存货的计量有所不同: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实质相当于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所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应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一合并下取得的存货应按合并日存货的公允价值计量,但前提是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六、关于附注中与存货有关信息的披露

原存货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较多,新准则在考虑了信息的重要性和准则内容的相关变动后,不再要求企业披露以下三方面的信息:

1.存货的取得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2.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差异。

3.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为什么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存货不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

以下供你参考吧。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施行4年的基础上,为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进一步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迫切要求而修订完善的,将对企业存货管理甚至于整个会计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一、新存货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对存货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存货的计价问题,新准则规定,在取得存货时,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发出存货时,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此外,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对于毁损存货,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盘亏存货,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旧存货准则的比较与分析

(一)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计算的两种成本计价方法

新准则存货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两种存货计价方法。这两种发出存货计价方法不具有普遍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流转情况。一些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为避免货物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造成了存货的实物流与成本流相互脱节。新准则限制了企业调节存货的计价方法,防止企业利用存货成本操纵利润。

(二)增加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

新准则存货中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定类别存货,可以将其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即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而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新准则中将借款费用资本化,意味着允许那些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资产所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利息资本化,使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三)增加了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说明

新准则存货第三章第十三条,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而旧存货准则中没有对“提供劳务”的存货成本做出规定。新准则对劳务成本计入存货的规定,体现了劳务的价值,使跨期的劳务收入和成本的配比更加科学。

三、存货准则变更对企业的影响

(一)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调整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取消,规定企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师是把后进存货的成本先结转,所以期末存货的计价往往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可能会使期末存货成本高估,出现利润虚减的现象。

新存货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这一规定,对多数生产周期短、存货较少而且周转率较高的企业以及那些一直使用“先进先出法”的企业影响不大。但对于那些生产周期长、存货数额较大而且周转率较低的企业,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在当前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钢铁性质的企业,则可能会造成其利润有所上升,进而使得损益表中当期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均相应减少,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了一定的影响。

但是从长远来看,新存货准则缩小了企业选用会计核算方法的范围,减少人为操纵的空间。先进先出法侧重于反映公司的长期经营情况,更能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贴近企业的存货的流转。

(二)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存货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存货中。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以保证使存货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船舶制造及某些大型设备的机械制造行业。

四、新存货准则在实际应用中的突出特点

新存货准则是适应我国经济环境变化而进行的及时与必要的调整,在实际的工作中更能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并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

(一)新准则在存货方面有了很多的改进,与国际会计准则越加趋同,从而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国际惯例更趋一致的高质量、可比较的会计信息,更加有利于我国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新存货准则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规定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可直接归属于该存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如造船及某些机械制造行业。新准则考虑到了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允许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相关存货价值,更加符合历史成本计价基础,使存货成本计量更加准确。

(三)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和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的摊销方法的明确,一方面缩小了会计政策职业判断空间,能使会计人员做出更合理、准确的选择,有利于企业加强对实物资产的内部控制,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另一方面“后进先出法”的取消,虽对生产周期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是一致的。

(四)新存货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规定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价值。新准则强调了公允价值的重要性,避免了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人为操纵和存货资产信息的不实,便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存货资产价值信息。

总之,新存货准则能够客观、公正、有效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能够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有利的信息资料。通过新存货准则对存货计价方法的调整,使得存货的处理更具科学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即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又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和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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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相对于旧会计准则体系在多个方面对存货产生影响。

1 对存货入账价值的影响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按新准则的要求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1 对购入存货价值的影响

购入存货的成本是采购成本,通常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在工业企业会计存货的核算中这一部分始终作为存货的成本在进行核算,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核算中往往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包储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营业费用),而且旧准则是认可这一会计处理的。新准则取消这一规定,意味着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成本构成不能再搞特殊化。因此对商品流通企业会计的核算有一定的影响。例如:2005年12月,长城公司外购A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的购买价格为50000元,进项增值税为8500元;运输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2000元,保险费1500元,途中发生物料损耗估价800元,其中500元属定额内损耗,材料入库前发生人工挑选整理费用1000元,挑选整理费用中毁损物资的估价为500元,则材料采购的成本为=50000 2000 1500 500 1000 500=55500(元)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损耗、短缺等,合理损耗部分应当作为存货采购费用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其他损耗不得计入存货成本,如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毁赔款应冲减物资采购成本;购入的存货需要经过挑选整理才能使用的,在整理挑选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以及物资损耗的价值也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1.2 对自制存货成本的影响

自制存货的成本主要指的是需加工的材料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因为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同时新准则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而这些在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却是没有提到的。例如:2005年12月长城公司的生产部门同时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分别耗用了A、B两种材料。A材料外购成本为43000元,B材料外购成本为38000元;发生生产甲产品的生产工人计件工资17000元,发生生产乙产品的生产工人计件工资12000元;甲、乙两种产品共耗用动力费5000元。该生产部门为组织管理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发生间接费用6200元,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工时分别为380、240小时。甲、乙两种产品共同耗用的动力费和组织管理费均按生产工时比例法进行分配。

甲产品加工成本=17000×(1 14%) (380÷620×5000) (380÷620×6200)=26244.52(元)

乙产品加工成本=12000×(1 14%) (240÷620×5000) (240÷620×6200)=18015.48(元)

甲产品生产成本=43000 26244.52=69244.52(元)

乙产品生产成本=38000 18015.48=56015.48(元)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加工费用和间接加工费用。直接加工费用是指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直接作用于产品加工过程的费用,如直接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其他直接费;间接加工费用即指制造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费用。

