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
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
法律主观:
一、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六个月。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 中断的规定。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即指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三、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特殊情况
(一)不过在合同当中也有可能出现没有写清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来给出一个明确的期限。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保证人来提供担保的时间是在届满的六个月之内。
(二).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当中没有任何的条款约定了担保期限的话,那么在六个月之内债权人就必须要求保证人来提供担保了,如果在六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任何请求的话,此时要求保证的时间就过期了,再要求担保的话,就产生了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辩来驳回这样的请求。
(三)需要注意的是保证的期间是在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所以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者是延长。规定了多长时间就是多长时间,任何事由都不得改变这个期限。大家注意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限是六个月,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但是约定的期限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是多久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可以自行约定,法定保证期限是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如何分清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1.承担责任方式不同。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2.保证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而—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
3.是否享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三、连带责任担保诉讼时效时效为多久
连带责任担保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提醒您,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权。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对方就可以提出抗辩,很有可能败诉。
一般担保诉讼时效6个月
法律主观:
首先看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其次是约定担保期限是多久。如果都没有具体的约定,依法应 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诉讼时效是主债务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保证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话,自主张权利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如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仍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担保人无须再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民法典》:“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已经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诉讼时效 是6个月。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 在主 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后,向 债权人 提供 债务人 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 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