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后对方承诺还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对方承诺还款司法解释)
债务人过了诉讼时效,保证人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过了后又有还款行为
法律主观: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如下:,(一)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债权人胜诉。,(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债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该债务履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对于民间借款的诉讼时效,并不是从借款之日起算。约定了还款日的,应当从约定的最后还款日起算,没有约定还款日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诉讼时效应当从还款协议约定的最后还款之人起算三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其补救的方法是获取有关证据,以证明此前曾发生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而且中断前后间隔不超过3年,即现在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具体做法有:,(一)要求债务方补开以前曾索要款的证明。该证明不一定必须由债务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也无须其签字批准。只要是与债务方有关的人员,如单位前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或原业务经办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成年家庭成员等出具的证明均可。,(二)寻觅其他可以证明以前曾经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断、现在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文字资料。比如,本单位给上级或与双方有关的单位的文件中,曾提及对有关欠款进行索要,或债务人在与本单位的往来信函、电报中承认该项债务。这些文字材料只要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也可以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起死回生”。,根据上述阐述,诉讼时效为权利保护期间,如果超过这个期间,那么权利是否还能得到保护变成不确定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到期后,债务人又承诺还款
法律主观:
是需要偿还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在2年之内不主张权利,法院就不再保护。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诉讼上的权利?胜诉权,其实体民事权利并未因此消灭,仍可接受债务人的自愿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部分还款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可能会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果只是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届满 承诺履行
法律主观:
一、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法律承认这一债务履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得事后反悔,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接受履行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因为虽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一般认为该债权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说在当事人双方将纠纷提交;法庭审理的时候,法院并不支持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债权就此消失,相反,权利人仍享有实体权利,该债权转化成为自然债务。所谓自然债务仅仅指其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较低,但这种自然债务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仍然愿意履行的话,法律也是保护这一履行的效力的,而不能将其作为不当得利来进行处理。
那么对于仅仅是作出了一个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按照这一批复的精神,如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债务人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这项协议属于和解协议。因为时效届满以后,债务履行纠纷仍然存在,尽管此债务已转化为自然债务,但不能否认债务纠纷的存在。双方个协议,由债务人继续承担全部债务或者一部分债务,通过协议所承认的债务已非自然债务,乃种通过和解协议而产生的新的合同债务,与其他合同一样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案件分享
2003年,某厂卖给一外资公司2台设备,有一笔尾款未付。后因单位改制以及当时销售人员离职,该款未索要。2010年,外资公司与另外一外资公司合并,发函给该厂确认了债务的存在。现该厂为此要求该外资公司偿还债务,该外资公司称该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予归还。该外资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债务呢?其同意履行的承诺是否有效呢?
这种通过协议承认债务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债务人的一种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在实务中承认债务的行为可以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对于其合同形式而言,法律并不要求一定以书面的形式,因此对于口头合同,法律同样承认其效力,只是涉及举证这一更为繁复的问题了。时效届满以后,如果双方达成协议,由债务人继续承担全部债务或者一部分债务,通过协议所承认的债务已非自然债务,乃是一种通过和解协议而产生的新的合同债务,与其他合同一样发生法律约束力,法院可以对之进行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该外资公司已经同意偿还,则可以认为双方就债务履行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该外资公司应当支付余款。
三、诉讼时效指的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超过诉讼时效后,一个共同借款人承诺还款,还可以起诉其他共同借款人吗
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凭证,但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是不一致的。借条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到期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在保护时效(二十年)内都可以主张权利。欠条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到期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二年)。
诉讼时效经过后,第三人主动向债权人表示偿还债务,并签订协议,到期后,第三人可以反悔吗?
诉讼时效超过了,只能说明请求丧失了胜诉权,并不代表法律关系或者事实关系的终止或者消灭。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法律予以保护。而你所述情况不仅有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而且重新签订了协议。该协议是对其债权债务的重新确定,可以重新约定偿还债务的方式和期限,达成协议的表示双方就债权债务有了新的开始,协议到期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券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时效自协议到期后即债权人权利被侵犯之日起重新计算。