1.3 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影响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旧准则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原准则规定的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2 对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除对存货的入账价值产生影响外,对存货发出计价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从大的方面来看,新准则下,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原用“后进先出”法,且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如家电、金属加工类等上市公司,若存货价格下跌,在明年年报存货核算法改变后,其利润可能出现大幅下降,对公司业绩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从具体方面来看,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有了新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法等。新准则不认可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的分次摊销法,因此将它们通过待摊费用列支,以后分期摊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的做法已经不再符合规定。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例如:长城公司本月生产过程中领用A材料2000kg,经确认其中1000kg属第批入库,单位成本为25元;其中600kg属第二批入库,单位成本为26元;其中400kg属第三批入库,单位成本为28元。本月发出A材料的成本计算如下:

发出材料实际成本=1000×25 600×26 400×28=51800(元)

个别计价法能比较合理、准确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但采用此方法的前提是对发出和结转存货的批次进行具体认定,以辨别其所属的收入批次,实务操作繁重。另外,原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准则扩展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目的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3 存货期末计价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就低计量。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存货的可变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类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例如:假定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库存A型机器20台,成本(不含增值税)为480万元,单位成本为24万元。该批A机器全部销售给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2003年1月18日,甲公司应按每台24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乙公司提供A型机器20台。甲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向长期客户乙公司销售的A型机器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2万元/台;抽其他客户销售该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万元/台。2005年12月31日,A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6万元/台。

在本例中,能够证明A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有关销售合同,市场销售价格资料,账簿记录和甲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有关销售费用的资料等。根据该销售合同规定,库存的20台A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全部由销售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A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24万元/台为基础确定。A的可变现净值=24×20-0.12×20=480-2.4=477.6(万元)低于成本480万元,应按其差额2.4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以前没有提过)。而这些在原来的准则中并没有这么规范过。

除了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做了明确的规定外,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对应科目是“管理费用”,其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 贷记“存货跌价准备”。而在新准则下该分录变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将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4 和存货核算有关的会计科目的变化

除上面所提到的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和“存货跌价准备”对应的科目从“管理费用”变为“资产减值损失”外,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的科目又从“物资采购”恢复原来的“材料采购”了。和存货购进、销售有关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成了“应交税费”科目,其核算范围较以前变大了,内容多了。

5 新旧会计准则中存货主要差异

5.1 取消后进先出法

原准则中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我国修订的存货准则依照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准则的这一变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诚然,如果企业可以任意选择并随时变更它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可以通过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交替使用达到粉饰报表、操纵利润的目的的。所谓“后进先出”法,即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的原材料存货的价格,而“先进先出”法,则是参考最早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显然扩大了公司的利润率,而用“先进先出法”,则缩小了公司的利润率,原材料价格上升时则反之。可以说,“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比如使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一旦使用了“先进先出”法,后果将是成本大幅上升,当期利润下降。又如在有色金属涨价的过程中,一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在把“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则将增加利润。另外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如造船及某些机械制造行业,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将降低它们的成本,提高毛利率,提高会计利润。

5.2 关于存货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原准则中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未明确规定其他成本中是否包含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新准则明确规定有限情况下,某些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这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如造船及某些机械制造行业,将降低它们的成本,提高毛利率,提高会计利润。

5.3 禁止资产减值转回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禁止减值转回,截断了某些上市公司调增利润的一大途径。一些公司,往往在前一年大幅计提减值准备,又在第二年以种种理由进行转回,造成盈利假象。

5.4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与原准则相同;相关衔接会计处理(比如追溯调整等):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货,除跌价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

6 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一,由于新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在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下,对采用上述方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如在物价持续上升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存货成本的企业,其发出存货的成本偏高,期末存货价值偏低,损益表中当期利润、资产负责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均相应减少;而物价持续下降时,损益表中当期利润、资产负责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均相应增加。因此新准则取消两种发出存货成本确定方法对相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市场价格的走向。

第二,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这使得部分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以保证使存货经过相当长实践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它将导致仍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在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

新准则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 [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2]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11月

[3]李海波、刘学华、宋胜菊,新编财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4

[4]张丽钦,存货准则与国际相关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会计之友,2002 年第9期

[6]李志伟,存货期末计价中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财务与会计2003-5-(24-26)

[7]马秀丽,关于存货入账时现金折扣处理的建议,财务与会计2003-1-(36)

新存货准则的意义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存在不少变化,与税法之间也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新准则的变化

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取消了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移动平均法计算相对繁琐且无太大必要。

允许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在满足有关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改变了以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

取消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改变了投资者投入存货入账成本的计量。除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以外,新准则还针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作出了例外性规定,这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存货的成本,符合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新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对投入存货的初始计量不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存货的计价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一项交换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所得或损失。

发出或领用存货的计价方法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际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

对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处理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不需要计入相关资产价值。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如果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不同。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提取跌价、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存货可按提取跌价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成本。

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审批程序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规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企业在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中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其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1%。

新会计准则-存货-教案

(存货)

一、存货的确认条件(2条)(掌握)

和资产的确认条件相同: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掌握)

存货成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

1、购买而取得的存货,如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采购成本 2、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如成品 在产品 半成品 委托加工物资等的成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

三、存货发出的计价(熟悉)

1、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

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2、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 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 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周转材料等存货:

(1)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2)建造承包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3、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 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四、存货的期末计量(掌握)

(一)存货期末计量的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

1、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

2、存货成本=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1、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掌握)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

3、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4、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四)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2)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和回转:

(1)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

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2)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①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②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③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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