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建筑企业对外追收债权
破产公司对外债权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破产是对企业的一种保护,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企业破产就意味着欠的钱还不上了,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债权进行申请,然后按照比例分回一部分钱。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 连带债务人 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 申报债权。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 利害关系人 查阅。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 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企业对外的债权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顺序和财产清算情况,按比例得到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对外追收债权的主体应该是谁?
法律主观:
对外追收债权的主体为管理人。为使管理人更好地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全体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财产,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法律客观:
《破产法》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法》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怎么对外追收债权
对外追收债权可以这样追收回债权,以企业为例有三种方法:一、选择管辖法院;二、申请财产保全;三、申请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如何追收债权?
对外追收债权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追收债权的关键在于破产企业应当提供债权清册,由法院和清算组依法追收。如果没有债务合同的直接证明,可以通过电话录音、收集短信,到银行领取当时的取款凭证或转账凭证。银行取款或转账凭证可以显示当事人之间有货币交易。然后搜集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合法范围内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需要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这个公告就是债权转让公告登报。它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债权转让需要在主管报刊上刊登公告,以便公众知晓并监督。因此,登报公告是进行债权转让的必要步骤,也是保证操作合法合规的重要手段。
确认债权归属:债权转让公告可以提供对债权的证明和确认,避免因债权所有人更改、争议等问题导致的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吸引买家:债权转让公告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提高债权的市场流通性和交易价格。
解决纠纷:债权转让公告可以防止债权人出现非法转让、欺诈等行为,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同时,也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证明材料之一。
总而言之,债权转让公告登报是进行债权转让的必要步骤之一,也是维护债权人利益、解决纠纷、确保合法合规的重要手段。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需要选择正规的媒体或报纸,并按照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同时,企业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如何清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一、整理、确认对外债权
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正式清收债权前,需要通过以下方式明确破产企业存在的对外债权,并了解债务人目前所处状态,才能有的放矢。
1.内部审查:管理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进行应收账款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通过应收账款明细查证表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管理人确认对外债权时,需要参考这些依据包括合同、转账凭证、欠条等。
2.外部复核:管理人根据会计师制作的应收账款账册,与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沟通(法定代表人、财务、其他负责人),了解应收账款的形成及证据情况。
3.确认债权:对外债权一定是应收账款,但应收账款不一定是对外债权。应收账款是会计概念,是保证账面收支平衡的会计项目,而非法律上的债权概念,如应收账款中列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就不能看作是债权。因此要综合根据审计报告及以上了解的相关证据,确认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二、追讨对外债权
在债权确认过程中,管理人可逐步就已确认的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开展追讨工作。
1.查明债务人基本情况:通过工商调档、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明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的主管单位或上属公司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2.对债务人分类:债务人有的可以联系上,有的可能一直无法联系。因此将债务人按照“能否取得联系”的标准,分成两类。跟“能取得联系”的债务人沟通,同时,穷尽一切途径,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债务人,进行调查。
3.发出清偿通知: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向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内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启用诉讼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若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拒不归还财产,管理人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启动诉讼程序追讨。
对外债权清收的力度及效果,会最终影响破产企业本身的债务清偿率,所以对外债权清收是清算过程中不可以忽视的重要环节。管理人不遗余力的同时,还可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共同追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