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依据(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如何结算)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一、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1、工程结算的依据如下:
(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二、工程结算的方式有哪些
1、按月定期结算;
2、分段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程序是什么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就是合法的依靠和根据,是前提,必要条件,是基础,如果依据不对,其他无从谈起。《工程价款暂行办法》就结算依据在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中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实际施工人即最终承包人法律上规定应该以什么合同结算工程款?
可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是司法解释对于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原则。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说清楚如果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太低,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如何处理,也没有说清楚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于是造成了很大的分歧,一些专家、学者,包括一些法官、仲裁员从司法解释的字面含义理解,认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仅仅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如果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太低,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还应当按照2005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无效施工合同结算的办法处理,即按照定额结算工程款。 这种判决案例一出,当即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效果。一些承包人故意签订无效施工合同,在此前提下,不论发包人给多少工程款都敢承揽工程,一旦亏本就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定额进行结算。为了及时制止这种现象,各地高级法院相继出台了指导审判司法审判实务的规定。
比如,2012年8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1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际施工人有权向业主和承包商主张工程款。该法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业主或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业主或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业主或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失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业主或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有权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实际施工人是劳动者,应当获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劳动报酬。如果业主或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业主或承包商支付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业主和承包商主张工程款。该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业主和承包商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等费用。
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业主和承包商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冻结等措施。如果业主和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能支付款项,实际施工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实际施工人依据该规定主张工程价款需要满足前提条件:1、其与违法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前述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上述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都比较清晰而同意,但在仍应当再次明确,违法分包合同其本质是一个建设工程合同,其发包方为违法分包人,其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因此,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违法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又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作为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解释》第二条对工程款主张的具体表述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此处的“合同”并无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面对实际施工人向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具体情况,上述“合同”的表述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合同”指的是非法分包合同,即实际施工人只能参照其与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合同”指建设工程的发包合同,即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违法分包人作为承包人与建设工程总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工程款结算的原则:
1、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若经修复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实践中,合同约定涉及的原则:
1、价格标准,约定采用定额,还是清单方法;
2、工程量核定及调整的约定,特别是各种变更情况下的工程量调整原则;
3、关于签证的原则,怎样才是有效的签证,其形式和内容的要件的约定,以及有效授权的要件,约定明确的管理流程.
建筑工程一般交哪些税
建筑行业具体需要交以下税费:a、增值税;b、城市维护建设税;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d、印花税;e、企业所得税;f、房产税;g、个人所得税;h、土地使用税等.
适用税率: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b、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适用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适用费率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2%.
d、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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