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主观:
债权债务中止的原因有: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 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务的终止有哪些主要原因
法律分析: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一)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二)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三)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四)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六)债务更新: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在哪些情况下债权债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是指有效的债权债务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使债权债务关系停止下来不再继续。债权债终止务并不当然地产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亦并非当然地得出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不再履行债务的效果。
因债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永恒地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因此,债权债务终止作为一种债的时态,是继债权债务产生、债权债务履行之后债的一种表现形式。
《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债终止的原因的种类
1、履行,债务人完全正确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全部债权得到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即消灭。
2、抵消,是指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的当事人,将两项债务互相充抵,以使债消灭。
3、提存,是指债务人与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
4、双方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终止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债权债务关系以消灭债;二是双方协商以新的债权债务代替原债权债务,致原债消灭。
5、混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6、其他。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下: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应答时间:2020-12-0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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